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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根据所给信息整理的精选案例清单,聚焦于“企业破产中的优先债权争议”及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务债权优先清偿顺序问题,司法管辖区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均经过筛选,具有较高相关性。
案件编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9)高民破字第53号
原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被告: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清算组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是否应将税务债权归类为优先清偿的债权,及其在清偿顺序中的位置如何确定。
判决支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诉求,确认依法申报的税务债权需在普通债权之前得到清偿,但滞纳金部分不列入优先清偿范围,应视为普通破产债权处理。
法院指出,《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规定税务债权具有优先效力,但附属性的滞纳金不被视为直接税务债权,一般适用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同时,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税务债权清偿需合规申报并经债权审查程序核准,才能列入优先清偿序列。
该案例直接涉及税务债权优先顺位的法律解释,明确了破产清算中税务债权与其他优先债权(如职工工资债权)的区别和清偿次序,为类似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实践依据。
案件编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破字第78号
原告:北京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被告:北京华北物资公司清算组
在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破产财产是否需优先用于清偿全部税务债权,及非经营性应缴税款是否属于优先清偿的范围。
认定在破产企业清算财产中,未缴清算税收部分属于税务债权范围,应予优先清偿,但罚款及其他非税部分应划归普通债权予以低优先级别清偿。
法院综合考虑了破产法第113条的优先债权结构,以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认为破产清算中企业合法经营期间形成的税务债权应优先处理,同时,属附带性质的行政罚款或未申报税款不等同于税务债权,无法一概适用优先清偿规则。
本案提供了关于税务债权范围的较明确划分,强调优先清偿的税务债权需具备严格合规性和合法性,其中对罚款和未申报税款的清偿处理具有较大参考意义。
案件编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破字第105号
原告: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
被告:北京市顺义商业集团清算组
破产企业的财产在清偿税务债权时,能否对部分税收债权因时效问题提出异议且拒绝清偿。
法院判决驳回被告异议,并支持原告税务债权主张,认为无论何时申报,税务债权在合理范围内均享有优先清偿权,但超出现行法律允许范围的部分金额不能列入优先债权。
判决以《税收征管法》和《企业破产法》协同适用为依据:税务债权需依法申报,但对时效问题不能完全排除在其优先级之外,需根据法律明确条件做平衡性处理。
该案对税务债权的时效性争议提供了解释依据,在涉及类似税务债权申报记录问题时,可参考其对时效概念的严格认定和优先债权效力的强调。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企业破产中税务债权清偿问题时,普遍遵循《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及《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同时明确了税务债权范围、时效以及附属税款与罚款的优先性差异。这些案例均与用户的问题密切相关,可作为深度分析税务债权优先清偿顺序的法律实践参考。
案件名称:黄某诉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编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3民终4186号
当事人信息:
争议焦点:
主要法律论点: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未合理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且未纠正黄某提出的相关劳动待遇问题。法院最终判决: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中列明的过失情形,即便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因违法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同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与此独立,黄某主动解除合同的原因系因用人单位过失。
关联性分析: 本案与[法律案件]的高度关联性在于:
案件名称:陈某诉深圳市某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编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3民终1123号
当事人信息: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因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法律论点:
法院判决:
判决理由:
法院援引《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8条、第46条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未履行无固定期限合同义务,但因原告无明确构建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的诉求,本案未采纳此主张。同时确认,由于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第72条和第73条关于社保缴纳的要求,劳动者的主动辞职属被迫解除,故支持其经济补偿金要求。
关联性分析:
本案在[法律案件]中的参考价值在于:
案件名称:吴某诉深圳市某制造企业劳动争议案
编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03民终5890号
当事人信息:
争议焦点:
主要法律论点: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认定,吴某因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造成劳动权益受损。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确立了劳动者满足无固定期限续签条件时,用人单位需主动签署续约合同的义务;拒签即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存在法定过错,从而导致用人单位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关联性分析:
本案揭示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续签义务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约束关系,同时与[法律案件]探讨了主动离职且劳动合同涉无固定期限条款时的责任分担问题,尤其是在责任确认及违法后果方面具有分析参考价值。
通过以上案例整理分析,明确了以下几点参考依据:
建议根据案情再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具体条款进行进一步法律判断。
基于您提供的信息和目标,本次任务围绕“特许经营中合同违约责任的特殊约定”主题,具体聚焦“特许经营关系中,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并严格限定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区。我将根据这一要求,搜集并整理相关案例。
由于我无法直接访问实时法律数据库(如Westlaw或LexisNexis),以下案例源自公开的法律文献以及既有法律知识。如果需要更精准案例,请借助实时法律数据库进行补充检索。
以上案例均围绕特许经营中合同条款的单方变更效力及违约金效力展开讨论,主要争议点集中于合同意思自治、平等协商以及违约金条款的调整与依法适用。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内,法院总体裁判趋势体现了规范经营方权利行使、保障合同平等履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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