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起草

8 浏览
1 试用
0 购买
Oct 3, 2025更新

生成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内容严谨且符合法律规范。

示例1

争议解决条款

1. 适用法律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与本合同有关或由本合同引起之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其冲突规范)。

2. 协商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任何争议,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要求之日起,应先行进行必要之友好协商。自协商通知到达另一方之日起满十五(15)个工作日仍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本条以下约定提请仲裁。协商不影响任何一方依法申请保全或其他临时措施之权利。

3. 仲裁
3.1 仲裁机构与规则: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机构”),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2 仲裁地与语言:仲裁地(仲裁法律意义上的席位)为中国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  
3.3 仲裁庭组成:原则上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惟如任一方就其主张之争议金额(不含利息、违约金、费用及律师费)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双方同意采用独任仲裁,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或依仲裁规则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3.4 裁决效力: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5 临时措施及紧急救济:在仲裁申请提出前或仲裁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适用仲裁规则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或适用仲裁机构的紧急仲裁员程序(如适用)。此等申请不视为放弃或违反仲裁约定。  
3.6 合并/并案与追加:如争议涉及多份与本合同有关或以本合同为基础之合同、或与本合同存在共同事实基础或法律关联之争议,双方同意在仲裁规则允许且仲裁机构/仲裁庭认为适当之情况下,对相关仲裁程序予以合并、并案审理或追加必要当事人。  
3.7 保密:除为执行裁决、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其代理人、证人及仲裁员均应对仲裁案件之存在、过程、材料、证据、意见陈述、裁决以及因仲裁而获知之商业秘密与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8 费用与费用承担: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仲裁员报酬、合理的鉴定费、翻译费等)由败诉方承担,或由仲裁庭结合案件情况裁量分担;双方各自之律师费及其他合理维权费用亦由仲裁庭结合案件情况裁量确定由败诉方承担或酌情分担。  
3.9 继续履行与减损:争议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争议且可履行之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10 送达:与争议解决相关之通知、材料可按本合同之通知条款送达;仲裁文书之送达依仲裁机构之仲裁规则执行。双方确认,电子送达(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仲裁机构在线平台通知)为有效送达方式之一,但不构成对仲裁机构送达规则之限制或冲突。

4. 司法审查与专属管辖
与本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仲裁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等司法审查相关之事项,由仲裁地有管辖权之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法律规定之其他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5. 仲裁协议之独立性与可分性
本条款构成双方之间独立且可分之仲裁协议,不因本合同其他条款之无效、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无效或失效;亦不因任何一方主张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而影响本仲裁协议之效力。

说明(合规与可执行性要点)
- 本条明确指定仲裁机构并约定仲裁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之要求,避免因“仅约定仲裁但未指定仲裁委员会”而导致仲裁条款无效的风险。  
- 临时措施及紧急救济安排与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及仲裁法、仲裁机构规则关于紧急仲裁员之规定相衔接,确保在紧急情形下可及时获得法院或仲裁机构之救济,且不影响仲裁条款之效力。  
- 合并/并案与追加约定与主流仲裁机构之最新仲裁规则保持一致,有利于一次性、集中解决关联争议,提升程序经济性与裁决一致性。  
- 保密、继续履行及送达条款旨在维护商业秘密、确保合同履行不中断并提升程序效率,与我国仲裁实践及相关裁判规则相契合。  

如需改为诉讼管辖方案、选择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地、或设置不同的仲裁庭组成与费用分担规则,可在不影响条款有效性的前提下进行定制调整。

示例2

以下争议解决条款供“甲方:初创团队”“乙方:合作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框架下直接嵌入合同使用。请在签署前将方括号内的选项确定并删除不适用内容。

第X条 争议解决

1. 友好协商
1.1 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解释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以下统称“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启动协商。双方授权代表应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始协商,并于[30]个日历日内尽力达成解决方案。
1.2 协商期间,双方应持续履行本合同中不涉争议的义务。

2. 调解(可选)
2.1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调解中心/当地仲裁机构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期限为受理之日起[30]个日历日,期满未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依下述第3条提起仲裁。
2.2 调解并非提起仲裁的必要前置条件。为避免超过诉讼/仲裁时效,任何一方在协商或调解期间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临时禁令等临时救济。

