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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申请人/代理机构 主题: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D1被认定缺乏创造性之差异点说明及通过加入温控阈值参数的修改路径建议 案号/申请号:[待填] 申请名称:[待填] 发文人:审查员[待填] 发文日期:[待填] 一、发文目的 本函系就本案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权利要求1作出的创造性否定性结论,向申请人说明比对与法律适用要点,并在不构成审查承诺的前提下,提出一条以“增设温控阈值参数及其控制逻辑”为核心的可行修改路径,以供申请人参考。申请人如采纳,应确保修改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为依据,且不引入新的技术内容。 二、法律依据与审查标准 1.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发明应当具有创造性,即同申请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 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例如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判断通常采用“三步法”,即: -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以及由此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3. 关于参数发明的判断原则:仅对已知技术方案进行参数的常规选择、简单替换或优化,通常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工作,除非所选参数区间具有临界意义并产生出乎预料的技术效果,方可支持创造性结论。司法裁判与审查实践亦强调,需要有充分技术事实支撑参数选择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可验证因果关联。 三、与D1的比对结论及差异点归纳 经比对,前次审查意见以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1作出创造性否定认定。综合权利要求文本可见: - 权利要求1目前对温度控制的限定较为抽象,未限定明确的“温控阈值参数”(例如上/下限阈值、变化率阈值、迟滞区间、修正因子等)及相应的控制策略或逻辑关系; - 在此表述下,权利要求1与D1之间的差异未能体现出足以构成“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技术特征,现有文本更接近于对既有温控方案的功能性概括或参数优化的常规选择。 为便于后续修改,现将可操作的差异点方向概括如下(以说明书记载为准): - 差异点A:引入明确的上下限温控阈值及迟滞控制区间,并将阈值与控制动作建立确定的触发关系; - 差异点B(可选):引入温度变化率(dT/dt)等动态阈值与时间窗口判断,抑制过冲/振荡; - 差异点C(可选):引入环境或负载工况的补偿阈值(如基于环境温度/热负载的阈值自适应修正),并给出确定的函数或算法关系; - 差异点D(可选):分级安全阈值与故障降级策略(如紧急阈值与常规阈值的层级配合)。 四、建议的修改路径(以说明书为依据,避免新增) 申请人可考虑通过以下方式对权利要求1进行实质限定,从而与D1形成明确技术差异,并据此重构创造性论证链条: 1.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引入核心阈值及控制逻辑 建议在权利要求1中引入如下限定要点(示例性表述,具体以原说明书支持为准): - 设置上限温控阈值Thigh与下限温控阈值Tlow,且Thigh > Tlow,构成迟滞区间; - 当被控对象温度T ≥ Thigh时,执行明确的控制动作A(如限功率/启用降温模块/切换运行模式);当T ≤ Tlow时,执行控制动作B(如恢复正常功率/关闭降温模块等),并限定二者的因果触发关系; - 明确阈值的计量定义和测试条件(如传感器精度、采样频率、滤波条件),避免“适当”“若干”等不确定性表述。 2. 