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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命名规范生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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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0, 2025更新

本提示词旨在根据用户提供的具体业务类型与行业信息,生成符合法律与行政要求的企业命名规范指南。它专注于提供高度准确、正式且专业的命名建议,确保内容符合相关法规,避免误导性信息,适用于创业者、法务人员及企业注册顾问。

一、适用背景与事实 拟设企业主营为面向小微商户的收单与对账SaaS,提供二维码/NFC支付的聚合接入、分账、电子发票开具及风控评估,不从事自营放贷或资金池业务,后续拟拓展会员CRM、门店经营数据分析及跨境收款接口合作。拟在中国大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期望字号两至三字,风格稳重可信,偏好元素包括“智、融、信、数、云、Pay、合规、稳健”,同时须规避“中国、国家、中央、国际、红十字、银行、证券、期货、信托、保险、交易所、基金管理、支付清算、银联、控股、集团、研究院(无资质)”等词汇或表述。

二、法律依据与合规要点

  1. 企业名称登记基本规则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确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与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要求名称不得含有违法、欺骗性或易误导公众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与他人合法在先权益相冲突。
  • 企业名称组成通常为“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或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
  • 名称应主要使用汉字。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对在字号中使用外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持严格审查态度,多地明确不予登记或仅在特定情形下允许。因此,建议采用纯中文字号,避免直接使用“Pay”等字母组合。
  1. 禁用与限制用语(与本案尤相关)
  • 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查指引,以下情形属于禁止或限制:
    • 带有国家机关、军事机构名称或与其名称、缩写相混同的(如“中央、国家、国务院”)。
    • 可能使公众误认为具有特定资质、许可或业务范围的用语,特别是特许金融行业用语(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交易所、信托、支付清算、银联”等)。注:非银行支付机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监管,企业名称或字号中含“支付/清算”等词语通常被审查为可能对公众形成“持牌支付机构”误认,非持牌主体应回避相关字样。
    • 含“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等具有国家或跨国含义的词语,通常需经国务院批准方可使用。
    • “研究院”等体现事业单位或特定资质形态的用语(无资质不得使用)。
    • 宣传性、夸大性、带有封建迷信或不文明内容的用语。
  1. 在先权利与不正当竞争风险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有关法人名称权的规定)确认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足以引人误认的标识。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订)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相同近似”“相关公众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因素(显著性、关联程度、实际混同行为等)有明确导向。实务中,金融科技领域因主体集中、字号集中,混淆风险较高,应审慎避让行业头部主体或在先知名字号。
  1. 相同相近比对与程序
  •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在各地实施的《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试行)》及本地化实现,名称自主申报时须通过系统比对,同音、同形、近似构成、行业相关度等均会纳入算法判断。字号仅两至三字时,更需注意差异化与显著性。
  • 多地已实施“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制”,一般无需单独预核准即可在设立登记时一并办理。但为降低注册不确定性,建议先行在线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并保留证明,再递交设立申请。

三、命名构成建议(面向本项目)

  1. 行政区划
  • 按拟设立地选择(如“上海”“深圳”“杭州”“北京”等)。跨区域经营不影响选择当地行政区划。
  1. 字号(2–3字,稳重可信、与业务特征相容)
  • 合规性:避开受限词根与夸大性表述;采用通用中性或技术导向词根;避免与行业龙头字号近似。
  • 不建议直接使用字母“Pay”,亦不建议使用“支付、清算、收单”等可能引发持牌误解的中文词根。
  • 可取向:智、信、数、云、融(可用但避免“金融、融资”直指性词组)、稳、合等。
  1. 行业或经营特点表述(建议用“科技/信息技术/软件/数字科技”等)
  • 推荐使用:“信息科技”“数字科技”“软件科技”“网络科技”“科技”“信息技术”“数据科技”等。
  • 谨慎使用“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可能触发更严格审查的表述,除非当地明确可行且业务范围表述限定为“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非持牌活动。
  1.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使用“有限公司”。

四、禁止与回避清单(与本案直接相关的硬性边界)

  • 严禁:银行、证券、期货、信托、保险、基金管理、交易所、银联、支付清算、控股、集团、研究院(无资质)、中国、国家、中央、国际、红十字。
  • 审慎回避:支付、清算、收单、外汇、结算、清结算、托管、理财、资管、直销银行、网联、互联互通等易导致公众认为具有金融许可证或特许经营资质的词语。