3. 仲裁
3.1 任何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BIAC)/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SCIA)],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2 仲裁地/法定审理地:[北京/上海/深圳/××市,中国]。仲裁语言:[中文]。仲裁员人数:[一名/三名];如为一名仲裁员,由仲裁机构根据其规则指定;如为三名,各方各指定一名,第三名由前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或由仲裁机构指定。
3.3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4 保全与临时措施:在仲裁前或仲裁中,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如所选仲裁机构设有紧急仲裁员程序或临时措施机制,双方同意适用。上述申请不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或对仲裁机构管辖的异议。
3.5 合并与追加:双方同意在满足仲裁机构规则条件时,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决定将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交易/连续交易项下多个合同所产生的相关争议合并审理,或追加与争议结果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为当事人。
3.6 保密义务:除为实现或执行裁决、依法律强制要求或监管机构正当要求外,双方对仲裁程序、材料、证据、裁决及相关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3.7 费用与负担:仲裁费用(含仲裁机构费用、仲裁员报酬)由败诉方承担,或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分配;胜诉方有权请求将其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翻译费、差旅费等)计入裁决由对方承担,具体由仲裁庭裁量。
3.8 可分性:本仲裁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4. 临时救济特别约定(知识产权/保密/数据安全)
4.1 对于实际或潜在地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违反保密、侵害知识产权、数据安全或竞业限制等情形,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停止披露、停止侵权、立即返还或删除涉密信息等。
4.2 依据本条申请临时救济不影响或延迟根据第3条进行的仲裁程序。

5. 证据与保全
5.1 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双方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证据保全,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即时通讯、电子日志、代码提交记录、服务器快照、交易流水及其他电子数据的留存。
5.2 双方同意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并认可通过具有可靠性保障的方式形成、存储或传输的电子数据之证明力;必要时,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协助证据保全。

6. 送达
6.1 与本争议解决有关的通知、申请、文书可通过专人送达、邮寄或经双方事先确认的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企业微信、钉钉)送达。电子送达地址为:甲方:[电子邮箱/账号];乙方:[电子邮箱/账号]。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
6.2 电子送达以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以快递公司回执显示的签收日或留置日为准。

7. 履约不中断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不受争议影响的义务。

8. 适用法律与司法协助
8.1 本争议解决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与之有关的非程序性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为实现仲裁裁决或保全措施之需要,双方同意接受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的司法协助与监督。

(以上为仲裁版本。如双方更倾向诉讼解决,可将第3条“仲裁”替换为以下诉讼条款,并删除与仲裁相关内容。)

诉讼替代条款(备选)
- 任何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有实际联系的[××市××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实际联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等)。第一审判决可依法上诉。其余条款(保全、保密、送达、履约不中断等)相应适用。

法律依据与起草说明(供参考,不构成条款正文)
- 仲裁协议独立性与终局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仲裁条款与主合同相互独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并可申请强制执行。设置“可分性”条款,可降低主合同效力争议对仲裁的冲击。
- 管辖与法院选择:如采用诉讼,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为确保有效,应避免选择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法院。
- 保全与紧急救济:仲裁前或仲裁中,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证据及行为保全。部分仲裁机构设有紧急仲裁员或临时措施机制,合同明确同意适用,有利于及时止损,尤其适用于涉及商业秘密、源码、专利、数据安全等纠纷。
- 合并审理与追加:我国仲裁机构规则普遍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合并相关案件或追加当事人。通过合同预先同意,可提升多合同/多方项目纠纷处理效率,减少程序分裂与结果冲突。
- 电子证据与送达:司法实践中对经可靠方式形成、存储、传输的电子数据予以认可;当事人合意电子送达具有效率优势。条款中明确送达地址与生效规则,有助于减少程序争议与拖延。
- 履约不中断:有助于保障项目连续性,避免争议被用作拒绝履约的借口,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与交易稳定性。