引入动态阈值和稳定性判据(可选) 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 - 设定温度变化率阈值R与时间窗口Δt,仅当T ≥ Thigh且dT/dt ≥ R时触发动作A,或仅当|dT/dt| ≤ R且维持Δt后方可退出控制动作,以降低过冲与抖动; - 或者限定基于移动平均/数字滤波的阈值判稳机制及其参数。 3. 引入工况补偿或自适应修正(可选) 在从属权利要求中限定: - Thigh、Tlow随环境温度/负载/气流条件/供电状态等工况变量进行修正的确定关系(如Thigh = f(环境温度, 负载功率, …)),并明确参与变量、参数范围与修正的单调性或约束关系; - 如涉及算法实现,应限定关键算法步骤、变量定义与阈值更新周期。 4. 安全分级阈值与故障策略(可选) - 引入紧急安全阈值Temg及与常规阈值的层级联动关系;当T ≥ Temg时进入保护模式(动作C),并规定恢复条件。 5. 数值范围与临界意义(如说明书有支持) - 如说明书披露阈值范围(或相对关系)对抑制过冲、缩短稳定时间、降低能耗具“临界”效果,建议在权利要求中限定该范围与相互关系(例如Thigh与Tlow之间的差值区间、R与系统热惯性的匹配关系),以突出技术效果的非显而易见性。 五、创造性论证思路(供答复审查意见时使用) 在完成上述实质性修改后,建议围绕“三步法”进行有据可查的创造性论证: 1. 区别特征 - 明确新增的阈值参数(Thigh、Tlow、R、Δt、Temg等)及其控制逻辑、相互关系和测试条件,指出D1未公开或未给出该等特征的组合关系与相互制约。 2. 客观技术问题 - 以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问题表述为准,例如“在变负载/外界扰动下减少温度过冲与振荡、提升稳态精度/响应速度、改善能耗/安全性”等(需与说明书载明的目的和效果一致)。 3. 显而易见性抗辩 - 说明D1及本领域常识虽可启示“进行温控”,但未给出所述具体阈值体系及其协同控制逻辑; - 若提交对比实验或仿真数据,证明在所限定的阈值关系/范围内出现出乎预料的显著效果(如过冲幅值显著降低、稳定时间显著缩短、能耗显著下降、故障触发误报率显著降低),可增强非显而易见性的说服力; - 强调参数并非任意优化,其范围与关系具有“临界性”与“不可替代的协同作用”。 证据建议: - 提交以D1或其等效实现为基线的对比测试数据,给出可重复的测试工况、测量方法、统计口径与置信区间; - 图表化展示阈值变化对关键性能指标的影响曲线,标注临界点与最优区间; - 必要时提交补充说明以解释传感器精度、采样与滤波对阈值设定的影响。 六、形式与程序性合规提示 1. 以说明书为依据:所有新增技术特征必须在原说明书/附图中有明确、直接、无歧义的记载支撑,避免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不得加入超范围内容的规定。 2. 权利要求清楚、简要:阈值及其条件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含义与计量条件,避免仅以结果或效果限定。 3. 一致性与配套修改: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实质修改时,请同步检查并相应调整从属权利要求、说明书实施例与对应术语定义,确保前后一致。 4. 答复期限:请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实质审查意见答复及修改文本;如需延长期限,可依规定申请顺延。 七、后续沟通 为提高审查效率,申请人可在提交修改稿前预约面谈/电话沟通,围绕拟引入的阈值参数、控制逻辑及技术效果证据进行技术性讨论。本局将在依法依规范围内提供程序性指引。 本函所述修改路径为基于当前权利要求文本与D1比对结论的技术性建议,不构成对最终授权前景的保证。最终结论仍以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载明的技术事实、现有技术检索结果及法律适用为准。 请据此安排后续工作。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CNXXXXXXXX.X]的沟通信函(关于实施例缺少稳定性数据及权利要求1范围过宽问题) 收件人:发明人/申请人 发文日:[YYYY年MM月DD日] 答复期限提醒:请于自本函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答复及相关材料;如需延长期限,请按规定在期限届满前办理期限延长手续。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将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视为撤回。 