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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31, 202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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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研究围绕“移动App收集定位、通讯录与设备标识的合法性与合规清单”之法律框架,严格限于三类规范性文件类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每一层级的核心规范进行条理化梳理,并在末尾归纳出一份可操作的合规要点清单(以相关法律依据为注释),重点聚焦于精确定位信息(行踪轨迹)、通讯录(第三人个人信息)与设备标识符(如IMEI、IDFA、Android ID等)之处理。

一、宪法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规范要点:确立人格尊严、住所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基本权利,为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提供宪法层面的价值基础与解释指引。
  • 与本主题关联:App对定位、通讯录、设备标识的收集与使用不能违背通信秘密与人格权等宪法性权利的保护目的,需接受法律之必要性、正当性与比例性审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等)
  • 规范要点:明确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基本规则,确认个人信息的概念(包括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通常涵盖行踪轨迹、联系方式、网络标识符等),确立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以及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
  • 与本主题关联:精确定位信息属于反映活动情况的个人信息;通讯录典型涉及第三人个人信息;设备标识符属于与特定个人可关联的网络身份标识类个人信息。未经合法事由和同意的收集、过度处理、泄露或不当使用,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规范要点:
    • 定义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及处理者的权利义务体系;规定合法性基础(含经个人同意、履行合同所必需、履行法定职责等)。
    • 敏感个人信息制度: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人格尊严受侵害或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信息,须“单独同意”,并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行踪轨迹通常被明确视为敏感个人信息。
    • 通知与同意:处理目的、方式、种类、期限、共享或转移等须以显著方式告知;不同场景(向他人提供、公开披露、处理敏感信息、向境外提供等)须取得单独同意。
    • 最小必要与目的限定:不得以捆绑同意方式强制用户同意与主要业务功能无关的处理;拒绝不应导致对核心功能的不合理限制。
    • 自动化决策与个性化推送:应具可解释性,提供拒绝或提供非定向选项,不得实施不合理差别待遇。
    • 未成年人保护:处理未满14周岁的个人信息应取得监护人同意并实施专门保护。
    • 权利实现: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撤回同意、账号注销等权利;处理者的合规体系、影响评估、处理记录与安全事件通知义务。
  • 与本主题关联:
    • 定位:敏感个人信息,须单独同意、最小必要和场景必要性论证,后台定位须与核心功能的实现具有直接关联并进行充足告知。
    • 通讯录:涉及第三人个人信息,原则上须逐一取得信息主体(被通讯录所记载之第三人)的有效同意;用户自身的授权并不当然替代第三人的同意。
    • 设备标识符:属于可识别或可与个人关联的个人信息。将设备标识用于广告、画像或跨场景关联,应有明确告知与选择权;用于安全防护(如反作弊、风控)仍须满足合法性与必要性并做好告知和安全保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规范要点: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包括合法、正当、必要收集,公开处理规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取得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信息,并应采取技术与管理措施保障安全。
  • 与本主题关联:App开发运营者通常属于网络运营者。对定位、通讯录、设备标识的索取与后台调用须严格遵循“与提供服务之必要性”标准,避免“过度收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规范要点: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数据分类分级、风险评估与应急处置要求。
  • 与本主题关联:对集中存储的大规模定位轨迹数据、设备标识与用户关系网数据,应纳入数据安全治理框架,实施访问控制、脱敏、分级保护与风险评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规范要点:网络保护专章对在线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提出“必要、最小化”和“监护人同意”的强制性要求,并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提供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 与本主题关联:面向未成年人或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App,定位、通讯录、设备标识的处理需适用更高强度的告知、同意与默认保护配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规范要点: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规则并经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且应采取安全措施。
  • 与本主题关联:面向消费者的App收集定位、通讯录、设备标识用于营销、画像或服务改进时,须具备合规的告知与同意机制,并承担信息安全义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规范要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含明示处理规则、最小必要、安全保障与泄露处置。
  • 与本主题关联:电商类App调用定位用于同城配送、门店推荐,或收集设备标识进行风险控制,应有明确的目的限定与范围控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规范要点:非法出售、提供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标准的,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 与本主题关联:App若通过SDK、合作方或内部人员非法交易或泄露定位轨迹、通讯录或设备标识信息,存在刑事风险。