五、操作流程与审查要点(实务指引)

  • 第一步:备选名称池设计
    • 至少准备6–10个差异化较强的两至三字字号组合,优先选择在全国范围内显著性较高且与行业龙头差异显著者。
  • 第二步:同名近似检索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省市场监管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相同相近比对;同步检索中国商标网,避免与在先知名商标近似构成混淆。
  • 第三步:名称自主申报与告知承诺
    • 在拟设立地市场监管网上服务平台提交“名称自主申报”,确认通过后保存系统回执/截图。部分地区可出具“名称申报使用通知书”或在设立登记时直接引用申报编号。
  • 第四步:设立登记提交
    • 按通过的名称构成,拟定一致的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建议明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软件开发、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增值电信业务中不涉及许可的内容”等,避免出现“支付结算、清算、银行、保险”等许可类表述。
  • 第五步:持续合规与权利保护
    • 名称获准后,建议同步启动核心字号的商标注册(第9、35、36、38、42类视产品矩阵审慎布局,36类需注意不涉受限描述),并建立与域名、品牌词的一致性管理,防止后续名称争议或不正当竞争纠纷。

六、推荐字号与完整名称方案(示范性备选,不保证可用性,须以当地比对系统结果为准) 说明:以下均采用两至三字字号,行业表述用“信息科技/数字科技/软件科技/科技”,规避敏感词,风格稳重可信。为提升通过率,建议选择与注册地结合使用。

  • 两字字号备选

    • 智信、数稳、信稳、云信、合信、合数、稳云、智数、数云、稳合
  • 三字字号备选

    • 智信云、数信云、信合云、智合信、稳健云、数合信、云智数、云合信、合规云、稳数云
  • 完整名称组合示例(可按设立地替换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可在“信息科技/数字科技/软件科技/科技/信息技术”中择一)

    • 上海智信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数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云合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智数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成都信稳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合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稳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武汉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西安数信云科技有限公司
    • 合肥稳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云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青岛合规云科技有限公司(提示:“合规”为描述性词,允许但不宜夸大引导市场认知)
    • 厦门信合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智合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稳数云科技有限公司

命名筛选建议:优先选择不含“融”的组合以降低对“金融业务”的直观联想;如确需使用“融”,建议与“科技/信息技术”等强技术属性词组搭配,并确保经营范围充分体现“技术服务”属性。

七、风险提示与纠纷预防

  • 持牌联想风险:避免“Pay、支付、清算、收单”等字样进入字号或行业表述,以免被认定对公众具有误导性,触发名称不予登记或后续监管纠纷。
  • 近似混淆风险:两至三字字号在同业中极易近似。应通过全面检索(企业名称、商标、域名、App名称)并保留检索记录;对与头部主体(如持牌支付机构、知名SaaS服务商)字号相近者一律弃用。
  • 权利冲突处置:如遭遇名称争议,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市场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将以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为裁判标准,考量因素包括字号显著性、使用时间、市场影响、业务关联程度与实际混同行为证据。建议在品牌投放前完成商标注册与监测,降低被动更名成本。

八、结论与执行建议

  • 在中国大陆设立本项目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采用“行政区划 + 两至三字中性技术属性字号 + 信息/数字/软件/科技等行业表述 + 有限公司”的构成,严格回避可能引发金融持牌联想的词根,避免使用外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确保与在先主体不存在相同相近和混淆可能。
  • 建议从上述备选中挑选至少6个方案,先行通过当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比对与保留,再进入设立登记。同时同步推进商标与域名布局,形成系统性权利防护。

附:主要法律依据(非穷尽)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年3月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有关法人名称权之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由各地实施的《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试行)》及各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实施细则

如需,我可基于拟设立地(省市)与目标经营范围细化到当地审查口径与可行行业表述,并对入选字号出具同名近似检索与商标近似性初步分析报告。

命名规范指南(新加坡——医疗与健康行业;目标公司形式: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Pte. Ltd.”)

