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起草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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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0, 2025更新

专业法律提示词,用于生成全面保密协议草案,涵盖商业机密保护与法律合规要求。

以下是根据用户提供的信息起草的详细保密协议:


相互保密协议(MUTUAL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本相互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1. 深圳智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营业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创新街88号(“第一方”);
  2. 西安工业大学计算机实验研究中心,其主要营业地址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学府大道33号(“第二方”)。

本协议自2023年11月1日(“生效日期”)生效。

1. 目的

双方希望探索一项共同感兴趣的潜在商业机会(“该机会”),即初创企业与两家高校实验室合作开发云计算平台。为推动该机会的评估、讨论及潜在合作,各方可能披露包括技术及商业信息在内的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且各方同意对该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2. 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保密信息”)系指披露方向接收方直接或间接披露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文件、技术数据、产品规格、图纸、设计、源代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专有方法与工艺;
  • 财务预测、商业计划案、研究与开发计划、营销和销售策略;
  • 客户名单、供应商信息及其他非公开的技术、商业或财务信息;
  • 与第三方有关的具有保密性的材料或信息。

上述保密信息可通过口头、书面、电子形式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排除项

尽管有上述定义,下列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
(i) 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时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ii) 在披露后非因接收方过错或违约而被公众广泛知悉的信息;
(iii) 接收方在披露前已合法持有,且有足够法律记录证明未违反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
(iv) 接收方从第三方处合法获得,且第三方未受任何披露方保密义务约束的信息;
(v) 接收方独自开发,且无使用或参考披露方保密信息的独立创造性成果。

3. 不使用与不披露

除非为实现协议目的而披露及使用,任何一方不得:

  1. 直接或间接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
  2.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或出售对方的保密信息,除非获得披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

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研究、商业决策等。在内部披露时,接收方仅限于向有必要知悉并已签署类似书面保密义务协议的员工披露。

4. 保密维护

接收方保证:
(i) 采取至少与自身保护同等级别保密信息所用安全性措施的努力保护对方保密信息;
(ii) 确保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iii) 未经披露方书面授权,不得复制、缓存或反向工程化保密信息,如有授权需完整保存原始版权及知识产权声明。

如果保密信息因疏漏被泄露,接收方应即刻通知披露方,并采取及时补救和防范措施以减少损害。

5. 无义务

本协议不构成对任何交易或合作的承诺或保证。每一方均保留不为该机会推进或终止任何可能合作之讨论的权利。

6. 无担保

披露信息为现状提供。披露方不对其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适用性或性能作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担保。

7. 材料返还及销毁

如披露方书面要求,接收方应返还或销毁所有载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无论是书面、电子媒体或其他形式),包括所有复本与摘录,并在必要时提供销毁证明。必要且法律规定例外的保存除外。

8. 无权利授予

除非另有书面授权,披露方对保密信息的披露不视为授权或转让接收方使用该信息所涉及或涵盖的任何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9. 协议期限

本协议生效日至下列条件之一达成时终止,以较早日期为准:

  1. 由披露方书面信息明确解除;
  2. 保密信息依法变为公共领域信息;
  3. 自最初保密信息披露日算起三(3)年

即便协议终止,接收方仍需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或本条款另有规定。

10. 补救措施

鉴于保密信息的无形且独特之价值,一方若违反本协议将可能导致另一方不可弥补的损害,非金钱损失难以量化,各方同意受害方有权寻求禁令救济或其他法律补救措施,无需证明实际损害。

11. 杂项

11.1 继承与转让

本协议对双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及权利。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与义务。

11.2 管辖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任何争议须提交合作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1.3 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谅解备忘录。

11.4 弃权与修订

对任何条款的未严格执行不构成弃权或修改,且双方对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均需以书面形式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

11.5 副本

本协议可签署多份副本,每份均为正本,且具有相同效力。


双方签署以兹证明:

第一方:深圳智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代表姓名)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__日

第二方:西安工业大学计算机实验研究中心 (签署代表姓名)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__日

相互保密协议(MUTUAL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本相互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第一方】广州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营业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科技路68号(以下简称"第一方"),与【第二方】南京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主要营业地址位于南京市建邺区软件产业基地9号楼(以下简称"第二方"),于2024年1月15日(以下简称"生效日期")生效。

1. 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使双方能够在与大型电信企业采购供应链中的数据库技术服务相关的潜在商业机会(以下简称"该机会")背景下,彼此披露和接收保密信息。为此目的,双方同意依据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2. 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是指由披露方以书面、口头、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向接收方披露的任何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商业计划、财务数据、市场营销策略、客户名单、合同、数据以及业务运作方法等无论是否标明"保密"的材料及内容。此外,保密信息包括披露方从第三方接收并根据合同或法律需保护的信息。
然而,以下信息不属保密信息:(i) 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ii) 非因接收方的不作为或过错而为公众所知;(iii) 接收方在披露方披露前已合法拥有并有书面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iv) 接收方从未经保密义务约束的第三方合法获取;(v) 接收方在未使用或参考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内容。

3. 保密义务。
双方承诺仅将保密信息用于与本协议定义的该机会相关的评估、探讨或实施目的。除非事先获得披露方的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i)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保密信息;(ii) 使用保密信息以外的方式,超出本协议的规定目的。接收方可允许其需知悉的员工、顾问或关联方接触保密信息,前提是该等人员已被告知保密义务并书面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相同条款予以遵守。