二、行政法规

  1. 电信条例(国务院)
  • 规范要点: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护用户信息与通信秘密,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 与本主题关联:涉及通信网络接入或基础通信能力调用的App运营者及其合作电信经营者,应在接口调用与数据传输环节落实用户信息保护与安全保障。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
  • 规范要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与用户信息保护义务要求,不得利用服务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并应配合有关机关依法开展监管。
  • 与本主题关联:App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避免以服务名义实施过度或无关的收集与使用。
  1.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务院)
  • 规范要点:对网络产品和服务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算法推送、游戏充值、沉迷防治等实施更严格的规则;强调最小必要原则、监护人同意、突出提示和默认保护。
  • 与本主题关联:含定位权限默认关闭、单独同意、精准推送的限制与“可关闭”要求等对未成年人场景的刚性约束,直接约束面向未成年人或可能被未成年人使用的App。
  1.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
  • 规范要点:征信机构及采集者在收集、整理、保存个人信息用于征信时,须经信息主体同意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保障信息安全与准确性。
  • 与本主题关联:若App涉及信用评估或借贷风控,禁止不当抓取用户通讯录等第三人信息作为征信数据来源;确需征信处理的,须基于被征信人同意并符合用途限定。

三、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规范要点:细化民事层面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明确个人信息类型、同意规则、证明责任、损害赔偿计算与惩罚性赔偿适用、违法收益返还等。
  • 与本主题关联:将行踪轨迹、通信联系方式、网络标识符等纳入保护客体的裁判尺度,为App过度收集、未充分告知、未取得有效同意或未履行安全义务的民事责任提供可操作裁判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规范要点:虽聚焦生物识别信息,但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识、同意标准、最小必要原则与安全保障提出严格尺度。
  • 与本主题关联:对敏感信息处理的“单独同意、必要性、目的限定”与“替代性方案可行时优先选择非敏感方案”的裁判思路,可类推适用于定位(敏感)等场景的合规判断。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规范要点: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通知—删除规则、过错推定与连带责任等。
  • 与本主题关联:当App处理个人信息造成隐私或人格权益受侵害时,关于举证、注意义务与责任分配的规则适用。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规范要点:细化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入罪数量与情节标准、不同信息类别的从重情形等。
  • 与本主题关联:非法出售、提供或获取定位轨迹、通讯录等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或情节,可触发刑责;对App运营中的“对外提供”“有偿交换”“明知非法而获取”等风险具有直接警示意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解释
  • 规范要点:就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提供统一裁判规范,包括认定标准、边界界定与救济方式。
  • 与本主题关联:为判定定位、通讯录、设备标识符处理行为是否构成对隐私或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提供解释依据。

四、App合规清单(定位、通讯录、设备标识场景)

注:每项后标注主要法律依据的层级与名称,便于法务落地审查。

  • 分类分级与范围界定

    • 明确数据分类:将“精确定位/行踪轨迹”识别为敏感个人信息;将“通讯录信息”识别为第三人个人信息;将“设备标识符(IMEI、IDFA、Android ID、MAC、序列号等)”识别为可识别的个人信息或网络标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人格权编;最高法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司法解释。
    • 建立数据目录与最小必要清单,逐项论证“与核心功能之必要性”。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
  • 告知与同意机制

    • 以清晰、显著方式告知处理目的、方式、类型、保存期限、共享对象与退出路径;对敏感个人信息(定位)实行“单独同意”;对向他人提供、公开披露与跨境提供实施“单独同意”。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人格权编。
    • 禁止捆绑同意。拒绝授权不得导致对核心功能的不合理限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未成年人场景:默认最小化、突出提示并取得监护人同意。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行政法规)。
  • 定位信息(行踪轨迹)专项

    • 默认关闭或“仅在使用期间”调用;后台定位须与功能直接相关(如导航、骑行、到店服务)且另行突出提示并可随时关闭。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敏感信息与最小必要);网络安全法。
    • 在首次调用与每次提升权限级别时进行就近告知;记录用户授权与变更日志。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 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覆盖目的必要性、影响风险、保护措施与可行替代方案;留存评估报告与处理记录。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 通讯录(第三人个人信息)专项

    • 原则上不得“整库上传”或“批量抓取”用户通讯录;如确有必要性,应采用可替代方案优先(如用户逐一手动输入或端侧本地匹配),并确保仅在用户主动操作时处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意主体与最小必要);民法典人格权编;最高法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司法解释。
    • 涉及第三人数据处理时,应当取得该第三人信息主体的有效同意;仅以App用户自身同意不足以替代第三人同意。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 明确禁止将通讯录用于与核心功能无关的营销、画像或共享;设置独立开关与随时撤回机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强化数据去标识化与访问控制,防止二次识别与内部越权查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
  • 设备标识符专项