一、适用范围与目标 本指南适用于拟在新加坡注册的慢病管理与远程随访平台公司(主要功能为在线健康评估、医生视频问诊预约、可穿戴设备数据分析、营养与运动计划推送;重点服务糖尿病与高血压人群;与持牌医疗机构合作,不直接开展诊疗行为)。本指南旨在于公司命名阶段预防违反《公司法》、医疗广告规范及其他相关法规的风险,确保名称准确、非误导、可注册、可用并可持续品牌化。

二、法律与监管框架(概要)

  1.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
    • 名称核准原则:拟用公司名称不得与现有已注册或已保留名称“相同”或“过于相似”,亦不得为“不适当/不宜”(undesirable)名称。注册官(ACRA Registrar)可拒绝核准或可于注册后一定期限内责令更名。
    • 名称保留:经核准的名称通常保留120日;期间应完成设立或续展保留。
  2. ACRA 命名与转介(Referral)机制
    • 含特定受限词或受监管行业用语之名称将转介至主管机关(如卫生部MOH、金管局MAS等)征询意见,可能延长审批周期或被要求更改。
  3. 医疗相关规范
    • 《医疗服务法》(Healthcare Services Act, HCSA)及其《医疗服务(广告)条例 2021》(Healthcare Services (Advertisement) Regulations 2021)对医疗服务广告与公众沟通设定禁止性与限制性规则。虽然本公司不直接提供诊疗,但名称及对外表述不得使公众合理误信公司为持牌医疗服务提供者,亦不得包含夸大、保证疗效、比较优越性等暗示。
  4. 受保护标志与名称
    • 《徽章与名称(防止不当使用)法》(Emblems and Names (Prevention of Improper Use) Act 1963)禁止使用如“Red Cross/红十字”等受保护名称与标志,以及联合国等组织名称或徽记。
  5. 个人资料保护
    • 《个人资料保护法》(PDPA)虽不直接规制公司名称,但若名称或标语含“官方认证”“合规背书”等暗示,构成误导或不当声称监管认可,可能引发执法或消费者保护风险。

三、禁用与高风险用语(结合监管规则与贵方限制)

  1. 明确禁用(含中文与英文,非穷尽):
    • 医疗机构类:医院、诊所、Medical Centre、Clinic、Hospital、Infirmary、Polyclinic
    • 药事类:药房、药品、Pharmacy、Pharmaceutical、Drugstore、Dispensary
    • 急救与标志:急救、Ambulance、Red Cross/红十字(含图形近似)
    • 官方/主权暗示:Authority、Board、Government、Ministry、Department、国家级、皇家、Royal、National(易引发“国家级”含义)
    • 地域绝对化:Singapore/新加坡(以“新加坡××”等构成官方或全国性代表之暗示)
  2. 高风险(建议避免或谨慎;可能触发转介或误导):
    • “Telemedicine/远程医疗”“Diagnostics/诊断”“Laboratory/实验室”“Imaging/影像”“Center/Centre/中心”(与“Medical”并列时尤甚)
    • “University/College/School/Academy”及“Bank/Insurance/Trust”等受监管行业词
    • “Foundation/基金会”“Council/理事会”“Association/协会”易引发公益、社团或监管误解,或触发其他主管部门转介
    • 疾病治愈或效果承诺类:Cure、Reverse、Guaranteed、Best、No.1(广告法理下属误导性优越性/保证用语)

四、命名结构与格式(合规性与可注册性)

  1. 法定后缀:新加坡有限责任公司须以“Pte. Ltd.”为法定后缀(例如:CareSentinel Pte. Ltd.)。
  2. 语言与字符:
    • 公司法定名称以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为宜;可使用常见合法标点。中文品牌可作为商标/市场用语;若拟在法定名称中加入非英文字母字符,应事先与A C R A(BizFile+)确认可行性与审查口径,以降低被拒风险。
  3. 长度与识别性:
    • 建议控制在1–3个英文词根(不含“Pte. Ltd.”),便于商标与域名注册;避免与现有同业近似。
  4. 行业定位措辞:
    • 首选“Health/Wellness/Care/Analytics/Platform/Nexus/Hub”等非临床服务中性词,避免直接指称可触发许可或误导公众的临床服务用语。
  5. 地域表达:
    • 可使用非绝对化地域暗示(如“SG”“Lion”“Harbour”等),但不得使公众误认为获得官方背书、代表国家或全国唯一/最高权威。

五、语义与误导风险控制(结合HCSA广告规范与消费者保护法理)

  1. 不得含有对诊疗效果之保证或承诺(如“逆转糖尿病”“根治高血压”)。
  2. 不得含相对或绝对优越性断言(如“最佳”“No.1”“唯一官方平台”)。
  3. 不得暗示本公司为持牌医疗机构或临床服务提供者;如存在合作医疗机构,可在品牌沟通中准确披露“与持牌医疗机构合作,不直接提供诊疗服务”之限定性说明。
  4. 避免采用可能与紧急救护、公共医疗体系或国家资助项目混同之措辞与标志。