一、函件目的与法律依据 本函就上述申请在现有交底材料中存在的两项主要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及补正要求: 1. 说明书实施例缺少与“稳定性”相关的实验数据与可验证技术效果的支持,涉及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问题。 2. 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相对于说明书记载过宽,涉及“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支持性与权利要求清楚性问题。 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功能性/结果性特征的可专利性与清楚性、化学/医药等领域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包括:允许在答复中提交用于证明说明书原始记载技术效果的补充实验数据,但该技术效果应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由原始公开直接或合理确定)。 说明:我国专利审查以成文法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判例并非法源。本函据此提出具体要求。 二、关于“稳定性”公开的充分性问题(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经初步审查,说明书虽然声称发明能够实现“稳定”“长期贮存稳定”“热/光/酸碱条件下稳定”等技术效果,但: - 实施例未提供反映稳定性的实验设计、试验条件、评价指标和数据结果(例如加速/长期/强光稳定性、热循环稳定、冻融循环、pH/离子强度影响、粒径/晶型/含量/降解物控制等)。 - 未见对检测方法学(如HPLC/GC/LC-MS杂质谱、粒径/多分散指数、晶型/DSC/XRD、水分/卡尔费休、外观/可见异物等)及判定标准(如不超过X%降解、无可见析晶、关键质量属性漂移不超过预设阈值)的明确记载。 - 未体现样本量、批次一致性或数据统计处理,从而不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预期范围内再现所述稳定性效果。 上述缺失可能导致:说明书对“稳定性”这一核心技术效果的公开不足,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据以实现发明,存在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风险。 补正与举证要求(建议): - 请提交与说明书原始技术方案对应的稳定性实验数据及完整实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 试验设计:样品配方/工艺要点、对照样品设置、批次数、包装系统、储存条件与周期(如长期25°C/60%RH、加速40°C/75%RH、光稳定性、温度应力/冻融循环、振动/运输应力等)。 - 测试方法:检验项目、方法学(系统适用性、线性、准确度、精密度、专属性)、设备与参数、标准品与校准。 - 评价指标与判定标准:例如活性成分含量保持率、有关物质/降解产物限度、粒径/多分散指数、晶型保持、pH/黏度/渗透压、外观与可见异物、功能性能保持等,并给出数据表与趋势图。 - 原始记录与统计分析:批间变异、置信区间或标准差,异常值处理说明。 - 如“稳定性”在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性特征限定,请明确可客观测量的技术特征与阈值(例如:“在40°C/75%RH条件下储存3个月,活性成分降解不超过5%,且无可见析晶”),并在说明书中给出相应实施例数据予以支持。 - 若权利要求涉及适用范围(如pH、辅料种类/含量、工艺窗口),请提交覆盖该范围边界条件的稳定性数据或合理的构效/机理论证,使技术效果对全范围成立或可被合理预期。 三、关于权利要求1范围与支持性的审查意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经审查,权利要求1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或数项并存: - 采用宽泛属类/Markush表述、开放式用语(如“至少一种”“任选”“及其组合”)与较宽的配比/参数区间,但说明书仅以有限实施例予以验证,缺乏对全范围技术效果(特别是“稳定性”)的普遍适用性支持。 - 以功能性/结果性特征限定“稳定”,但缺乏明确的测试条件与可重复的判定标准,影响清楚性。 - 对关键技术方案(如特定结构/取代基、关键辅料体系、必需工艺条件)未作必要限定,导致保护范围明显超出说明书可归纳总结的技术贡献。 上述情况可能导致:权利要求1不以说明书为依据、且不清楚,存在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风险。 修改建议(不构成限制,供参考): - 将权利要求1限定至说明书已验证并可概括的技术方案:例如限定至特定化合物结构或子群、必需辅料种类与含量区间、关键工艺步骤或参数窗口。 - 对“稳定性”以可检验的客观技术特征表示,并在说明书增加对应试验方法与数据支持。避免仅以功能性表述取代具体技术特征;确需功能性限定的,应确保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据说明书可直接实施与验证。 - 对过宽或不必要的可替代项进行删减,保留与技术效果存在因果关联的选项;对于区间过宽者可收窄至数据支持的子区间。 - 建议设置合理的从属权利要求层级作为备选方案(如不同的稳定性阈值、不同的辅料体系或工艺子集),以增强权利要求的稳健性。 - 修改时请遵循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确保不引入超范围内容;请在答复中列明每处修改的原文支持位置(页/行或段落号)。 四、请提交的材料与形式要求 为高效推进审查,请在答复中提交: - 答复意见陈述书:逐条回应本函意见,阐明法律与技术理由。 - 修改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必要的说明书页,提交干净文本与标注修改文本各一份。 - 补充实验资料:包括实验方案、数据表、图谱、统计分析与原始记录摘要;并说明其与原始公开的对应关系以及对技术效果的证明作用。 - 对照表:权利要求1及关键从属项与说明书支持的对应关系表,说明每一限定的依据与技术效果。 五、程序性事项与后果提示 - 答复期限:自本函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确需延长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前依规定办理延长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 - 若逾期未答复或答复未能克服上述缺陷,申请可能因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而被驳回。 - 后续提交的实验数据将依据专利审查指南之原则审查:仅在其证明的是说明书原始公开可直接或合理确定的技术效果时,方可予以采纳;对于新增的技术效果或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推断,将不予支持相应权利要求的范围。 六、结语 请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完整、针对性的答复与补充材料,以利于继续审查。为避免程序风险,建议优先对权利要求1作出符合说明书公开与数据支持的收窄性修改,并同步提交充分、可重复的稳定性实验数据以支持“稳定性”相关限定。 本函所涉意见基于现有申请文件作出。如有疑问,可通过法定渠道进行咨询或在答复中一并说明。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部门 案件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CNXXXXXXXX.X] 发文日:[YYYY年MM月DD日] 答复期限:三个月(至[YYYY年MM月DD日],以本函载明发文日为起算日)
发明人沟通信函(拟稿) 主题:针对审查意见(新颖性与创造性不足,D1+D2可得性强)的评估与应对方案;课题组标准化要点;补充对照实验与参数区间限定建议 一、基本信息 - 案件名称/申请号:[填写] - 通知书名称/发文日:[填写] - 涉案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填写简要主题] - 引用对比文件:D1:[填写];D2:[填写] 二、审查意见要点摘要 - 新颖性:审查员主张权利要求1之全部技术特征已由D1公开,或D1与D2的结合可完整覆盖权利要求1。需确认D1是否逐项公开全部要素;若尚存差异特征X,则新颖性不构成否定,应转入创造性判断。 - 创造性:采用“最近技术——区别特征——客观技术问题——是否显而易见”的评析框架,审查意见认为: 1) D1为最近技术; 2) 权利要求与D1的区别特征为[X、Y、参数区间P等]; 3) 客观技术问题被界定为[例如:提高稳定性/转化率/强度/能效等]; 4) D2提供区别特征的启示或相关技术手段,在无技术偏见且具备常规兼容性的前提下,技术人员有动机将D2与D1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而创造性不足。 