    • 严格限制对硬件不可变标识(如IMEI、MAC、序列号)的处理,优先采用可重置的标识;任何用于广告画像或跨应用追踪的处理,须进行明确告知并提供拒绝或非定向选项。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身份标识、自动化决策规则、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将安全风控所必需的设备指纹用途与广告/推荐用途进行分离管理,分别取得相应同意并提供关闭选项。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三方共享、委托与SDK治理

    • 对受托处理与共享/提供建立台账与合同(目的、范围、安全措施、不得再处理条款、返还/删除义务、审计权)。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
    • 向第三方(含SDK)提供敏感个人信息或用于广告画像的设备标识时,实行“单独同意”与必要性论证,并开展影响评估与安全审计。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 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严控“以合作为名的对价交换”。达到一定数量/情节可能触发刑责。依据:刑法;两高刑事司法解释。
  • 权利实现与内部合规

    • 提供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撤回同意、账号注销等路径;对自动化决策推送提供非定向选项与拒绝权。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
    • 建立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分级授权、最小权限、加密/脱敏、日志留存、定期评估与审计、数据保留期限管理与到期删除。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
    • 建立安全事件处置机制与法定通知程序。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
    • 针对未成年人场景配置默认保护、时段与消费限制、精准推送限制与家长控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 业务边界与场景约束

    • 严禁以功能实现为名收集与主功能无关的定位、通讯录或设备标识;在产品设计时进行“功能—数据—必要性”逐项映射,并可外部化为“数据清单—权限说明—用户可见”。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涉及征信、借贷或风控的场景,严格遵守征信信息来源合法性与信息主体同意规则,避免以通讯录等第三人信息作为征信数据来源。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法。

结语与提示

  • 本清单与法理分析严格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层级。实践中,操作细则与执法口径尚受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标准的影响,但非本答复的范围。建议在产品上线前,结合上述法律框架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留存合规证据,并在涉及敏感个人信息(尤其是行踪轨迹)与第三人信息(通讯录)时进行专项法务审查与合规审计,以降低民事、行政与刑事风险。

以下清单仅限所指定的法规类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需说明的是,关于直播带货广告的广告标识、代言人责任与效果说明的最直接、最具体的规范主要来源于全国性法律(如《广告法》)及部门规章(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本清单不予列入该两类规范。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责任与信息内容管理,对通过互联网发布商业信息的合规提出一般性要求,与网络广告标识、内容真实性及平台管理义务具有基础性关联。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不得虚假或引人误解,对“功效宣称”提出真实性与依据要求,直接涉及效果说明合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禁止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规范功效、安全性等宣传边界,与效果说明及广告发布主体责任相关。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经济特区地方立法)

  • 北京市广告条例:细化互联网广告的显著标识义务与平台管理责任,规范商业宣传的真实性与效果说明,不得以资讯/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对利用网络直播开展广告活动的合规要求有明确指引。
  • 上海市广告条例:要求互联网广告显著标识“广告”,规范弹窗、信息流等形式的标识与关闭功能,强化平台对广告内容审核与管理的义务;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效果宣传设定责任。
  • 广东省广告条例:规定网络广告的显著标识、发布与代言合规要求,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分配;对功效宣传的证据与表述边界提出要求。
  • 深圳经济特区广告条例:聚焦互联网与新业态广告(含直播营销),明确“广告”标识的显著性、可识别性标准,规范主播/代言人参与商业宣传的尽注意义务与连带责任边界;严格限制夸大功效或以专业人士名义作不当宣传。
  • 浙江省广告条例:针对互联网广告载体的标识、技术性关闭要求与平台审核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广告内容真实性与功效宣称依据义务;涉代言活动有相应合规要求。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界定“商业宣传”的范围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认定标准,适用于直播带货场景中对商品性能、功能、效果的表述之合规性判断,并涉及平台与经营者在不正当竞争中的责任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明确网络购物场景中的平台责任认定、展示信息真实性义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可用于分析直播带货广告信息标识不清、虚假宣传等引发的消费纠纷责任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年度):对食品领域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功效宣传(如保健、疗效暗示)之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提供裁判依据,在直播带货食品类目中的效果说明合规判断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注:

  • 本清单聚焦与“广告标识”“代言人责任”“效果说明”直接或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全国性法律与部门规章。
  • 地方性法规具体条文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但均围绕互联网广告显著标识、平台审核与管理义务、商业宣传真实性及主播/代言人参与广告的合规边界展开。实际适用时应以当地最新公布文本为准。

以下研究围绕“制造业一线员工加班、延时与休息安排的工时管理合规指引及处罚标准”,在限定的法规类型范围内系统梳理适用规范,并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与执法实践给出合规要点和风险提示。为保证准确性,本文仅列出在全国范围普遍适用或具有权威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因地区差异显著,将给出通用框架与典型示例,并提示需结合用工地具体检索与适用。

一、宪法法律(全国性立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要旨: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国家发展劳动保护制度并规定职工休假(宪法第43条)。该基本权利为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的上位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标准工时与休息休假: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6条、第38条)。注:国务院1995年工作时间规定在更严格层面确定40小时/周与双休,实践中以40小时为一般标准。
    • 特殊工时制:因生产特点不适用标准工时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须按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39条)。
    • 延长工作时间(“延时”)的限额与程序: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第41条)。因突发事件处理需要可临时延长工作时间(第42条)。
    •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第44条)。上述为全国统一最低标准,地方不得低于之。
    • 禁止性与保护性规范:女职工、未成年工受特别保护,不得安排超过其保护标准的延时或夜班等(劳动法保护章节与专门行政法规相互衔接)。
    • 违法责任:违反工时、休息休假或加班工资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予以行政处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劳动法责任章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用人单位义务: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包含加班工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例如第3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
    • 劳动者权利:用人单位违反法定劳动标准(包括违法延时、不依法安排休息休假或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相应赔偿(第38条等)。
    • 合同与规章: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关于工时与休息休假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抵触的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维权路径与期限:劳动者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属于劳动争议,先行仲裁后诉讼;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对持续性侵害(长期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在争议期间内未支付的加班工资可一并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数额较大劳动报酬,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加班工资依法属于劳动报酬,符合前述情形的可纳入刑事评价。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普遍适用规范)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

    • 要旨:实行每周工作5天、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保障职工休息日。该规定在周工时(40小时)上较劳动法(44小时)更严格,实践中作为统一适用的工时基准。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要旨:确定法定节假日范围与天数。与劳动法第44条衔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必须按不低于300%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以补休替代加班工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

    • 要旨: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作出特别规定,包括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严格限制或禁止安排延时和夜班等。制造业一线岗位在排班与加班安排中应识别特定保护期并遵守限制。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国务院)

    • 要旨: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对未成年工(16—18周岁)实行特殊保护,严禁安排超强度体力劳动、夜班及不适当的延时工作。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要旨: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监督检查权限与程序;对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工资支付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理。该条例构成加班与工时违法的主要行政执法与处罚依据。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要旨:规定年休假天数与安排规则。与工时管理的衔接在于年度排班与休假统筹,避免以年休假不当抵扣加班或休息日。

三、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市地方人大制定) 说明:地方性法规对工资支付、考勤记录、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监察细化程序及罚款幅度等常有更具体规定,名称与内容因地而异,适用应以用工地为准。以下为通用框架与具有代表性的示例(需以最新官方文本核对):

  • 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地方性法规)
    • 典型内容:明确“工资”范围(通常包含加班工资)、支付周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如合同约定或按正常工资确定)、考勤与工资台账保存义务、拖欠与违规支付的行政责任与赔偿责任。
    • 示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地方性法规,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细化工资支付、仲裁维权等事项)。其他地区如上海、北京等通常以“劳动合同条例”“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等形式作出类似规范。
  • 劳动合同地方性法规
    • 典型内容:强调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建立与公示考勤与加班审批制度等;对违法的行政与民事责任作出衔接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地方性实施办法(如属地方性法规)
    • 典型内容:细化监察权限、程序、取证要求、对拒不配合检查或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标准等。

提示:为给出“适用到某地的具体条文与罚款幅度”,需确定用工地(省、市)。如您提供所在地,我可据此检索并列出该地最新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名称与要点。