六、双语与商标策略

  1. 推荐模式:采用英文法定名称 + 中文品牌/商标的双轨模式,以确保公司登记效率与品牌本地化。
  2. 中文品牌长度:建议2–4字,体现“温暖可信”,可使用“康、卫、守护、医智、守望”等字根;避免“医院/诊所/药房/药品/急救/红十字”等禁用字。
  3. 商标检索:于IPOS(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开展在先检索(英文名、中文名及近似读音/含义),降低侵权或驳回风险。

七、审查与登记流程(名称阶段要点)

  1. 预审与清查
    • 在A C R A 网站(BizFile+)做名称可用性查询;并同步进行基本网络、域名与商标可用性检索。
  2. 名称申请与保留
    • 通过BizFile+提交名称申请(通常收取名称申请费);若触及受限词,系统将转介至相关主管机关审查。
  3. 审查结果与修正
    • 若被要求说明或修改,按监管意见调整用语,确保不含临床/许可暗示。
  4. 有效期与后续
    • 名称获批后通常保留120日;于保留期内完成设立登记或续展。

八、推荐的用词正面清单(示例)

  • 行业中性:Health、Care、Well、Wellness、Life、Vital、Harmony
  • 非临床功能:Analytics、Insights、Data、Connect、Nexus、Hub、Cloud、Guide、Path、Bridge、Link
  • 品牌气质:Guardian、Sentinel、Harbour、Beacon、Haven、Anchor、Companion

九、候选名称(合规取向样例;供初筛与检索,不构成可用性保证) A. 英文法定名称(均以“Pte. Ltd.”结尾,本文略):

  1. CareSentinel
  2. WellGuard Health
  3. GuardianCare Hub
  4. CareBeacon
  5. WellNexus
  6. HarbourWell
  7. CarePath Analytics
  8. SentinelWell
  9. KindWell Care
  10. CareBridge Health
  11. MeridianWell
  12. LionWell Care
  13. HavenWell
  14. CareLink Insights
  15. WellGuide Analytics
  16. GuardWell Health

合规点评:

  • 以上均未使用医院/诊所/Medical Centre/Pharmacy/急救等禁用词;“Health”“Care”属行业中性用语,不直接暗示临床服务;“Analytics/Insights/Hub/Nexus”等强调平台与数据属性,契合“非直接诊疗”定位;“Lion”属轻度地域意象,未作官方暗示。

B. 中文品牌名(2–4字;用于商标/市场传播):

  1. 康守护
  2. 守望康
  3. 智卫康
  4. 医智护
  5. 守护康
  6. 康宜卫
  7. 康佑
  8. 佑康
  9. 慧守护
  10. 康卫家
  11. 康心卫
  12. 康循
  13. 守护宜
  14. 康守望
  15. 守卫康
  16. 康善守

合规点评:

  • 均未含“医院/诊所/药房/药品/急救/红十字”等禁用字;语义偏向守护、健康、智慧与关怀,不含疗效保证或临床暗示。

十、示例性不合规或高风险名称(对照)

  • “XX Medical Centre Pte. Ltd.”(含Medical Centre,暗示临床机构;高概率被MOH否决或要求资质)
  • “National Care Authority Pte. Ltd.”(含National、Authority,构成国家/官方暗示)
  • “Singapore Best Diabetes Cure Pte. Ltd.”(地域绝对化+“Best”优越性+“Cure”疗效保证)
  • “Red Cross Wellness Pte. Ltd.”(受保护名称与标志)

十一、合规提示与后续步骤

  1. 在最终提交A C R A 之前,完成以下尽职:
    • A C R A 名称近似检索
    • IPOS 商标近似检索(英文名与中文品牌)
    • 域名与社交账号检索
  2. 广告与披露:
    • 在网站与应用内明确披露业务边界:“与持牌医疗机构合作;本平台不直接提供诊疗服务”,并避免使用医疗专业人员形象/制服造成误导。
  3. PDPA 相关:
    • 名称与标语不得声称或暗示获得PDPA“官方认证/豁免/批准”;隐私与数据合规应在隐私政策与用户授权流程中规范呈现,而非通过公司名称背书。
  4. 若拟使用“SG”“Lion”等地域意象:
    • 避免置于名称首位与官方口吻;避免与“Authority/National”等并用;不作“全国唯一/最优”暗示。