三、适用法律与审查标准(提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 第二款:新颖性要求在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亦未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 第三款:创造性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 专利审查的一般方法: - 最近技术选择与“三步法”之应用:确定最近现有技术;识别区别特征及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基于客观技术问题判断是否存在使该区别特征之采用成为显而易见的技术启示或动机。 - 组合显而易见性:当D1与D2属于相近技术领域、面向相同或相近技术问题,且不存在技术矛盾或相容性障碍时,结合通常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 参数发明与选择发明:若权利要求主要体现在参数或子区间,应证明该参数/区间对解决客观技术问题具有关键作用,并产生出人意料的技术效果,且应当具有可重复的实验依据与明确的测量方法支持。 - 意外效果举证责任:主张显著进步通常需以对照实验数据予以证明,且数据应能排除其他变量干扰,体现差异特征与效果之间的因果关联。 四、法律层面的初步分项评估(基于当前权利要求文本与引证思路的通用框架;请据实填充) - 新颖性风险 - 如D1已逐项公开A+B+C+…全部技术特征,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应优先通过引入尚未公开的限制性技术特征(例如结构限定、组分配比、处理工序的特定条件、狭窄的非重叠参数区间及其测量方法)恢复新颖性。 - 如D1与本案存在差异特征X(例如特定催化剂配位结构、粒径窗口、特定温压/溶剂体系、关键比例或过程顺序),则新颖性尚可维持,应转入创造性抗辩或修订。 - 创造性风险(D1 + D2可得性强) - 若D2直接教导或常识化给出区别特征X,且与D1结合后可合理预期获得相同效果,则显而易见性判断较强; - 若区别特征仅为常规优化(如宽泛参数的线性缩窄、工艺条件的常规选择、替换为领域公知等效手段),且未体现出临界性或意外技术效果,抗辩难度较高; - 有利因素包括:D2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案客观技术问题不同步;D2的方案与D1存在技术矛盾或相容性障碍;D1/D2存在“背离教导”(teaching away);本案区别特征导致性能的非线性跃升或出现协同效应,该等效果为D1与D2均未预期。 五、拟定应对策略 A. 论据路径(在不或少量修改的前提下) - 明确客观技术问题的限定:将问题界定为更为具体的技术目标(例如同时提升X与Y、在低温条件下保持Z、在特定约束下的稳定性),使D2的启示不再适配; - 指出D1与D2的技术不相容或存在技术偏见:举证二者结合会带来不可接受的副作用或背离其核心教导; - 强化区别特征的技术效果关联:通过补交数据证明X特征与显著性能提升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可预期的常规优化结果。 B. 实质性修改路径(优先建议) - 参数区间的收窄与非重叠化:将关键参数从与D1/D2重叠或邻近的宽区间,收敛至能体现临界性且与引证实例非重叠的子区间;必要时引入多参数耦合限制(如范围交叉、比例关系、工序顺序与环境条件的联动限制)。 - 引入结构/工艺特征:加入D1/D2未教导且对技术效果至关重要的结构单元、微观形貌、晶型/相组成、界面工程、表面修饰步骤、时序/速率控制、溶剂或助剂的特指化学计量或纯度等级等。 - 明确测量方法与判定条件:对粒径、粘度、结晶度、转化率、键能、孔容等参数,指明标准、设备、条件及计算公式,消除不确定性并奠定效果归因基础。 - 从属权利要求梯度化:构建由宽到窄的多层次备选方案(狭窄区间、特定实施例、替代手段的排除式限定),为后续检索结果与口径变动预留空间。 C. 证据补强路径(强烈建议) - 补充对照实验:以D1的最佳实施例为直接对照基线,并设置仅缺失区别特征X的“近邻对照”,保持其他条件一致,证明引入X导致性能的非线性提升或协同增益; - 与D2的单独实施对照:证明单独采用D2的手段并不产生本案效果,只有与本申请特定要素/条件组合时才出现显著效果; - 参数临界性与范围边界实验:在拟限定区间的上下边界各设置若干点,展示越界后效果显著劣化,证明并非连续可预期的常规优化; - 统计与重复制证:每组实验至少三次重复,给出均值、标准差、显著性检验(如p值),并披露原始数据摘要与误差来源控制; - 消除干扰变量:说明仪器型号、校准方式、环境参数、原料纯度、前处理、操作顺序等,确保效果归因于区别特征。 