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及两高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要旨(与工时与加班相关的裁判规则):对加班工资请求权、补休与加班费的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等作出规则。一般而言,休息日工作如已安排补休且有证据证明,可以不再支付200%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不得以补休替代300%加班工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用以证明不存在加班或已支付的举证责任,未依法保存或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要旨: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强调用人单位依法负有考勤、工资台账等证据保全与提供义务;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初步举证可通过电子考勤、门禁记录、车间排班表、生产日报等综合佐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要旨:规范劳动争议的诉求种类与裁判尺度,对延时加班工资的计算、劳动者离职后主张加班费的时效与范围、非标准工时制下的工资与加班争议的处理逻辑等进行统一。通常遵循“合同约定或依法确定的正常工资”为计算基数;无约定或约定显失公平的,参照劳动者所在岗位的正常工资水平或用人单位同岗平均水平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要旨:明确“劳动报酬”的范围包括加班工资;界定“拒不支付”的认定标准与“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入罪门槛;与行政、民事救济路径相衔接。

五、制造业一线员工工时与加班的合规指引(基于上述法律规范与司法规则)

  • 工时制度与审批

    • 优先适用标准工时:8小时/日、40小时/周,保证每周至少休息1日。
    • 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确属连续生产、倒班或季节性生产等不宜采用标准工时的岗位,依法申请并获得主管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而自行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发生争议时通常按标准工时审查并计算加班。
    • 排班管理:制定并公示书面排班与加班审批制度,班次间安排法定休息;对夜班与高强度工种应评估职业健康与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要求。
  • 延时与加班的程序与限额

    • 程序:因生产经营需要延时,应事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紧急情况依第42条可临时处理,但需事后补充记录并尽量安排补休。
    • 限额:一般每日延时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
    • 特殊群体: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未成年工的加班与夜班严格受限,应按行政法规执行“不得安排或严格限制”的强制性要求。
  • 加班工资与补休

    • 支付标准:延时150%;休息日无补休200%;法定节假日300%。
    • 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或依法确定的“正常工资”为基数;实践中广泛采用将月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并据此计算(各地细则可能不同,应以当地工资支付条例或仲裁裁量标准为准)。不得以下限标准或最低工资代替有约定的正常工资作为加班费基数,除非合同约定违法或显失公平。
    • 补休规则:休息日加班如已安排同等时长补休且有证据证明,可不支付200%加班费;法定节假日不可用补休替代300%加班费。
  • 记录与证据管理

    • 强制性保存:考勤记录、排班表、生产日报、工资支付台账、加班审批单等材料按规定期限(通常不少于两年)妥善保存;电子系统(门禁、打卡、工时系统)与纸质记录需相互印证。
    • 员工确认:对加班申请与审批、补休安排、工资发放单据进行员工签收或电子确认,以降低举证风险。
  • 工会与员工沟通

    • 协商:延时安排需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规章制度制定与调整应履行民主程序并公示。
    • 健康与安全:对连续倒班、夜班岗位实施职业健康监测与休息配套措施,减少因过度加班导致的安全风险。

六、处罚标准与法律责任(概览)

  • 行政责任

    • 劳动保障监察:对违法延时、未保证休息休假、未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等,责令改正;依法处以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具体罚款幅度与加重情形可在当地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中进一步明确。
    • 工资支付违法:除罚款外,责令补发加班工资及相应赔偿;构成拖欠的,可能纳入信用惩戒。
  • 民事责任

    • 仲裁与诉讼:补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定标准解除合同)、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等;举证瑕疵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时效:主张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为1年;对持续不支付的情形在持续期间内可一并主张。
  • 刑事责任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符合“两高”解释规定的恶意逃避、经责令仍拒不支付的,加班工资亦可纳入“劳动报酬”的刑法保护范围。

七、实务建议(面向制造业一线场景)

  • 在标准工时为基础的三班倒或四班三运转制下,严格控制月度延时总量(≤36小时),并对每次延时履行协商与审批。
  • 对需采用综合计算工时的产线(如连续生产、特定流程不可中断),在实施前完成岗位论证与法规审批,设定以“周期总工时”控时,并按周期内超出法定标准的时数支付加班费。
  • 建立“工时—考勤—工资”三联票据链:每名员工的班次、加班审批、补休记录与工资条相互对应,确保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单独核算与支付。
  • 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建立台账,自动触发工时与班次限制;对夜班岗位设置轮换与强制休息日;对高温、噪声等特殊工况叠加职业健康保护。
  • 定期进行合规自查与整改,纳入内部审计;发生劳动监察时配合取证,避免因拒不提供资料而承担不利后果。

如需提供特定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清单与条文要点(含具体罚款幅度、计算基数本地化规则、监察实施细则),请告知用工所在地(省/市)。我可据此检索并补充所在地适用的最新地方性法规及裁判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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