结语 上述命名规范基于《公司法》对不宜名称之一般性禁止、ACRA转介实践、HCSA及其广告条例之误导性禁限规则,以及受保护名称与标志之法定禁用。建议先行以本指南筛选2–3个优选英文法定名称与相应中文品牌名,完成A C R A 与IPOS的并行检索,再行提交保留申请与注册,以确保效率与合规的平衡。若在审查中收到主管机关意见,应据实调整,避免临床服务暗示与官方背书暗示,维持平台与数据服务之中性定位。

以下命名规范指南依据德国公司法及相关公平竞争与知识产权法制订,针对拟在德国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简称“AG”),业务范围为“研发与生产节能型智能家居设备(恒温器、窗帘电机、门窗传感器等),面向欧洲市场提供OEM/ODM与自有品牌销售;强调低功耗、可回收材料与欧盟CE/ROHS符合性;不涉及安防监控与公共安全领域”。指南旨在确保公司名称在德国商事登记与市场执法体系下具有可登记性、合规性与可保护性。

一、适用法与审查基准

  1. 公司名称(Firma)基本规则
  • HGB(德国商法典)第17条:公司名称系商事主体在法律交易中的名称。
  • HGB第18条:名称须具备标识性与区分性,不得具有误导性(Täuschungsgefahr)。
  • HGB第19条:名称中必须包含法律形式标示;对AG而言,须标注“Aktiengesellschaft”或“AG”。
  • HGB第30条:在登记法院管辖范围内须与已登记名称具有可区分性。
  • HGB第37条:对违法或误导性名称,利害关系人可主张排除或更正。
  1. 公司形式特殊要求
  • AktG(股份法)第4条:公司名称须含“Aktiengesellschaft”或“AG”;并载明法定所在地(Sitz)。
  1. 不正当竞争与误导性禁止
  • UWG(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对企业特性、资质、地理来源、官方背书等作出足以误导市场参与者的表述;适用于公司名称产生的整体印象。
  1. 名称与标识的知识产权冲突
  • MarkenG(商标法)第5条、第15条:企业名称(Unternehmenskennzeichen)受保护;使用易混淆名称可引发禁止使用与损害赔偿。
  • MarkenG第8条:具欺骗性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存在注册障碍(与商标注册关联,但对名称显著性判断具参考价值)。
  • BGB(民法典)第12条:名称权保护,防止混淆与攀附。
  1. 特殊用语受限(行业特别法)
  • “Bank/银行”“Sparkasse/储蓄银行”受KWG及各州《储蓄银行法》严格管制;非持牌主体不得使用或造成该等印象。
  • “Versicherung/保险”受VAG(保险监管法)管制。
  • “Stiftung/基金会”通常限于基金会法律形式。
  • 高校及科研类称谓(如“Universität/大学”“Institut/研究所”)受公法与各州高教法规范,非具备相应设立或许可资格者不得使用或造成官方/学术机构印象。

二、命名核心原则(适配本企业定位)

  1. 必备法律形式标示:名称结尾须加“Aktiengesellschaft”或“AG”(HGB第19条、AktG第4条)。
  2. 标识性与区分性:名称应包含具有显著性的独创要素(例如自造词、复合词、独特字母组合),避免仅由通用描述构成(如单独“Smart Home AG”“Eco Home AG”可能被视为描述性,致使区分性不足或与在先名称冲突)。
  3. 禁止误导:
  • 不得暗示官方、政府、欧盟机构、监管背书或认证(例如使用“Bundes-”“Deutschland/德国”或“Europa/欧盟官方字样”均可能构成误导性印象,违反HGB第18条与UWG第5条)。
  • 不得含“银行、警察、军队、政府、科学院、国家级、最高、国际”等及其德语/英语对应表达,避免资质与地位误导。
  • 避免含“安全/安防/监控(Sicherheit/Überwachung/Surveillance)”等元素,以免与贵公司明确不涉足的公共安全领域产生实质性误导。
  • 避免在公司名称中直接使用“CE”“RoHS”,以免形成官方认证/强制适格的背书印象。该等合规应在产品层面与技术文件中体现。
  1. 语言与字符规范:
  • 可使用德语、英语或其复合。拉丁字母、德语变音(ä/ö/ü/ß)、数字及有限的标点(如连字符、&)通常可接受。
  • 非拉丁字符(如中文“匠”字)原则上不用于登记名称。若需体现“匠”之意,可采取德语或英语语义替代(如“Kraft”“Werk”“Manufaktur”“Craft”)或音译的拉丁化载体。
  1. 地理与范围用语:
  • 可使用中性或方向性地理意象(如“Nord”)但不得误导企业注册地或主要来源地;若公司法定所在地不在德国北部,建议避免产生特定地域来源保证的印象(HGB第18条)。
  • 避免使用“Europa/European/International”等暗示跨国或官方覆盖范围的用语,除非客观可证明且不致误导。
  1. 行业与环保用语的合规呈现:
  • “Eco/Green/低功耗/可回收”等可作企业理念表达,但不得暗示获得特定第三方生态认证除非事实具备并可证明(UWG第5条关于环境宣称之真实性与可证实性要求)。