4. 保密维护。
接收方应采取不低于其保护自身最高机密资料的合理努力以保护对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i)限制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ii)对保密信息的传递和存储制定合理的控制措施;(iii)确保所有保密信息标注"保密"的标识未经授权不得复制、分发或泄露。当接收方发现保密信息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时,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协助采取适当的行动。

5. 无义务条款。
双方特此同意,本协议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任何一方达成本协议所涉机会的任何交易。本协议目的仅限于保密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而不承诺任何具体交易。

6. 信息真实性声明及无担保。
披露方不对保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适用性提供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担保,接收方应自行判断保密信息的适用性及依赖性。

7. 返还与销毁。
接收方同意,在披露方书面要求时或因本协议终止后,应立即返还或销毁所有保密信息的文档、资料及涉及保密信息的复印件。同时,接收方应向披露方提供书面证明,证明已销毁的保密信息范围及其内容。

8. 知识产权无授予。
披露方对其保密信息中的任何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保留所有权利。接收方在接受这些保密信息时并未获得披露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授权。

9.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生效日起开始实施,并在双方约定的五年期限内有效(或根据合同约定终止)。此外,接收方对披露期间获得的保密信息的义务应自收到信息之日起存续至该信息合法进入公共领域或符合本协议其它排除条款。

10. 补救措施。
双方理解并确认,保密信息的未经授权披露可能导致披露方不可挽回的损害或损失。若接收方违反或威胁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披露方有权寻求包括但不限于禁令救济、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保护措施。

11. 杂项条款。
(a) 本协议具有约束力,并对双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力;
(b)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且任何争议应由披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c)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保密主题的完整协议,且替代之前所有的关于该主题的协商和谅解;
(d) 如一方未行使其本协议下的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
(e) 本协议仅可通过双方书面签署进行修改或补充;
(f) 本协议可通过电子方式签署,并保留与正式书面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一方:广州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方:南京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互保密协议(MUTUAL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本相互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杭州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其主要营业地址位于 杭州市滨江区技术园路10号("第一方"),与成都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营业地址位于 成都市高新区创新路99号("第二方"),于 2023年10月20日("生效日期")生效。

1. 目的。  
双方希望探索一项共同感兴趣的潜在商业机会("该机会"),与一家高精密制造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协作供应链优化相关。为该机会,一方可能向另一方披露某些保密技术与商业信息(统称为"保密信息"),双方一致同意接收方对此类信息予以保密处理。

2. 定义 - 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指任一方(下称"披露方")直接或间接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向另一方(下称"接收方")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技术、业务流程、运营、产品、服务、市场研究、定价、战略计划、客户名单、供应链数据或其他专有技术相关的信息,无论信息是否标记为"保密"或类似标识。此外,保密信息包括第三方因该机会而由披露方信任提供的信息。

但以下情形下的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  
(i) 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ii) 披露后非因接收方原因成为公开信息;  
(iii) 接收方于披露前已合法知悉的信息,且并未违反保密义务;  
(iv) 接收方从合法第三方取得,且该第三方未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v) 接收方独立开发,且无参考或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3. 不使用与不披露的义务。  
(a) 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除商议或评估该机会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b) 接收方不得在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除非此第三方为接收方或其关联方的必要员工、顾问或代表,且此类第三方已被告知保密义务并承诺遵守。  
(c) 接收方须对保密信息采取合理且不低于接收方对其自身类似信息的保密保护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披露或使用。  

4. 保密义务的维护与限制。  
(a) 接收方应最大限度限制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或第三方,以保障保密信息的安全性。  
(b) 接收方在有义务披露保密信息的法律要求(如法院命令或国家监管)下,应在合理情况下及时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采取保护措施。  

5. 材料销毁与返还。  
在披露方的书面要求下,接收方应立即停止对保密信息的使用,并返还或永久销毁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材料或介质(包括其副本),并向披露方提供销毁或返还情况的书面证明。

6. 无担保。本协议所列保密信息按"现状"提供,披露方不对保密信息的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用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包括特定用途适用性保证。

7. 知识产权与权利。  
(a) 本协议不应理解为授予接收方任何形式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明示或暗示授权。  
(b) 披露方对其保密信息及相关权利保留所有权利,接收方不得侵害披露方的合法权益。  

8. 期限与存续。  
本协议自生效日期起2年内持续有效。接收方对接收的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应自保密信息披露之日起存续至以下较早日期:(i)保密信息合法进入公共领域之日;或(ii)协议到期2年之日。

9. 补救措施。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威胁,受损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救济、强制执行及其他法律允许的补救措施,无需证明经济损失且不妨碍后续的索赔权利。

10. 杂项条款。  
(a) 本协议对双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权益和义务不得转让。  
(b)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出现争议时,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披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争议。  
(c) 本协议是双方就其主题事项订立的完整协议,取代所有口头或书面关于保密义务的先前协议或谅解。  
(d)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本协议作出修改。  
(e)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剩余条款仍应独立且有效地执行。  
(f) 本协议可通过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多份副本组成,每份均为正式文件且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特此签署本协议。  

第一方:杭州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方:成都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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