六、拟开展的实验与数据补交清单(模板) - 基线样品B0:完全复现D1最佳实施例; - 对照样品C1/C2:在B0基础上,仅引入本申请的区别特征X或参数子区间P的中点值与边界值; - D2单独样品D0:复现D2相关手段,在不引入X的条件下测试; - 组合样品E1:引入X与本申请其他关键条件(如工序顺序、耦合参数),验证协同效果; - 测试指标与方法:明确标准/方法(如GB/ISO/ASTM或行业通行方法)、仪器、测试条件、数据处理方法; - 预期呈现:图表或数据表明E1相较B0/D0有显著优势,且在P区间边界出现突变或非线性行为; - 附:原始谱图/曲线(如XRD、SEM/TEM、BET、GPC、NMR、FTIR、XPS等)及性能—参数响应曲线。 七、权利要求修订建议(示例性表述框架,供据实采用) - 独立权利要求:在原有方案基础上引入 1) 不与D1/D2重叠的关键参数子区间P1(并载明测量方法); 2) 与技术效果直接关联的结构/工艺限定Q(D1/D2未公开或未建议); 3) 参数耦合关系R(例如A/B比、速率k与温度T的函数关系、时间序列t1<t2<t3)。 - 从属权利要求层级化: - 第一层:收窄参数至P1a,限定优选材料/配比; - 第二层:加入协同要素(如助剂S的范围、溶剂体系与纯度、晶型或粒径分布D50/D90等); - 第三层:限定具体实施条件(升温速率、停留时间、压力范围、气氛)与产品表征阈值(例如晶相纯度≥X%、孔容≥Y cm³/g)。 - 说明书配合修改: - 增补测量方法、定义、实施例与对照实验数据; - 在效果部分明确“区别特征—技术效果—技术问题”的因果链条; - 删除或弱化仅属结果性表述,避免权利要求仅以功能或结果界定。 八、课题组标准化要点(SOP建议) - 立项与检索 - 形成“技术要点—现有技术映射表”,逐项对比D1/D2/公知常识; - 对参数/范围类发明,预判与现有技术的重叠,并设计避让或证明临界性的实验矩阵。 - 实验设计 - 必设“现有技术最佳实施例”基线对照与“单变量”近邻对照; - 优先探索多参数交互区(响应面法或正交设计),寻找非线性/协同峰值; - 预留边界点与越界点数据,支撑范围的临界性说明。 - 数据与记录 - 全流程可追溯:原始记录、仪器校准、批次信息、统计分析; - 采用统一计量单位、国际或国标方法,定义所有特征参数的测量条件; - 建立数据审计与版本控制,确保申请文本与实验记录一致。 - 交付物清单 - 对照/实施例数据表、谱图原始文件、统计显著性分析; - 参数—性能响应曲线及推荐区间; - 权利要求草案的支持性证据包(逐特征对应的说明书页码/数据定位)。 - 风险与合规 - 避免结果性限定与过宽、无支持的范围; - 对可能构成公知替换的特征,须同步准备意外效果或背离教导的证据; - 对反向启示、技术偏见、兼容性问题形成文献证据链。 九、时限与流程建议 - 本次审查意见的法定答复期限通常为自送达之日起四个月,必要时可申请延长期限。建议: - T+1周:确定修订策略与实验方案; - T+4–6周:完成关键对照实验,形成初步数据; - T+8–10周:完善统计与图表,完成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修订稿; - T+12周:完成内审与定稿并提交;如数据尚需补强,预留延长期限申请。 十、拟提交文件目录(建议) - 权利要求书修订稿(标注修改) - 说明书修改页及说明书附图(含测量方法与新增对照实验) - 意见陈述书(围绕三步法展开,强调技术不相容/背离教导/意外效果) - 对照实验数据与统计分析报告 - 现有技术比对表(D1/D2—权利要求—区别特征—效果关联) 十一、结论与请示 - 在当前D1+D2可得性判断较强的情形下,单纯论证难以扭转审查结论,建议优先采取“参数非重叠+临界性数据+结构/工艺关键限定”的综合策略,并以高质量对照实验支撑意外效果或协同作用。 - 请发明人与课题组确认: 1) 可用于引入的关键技术特征清单及其可实施性; 2) 可在四至八周内完成的对照实验与数据输出计划; 3) 拟坚持或放弃的技术支点,以便构建主/备选权利要求层级。 如需,我们可提供对比文件逐项映射表与修订条款的具体措辞草案,并对实验方案进行统计功效预评估,确保提交材料满足专利法与审查指南对创造性举证与说明书支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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