三、与贵方偏好与禁限词的适配与合规清单

  1. 可取用元素(建议与独创部分组合以增强显著性):
  • 技术与环保:Eco, Green, Kraft(力量/动能意象), Werk(工坊/工厂/工艺意象), Home
  • 方位意象:Nord(谨慎使用,避免地理误导)
  • 德英混合词根:允许(例如“EcoWerk”“GreenKraft”)
  1. 应规避或仅在具备法定资格时使用:
  • Deutschland/德国、Bundes-、Europa/欧盟官方字样、Government/Regierung、Police/Polizei、Army/Bundeswehr、Bank、Sparkasse、Versicherung、Institut/研究院(无资质者)、Akademie、Universität、Stiftung、“最高/国家级/国际”“官方/权威”类表述,以及安防/监控相关词根。

四、名称构成的操作性要求与审查路径

  1. 初筛与结构化命名策略
  • 采用“独创要素 + 行业/理念指示 + 法定形式”的结构,例如:“独创词 + Werk/Eco/Home + AG”。
  • 避免仅由“Eco/Green/Smart/Home”这类描述性元素构成;加入独创词(自造词、合并词或字母数字段)。
  • 控制长度,确保在商业交往中清晰可读、可发音与可记忆。
  1. 可区分性检索与预审
  • 同业区分(HGB第30条):在拟设注册法院(Amtsgericht)管辖范围内检索相近名称;并考虑全国范围内的冲突风险。
  • IHK(工业与商会)名称预审(Firmenvoranfrage):建议向所在地IHK提交2–3个候选名称,获取就HGB第18、30条的非正式合规意见。
  • 商标检索:在DPMAregister(德国)、EUIPO(欧盟)进行在先商标检索(文字与图形,涵盖相近拼写与同音),规避MarkenG第14、15条侵权风险及第8条绝对事由障碍。
  • 域名与平台名检索:.de、.eu及主要gTLD;避免域名反向劫持与品牌稀释。
  1. 形式合规
  • 统一在全部对外载体(章程、登记申请、网站脚注、发票抬头、合同)使用完整法定名称(含“AG”)与登记信息,避免法律形式标示缺失导致的信息失真风险(HGB第19条)。
  1. 误导性评估要点(结合判例倾向)
  • 德国各高级地方法院(OLG)与登记法官的审查实践普遍强调:从一般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出发判断是否误导,尤其对“官方/地域/资质/规模”暗示保持严格标准。宣称性或权威性词汇若无法以事实支撑,常被认定与HGB第18条、UWG第5条相冲突。

五、合规与不合规名称示例(示例仅供结构指引;最终以IHK与登记法院意见为准) A. 合规模板(具显著性、无误导、契合业务与环保定位):

  • EcoWerk AG(简洁复合,环保与工艺意象结合;建议并行申请相应商标)
  • GreenKraft Home AG(能源效率与家居定位;具备独创复合性)
  • NordWerk Eco AG(含方位意象;若法定地不在德国北部,建议改为“NexWerk Eco AG”等中性词以降误导风险)
  • KraftHaus Smart AG(强调低功耗与家居系统;“Haus”非官方用语)
  • EcoCraft Werk AG(以“Craft”传达“匠/智造”寓意的拉丁化表达)
  • VerdoWerk AG(自造词“Verdo”+“Werk”,显著性较强)
  • ReKraft Home AG(“Re-”指可回收/再生意象,注意避免将“Re-”解释为官方认证)
  • GravioWerk AG(自造词,技术感与工艺结合)
  • LumiWerk Eco AG(“Lumi”取能耗/智能之意象,自造词增强显著性)
  • GreenGrid Home AG(能源管理意象“Grid”,不指称电网运营资质)