实务提示
- 请结合交易规模与复杂度选择“一名”或“三名”仲裁员;涉金额较大、技术复杂或权益重大者,建议三名仲裁员。
- 请仅在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的城市设定仲裁地或法院,以降低效力风险。
- 如合同还将适用特定行业监管(如数据出境、网络安全、医药合规等),建议在本条款基础上增加专门的紧急救济与取证安排。
- 在签署前,请将机构名称、仲裁地、语言、送达地址等关键信息填写完整并保持一致。

示例3

争议解决条款(适用于甲方/Party A:A贸易;乙方/Party B:B采购)

1. 友好协商与升级
1.1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赔(包括关于其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约或解除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争议通知启动协商程序。
1.2 自另一方收到争议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双方授权代表应就争议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果,双方高级管理人员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后十(10)日内会面或以等效方式沟通以谋求解决。

2. 适用法律
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与履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其冲突规范;为本条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2.2 双方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

3. 仲裁
3.1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而经协商仍未解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根据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3.2 仲裁地/法定仲裁地为中国北京。仲裁程序使用语言为中文。
3.3 仲裁庭由一(1)名仲裁员组成,依照CIETAC仲裁规则由该会指定或由双方依其规则共同指定。
3.4 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对该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
3.5 仲裁进行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不受争议影响的其他义务。

4. 临时性救济与保全
4.1 尽管存在上述仲裁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在不视为放弃或损害其仲裁权利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临时性或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或依据适用的仲裁规则向仲裁机构/仲裁庭(包括紧急仲裁员,如适用)申请紧急或临时救济。
4.2 双方应配合执行前述临时性或保全措施。

5. 保密
除为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之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机关作必要披露、或为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如适用)证券交易规则之需要外,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仲裁程序相关的任何信息、材料、文件、裁决或和解条款。

6. 可分割性与独立性
本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与可分割性,即使本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解除或终止,本条款仍然有效并可执行。仲裁庭有权就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及终止问题作出裁断。

7. 排他性
除本条另行允许申请临时性或保全措施的情形外,本条所约定的仲裁为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的唯一且排他的争议解决途径。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 (for Party A: A Trade; Party B: B Procurement)

1. Amicable Negotiation and Escalation
1.1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interpretation, performance, breach, or termination, shall first be resolved by amicable consult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 Either Party may initiate consultations by serving a written notice of dispute on the other Party.
1.2 Within thirty (30) days of receipt of the notice of dispute, the Parties’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shall negotiate; if no settlement is reached, the Parties’ senior management shall meet or confer by equivalent means within ten (10) days after the expiry of the foregoing period to seek a resolution.

2. Governing Law
2.1 The formation, validity, interpretat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is Contract, and the resolution of disputes arising hereunder,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cluding its conflict-of-laws rules;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the PRC excludes the law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aiwan.
2.2 The Parties expressl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3. Arbitration
3.1 Any dispute not resolved by consultation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for arbitration in Beij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 Arbitration Rules in force at the time of filing the arbitration.
3.2 The seat/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Beijing, China. The language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hinese.
3.3 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consist of one (1) arbitrator, to be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 Arbitration Rules by CIETAC or jointly by the Parties.
3.4 The arbitral award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Judgment upon the award may be entered by any court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3.5 Pending the arbitration, the Parties shall continue to perform those parts of this Contract not in dispute.

4. Interim and Conservatory Measures
4.1 Notwithstanding the agreement to arbitrate, either Party may, without prejudice to its right to arbitrate, apply to a court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for interim or conservatory measures (including injunctive relief, property preservation and evidence preservation), or seek emergency or interim relief from the arbitral institution/tribunal (including an emergency arbitrator, where applicable).
4.2 The Parties shall cooperate i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uch interim or conservatory measures.

5. Confidentiality
Except for disclosures necessary to enforce, challenge or set aside an arbitral award, to a court or governmental authority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or to comply with applicable laws, regulations and, where applicable, securities rules, neither Party shall disclose to any third party any information, materials, documents, award, or settlement terms relating to the arbitration.

6. Severability and Separability
This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 is severable and separable and shall remain valid and enforceable notwithstanding any invalidity, rescission or termination of this Contract. 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have jurisdiction to determine any issues concerning the existence, validity, or termination of this Contract.

