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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备忘录 --- #### 案件名称: 张某诉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案件概述: 2023年5月15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签订了一份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为上海市某小区一住宅房,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3年5月15日至2026年5月14日,月租金为人民币5000元,租金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双方履约初期,被告按期支付了租金,但从2023年10月起,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且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已形成违约。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10月至起诉日产生的拖欠租金及相应违约金;2)确认如被告继续不履行合同,则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并收回房屋使用权。 --- #### 法律论点1: - **核心主张1:被告未支付租金已构成房屋租赁合同的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主张拖欠租金及赔偿损失。** - **相关判例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4期中"王某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定被告连续三个月未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判令支付拖欠租金,并支持解约申请。 - **分析1**:在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该合同对租期、租金、支付期限等进行了具体规范,且原告已全面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而被告从2023年10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持续数月的拖欠行为已符合严重违约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关于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及因违约所生的损失赔偿。 --- #### 法律论点2: - **核心主张2: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使用权。** - **相关判例2**:在《曹某诉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法院明确指出,若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并拒绝支付,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保护出租人收回房屋的合法权利。 - **分析2**: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合理便利的房屋供被告租赁,其履约已尽到了全部责任。但被告从2023年10月至今连续约定时间内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客观上导致租赁合同的根本目的——收取租金收入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563条规定及上述判例,被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使用权,用以避免损失扩大。 --- #### 法律论点3: - **核心主张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得到支持,体现契约自由和履行诚实信用原则。** - **相关判例3**:《吴某诉周某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法院判决支持违约金条款,并指出合同所设定的违约金应以补偿损失为目的,除非明显过高或过低,否则应在法定范围内全额支持。 - **分析3**:本案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每日应按应付租金的0.05%支付违约金条款,该约定符合法律关于债务违约的补偿性原则,且并未偏离合理范围。被告自2023年10月起长期拖欠租金已构成持续违约,违约事实清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要求主张违约金完全正当,且具有法律依据。 --- #### 结论: - **要点总结**:本案中,被告的持续拖欠租金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形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并主张解除合同及收回房屋使用权。这一主张具备合法性及契约依据,同时与相关判例中确立的原则一致。 - **诉求目标**: 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10月至起诉日的拖欠租金及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计算的违约金; 2. 确认如被告继续不履行合同义务,则租赁合同解除,原告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 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立场明确,证据确凿,请法院依法判定案件,支持原告诉求。
# 诉讼备忘录 ##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审理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案件概述 2022年1月1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李某向王某出借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协议同时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时,王某须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然而,借款期限于2023年1月1日届满后,王某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且在此后李某多次催告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李某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 法律论点1: ### 核心主张1 借款协议合法有效,王某应当依约偿还款项。 ### 相关判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9条规定:"借款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 分析1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内容明确:出借金额为20万元,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1年。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同时,李某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即王某收到了本金20万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9条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作为借款人,有明确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在2023年1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其未履行该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 ## 法律论点2: ### 核心主张2 王某的逾期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利息损失及违约责任。 ### 相关判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进一步明确:"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但约定利率不得超过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 ### 分析2 王某未在2023年1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也导致李某财产权益遭受不当损害,属于明显的违约。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年利率10%,王某不但应偿还本金,还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王某无权以任何形式规避该合同约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自借款到期日起的逾期违约利息,直至王某完全完成支付义务为止。 --- ## 法律论点3: ### 核心主张3 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 ### 相关判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鼓励当事人自愿履行债务,而第142条则明确:"胜诉方的必要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判例中,如案例《张某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21〕沪0103民初714号),该院判决支持胜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的请求,认定逾期违约是导致诉讼发生的直接原因,理应由败诉的借款人承担后果。 ### 分析3 在本案中,王某未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履行还款义务,并在李某多次催告后仍不履约,不仅直接违反法律义务,也迫使李某提起本案诉讼。从直接损害的角度出发,诉讼是因王某的怠于履行引发的,因此,诉讼费用及与之相关的合理支出完全应由王某承担,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充分的判例支持。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原告权益并对被告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 ## 结论 ### 要点总结 1. 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王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明确的合同违约; 3. 王某的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财产损失,李某因此提起本诉要求其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并由其承担因拒绝履约所导致的诉讼费用,依法完全合理。 ### 诉求目标 基于上述法律论点和事实分析,原告李某请求贵院: 1. 判令被告王某立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 2. 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借款期间的合同约定利息(年利率10%),以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 3. 判令被告王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支出。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 日期:2023年XX月XX日
# 诉讼备忘录 --- ## 1. 案件名称 某科技公司与某投资机构股权转让纠纷 ## 2. 审理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3. 案件概述 2023年6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转让其30%股权,总价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依据协议,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全额转让款。然而,在协议生效后,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至今拖欠全部转让款,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因此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主张的合同履行及损害赔偿请求。 --- ## 4. 法律论点 1:合同效力的确认 - **核心主张 1**:本案争议股权转让协议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被告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 **相关判例 1**: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一终字第163号判决中指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逃避合同约定义务,其履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分析 1**:原、被告双方系于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的内容及形式亦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464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即生效,其法律效力不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而受影响。被告无故拖欠转让款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 ## 5. 法律论点 2:被告构成根本违约 - **核心主张 2**: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 **相关判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合同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构成根本性违约。” - **分析 2**: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目的在于原告将其部分股份转让予被告,并获得约定款项。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期支付3000万元转让款,但其至今未支付,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依据《民法典》第577条、580条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承当相应违约责任。 --- ## 6. 法律论点 3: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 - **核心主张 3**:被告拖延支付转让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相关判例 3**:在“(2022)沪民终509号”一案中,法院认定,违约方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守约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 **分析 3**: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因对方违约导致一方遭受损失的,该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未支付转让款直接导致原告无法及时获得资金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或投资安排,从而扩大了原告的资金链压力,可能产生融资额外成本等具体损失。原告依法有权请求被告就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赔偿因违约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 ## 7. 结论 - **要点总结**: 本案争议的股权转让协议形式合法、内容合规,不存在效力瑕疵,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转让款的合同义务。被告因未履行支付义务而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合同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受直接经济损失,被告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诉求目标**: 鉴于上述理由,原告特请求法院判令: 1. 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000万元; 2. 被告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3. 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4.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希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理本案,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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