B. 应避免或修改的示例(及原因):

  • Eco Home AG(描述性强、显著性不足;可能与在先名称冲突)
  • Europa EcoWerk AG(含“Europa”引发官方/范围误导风险)
  • Deutschland Green AG(含“Deutschland”引发国家背书印象)
  • Bundes EcoKraft AG(“Bundes-”涉嫌官方关联)
  • Smart Security Werk AG(暗示涉足安防/公共安全领域,与业务声明不符,存误导风险)
  • CE-RoHS Certified AG(隐含官方或第三方认证背书,违反UWG第5条的真实与可证实性原则)

六、与中文偏好“匠/智造”的合法呈现

  • 由于登记名称通常限用拉丁字符,建议以语义替代或音译方式在德英语境表达:
  • 语义替代:Craft、Kunst、Werk、Manufaktur、Schmiede、Kraft、Technik 等
  • 组合建议:EcoCraft、KraftWerk(注意“Kraftwerk”为常用词“发电厂”,与能源行业既有著名标识接近,建议采用变体如“KraftWerk Home”或“WerkKraft”并先行商标检索)、ManuEco、TechWerk 等

七、环保与合规宣称的名称使用边界

  • 可在名称中使用“Eco/Green”等一般性理念词,但不得构成特定认证或官方合规背书的陈述。CE标识与RoHS符合性属产品层面合规,应在技术文件、合格声明(EU DoC)与产品标识中呈现;不建议嵌入公司名称,避免被认定为误导(UWG第5条)。
  • 使用如“Low Power/低功耗”“Recyclable/可回收”之语义时,应避免绝对化与最优级表述(如“最高/最节能”)。如需在副标题或商标口号中使用,应保留技术证据链以满足UWG证明标准。

八、注册与权利布局的程序建议(实务要点)

  1. 拟定3–5个候选名称(含备用方案),均以“... AG”结尾。
  2. 完成三重检索:
  • IHK名称预审(Firmenvoranfrage):确认HGB第18、30条要件;
  • Handelsregister在线检索:排除同辖区近似名称;
  • DPMA/EUIPO商标近似检索:含同音/近似拼写与相关商品/服务分类(尤其第9类、11类、37类与42类,涉及智能设备、家居控制、安装与研发服务)。
  1. 对通过预审的名称,拟定公司章程(Satzung)及经营范围表述,使之与名称的行业指示性一致,避免在登记审查中被质疑名称与经营范围不匹配而产生误导(HGB第18条)。
  2. 对最终法定名称与对外品牌标识进行一致性管理:法定名称用于法律文件;可并行申请简化品牌或系列商标用于市场营销,但需避免在市场使用中引发企业身份混淆(MarkenG第15条、BGB第12条)。
  3. 如采用含地理或资质暗示之元素(如“Nord”),在官网与公司信息披露中明确法定所在地与服务范围,降低误导性风险。

九、结论与合规要点清单(供快速核对)

  • 必含“Aktiengesellschaft/AG”法律形式标示(HGB第19条,AktG第4条)。
  • 具显著性与区分性(HGB第18、30条);避免纯描述。
  • 不含官方、国家、银行、保险、科研资质及国际/最高等误导性用语(UWG第5条及特别法)。
  • 不含“CE/ROHS”等认证暗示;环保用语须可证明且避免绝对化。
  • 使用德英混合与“Eco/Green/Kraft/Werk/Home/Nord”等元素时,加入自造词或独创组合以增强显著性。
  • 避免非拉丁字符,采用语义替代表达“匠/智造”意象。
  • 通过IHK预审、商标与登记检索三重把关,必要时获取书面意见。
  • 在注册法院辖区内确保与在先企业名称可区分;全国范围内避免与知名标识近似以防UWG/MarkenG争议。

如需,我可在收到贵公司法定所在地(拟定Sitz)、优先关键词组合偏好与是否并行申请欧盟商标(EUTM)的前提下,生成3–5个高显著性、低冲突概率的最终候选名称,并附上IHK预审用的简短合规说明文本。

示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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