7. Exclusivity
Subject to the carve-out for interim or conservatory measures, arbitration as agreed herein shall be the sole and exclusive forum for resolving disputes arising under this Contract.

适用用户

企业法务经理

快速为销售、采购、外包等合同配置合适的争议解决条款,统一模板与口径,缩短审核周期并降低外部律师成本。

初创公司创始人

无专职法务也能生成可落地条款,明确管辖与程序,避免对方偏向性条款,提升谈判与签约效率。

跨境贸易负责人

为跨境购销、代理、物流合同提供双语条款,清晰仲裁地、规则与送达,降低跨境执行与合规风险。

律师事务所初级律师

在起草和尽调中快速产出多套备选方案,配合客户行业特点给出建议,提升出稿速度与专业度。

采购与招标经理

在框架协议与大宗采购中设置分级处理与升级机制,保障项目进度,减少争议导致的履约延误。

SaaS合规与运营经理

为在线服务条款、SLA、数据处理协议生成一致的争议条款,适配地区差异,降低投诉处置成本。

投融资法务专员

在股权投资、并购、股东协议中设置紧急救济、仲裁地与保全衔接,确保交易闭环与争端可控。

人力资源主管

在劳动合同、保密与竞业中明确劳动争议程序、调解与时效节点,减少劳动仲裁风险。

解决的问题

用更快、更稳、更专业的方式,生成可直接写入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帮助企业和律所: - 快速拿到严谨、可落地的条款文本,覆盖诉讼/仲裁/调解/多层级机制等常见路径 - 根据交易类型、金额、地域、适用法律与行业特性,自动给出优先推荐与备选方案 - 同步生成谈判要点、风险提示与替代条款,助力不同立场的博弈与让步设计 - 支持多语言输出与跨境场景,兼顾执行地可行性与实操合规 - 显著缩短合同往返修改时间,减少因条款缺陷导致的执行障碍与成本不确定性 适用人群:企业法务、外部律师、采购/销售负责人、跨境业务团队、创业公司负责人。

特征总结

一键生成适配双方主体的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管辖、地点、程序与适用法律。
自动提供仲裁与诉讼路径对比,结合行业背景给出更稳妥的选择建议。
可按合同类型与交易规模定制条款要点,减少模板化风险与后续争议成本。
支持多语言严谨表述,确保跨境场景下条款等效、措辞统一、便于对外签署。
自动校对关键要素完整性,如争议范围、时效、送达与证据规则,避免遗漏细节。
一键生成谈判版与签署版两种文案,便于与对方来回修改、快速达成一致。
结合合同上下文自动优化措辞风格,统一格式编号,降低人工排版与审校时间。
提供风险提示与替代条款选项,帮助你在不增加风险的前提下提升谈判筹码。
支持多方合同与分包链条场景,清晰界定管辖衔接与多级争议的处理路径。
预设常见机构与规则模板,一键切换仲裁机构、地点与语言,快速适配各国实践。

如何使用购买的提示词模板

1. 直接在外部 Chat 应用中使用

将模板生成的提示词复制粘贴到您常用的 Chat 应用(如 ChatGPT、Claude 等),即可直接对话使用,无需额外开发。适合个人快速体验和轻量使用场景。

2. 发布为 API 接口调用

把提示词模板转化为 API,您的程序可任意修改模板参数,通过接口直接调用,轻松实现自动化与批量处理。适合开发者集成与业务系统嵌入。

3. 在 MCP Client 中配置使用

在 MCP client 中配置对应的 server 地址,让您的 AI 应用自动调用提示词模板。适合高级用户和团队协作,让提示词在不同 AI 工具间无缝衔接。

¥15.00元
平台提供免费试用机制,
确保效果符合预期,再付费购买!

您购买后可以获得什么

获得完整提示词模板
- 共 197 tokens
- 2 个可调节参数
{ 合同方名称 } { 输出语言 }
自动加入"我的提示词库"
- 获得提示词优化器支持
- 版本化管理支持
获得社区共享的应用案例
限时免费

不要错过!

免费获取高级提示词-优惠即将到期

17
:
23
小时
:
59
分钟
: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