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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与利益冲突合规条款

一、定义 1.1 贿赂:指为获取或维持交易机会、影响交易决定或取得其他不当竞争优势,直接或间接向任何对象提供、承诺提供或索取、收受金钱、财物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或可量化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礼品、礼金、回扣、佣金、咨询费、赞助费、捐赠、债务豁免、折扣或价格优惠(未真实、完整入账者)、旅游与娱乐、用餐、交通或住宿安排、培训名额、实习与就业机会、股权、分红、返利及其他利益。 1.2 回扣:指关联于本合同交易且未按法律法规和双方制度真实、完整入账并向对方披露的任何形式的价格返还或利益输送,尤其是向买方工作人员或其关联方、受托人支付的任何“台外”佣金、费率回赠或现金往来。 1.3 疏通费(facilitation payments):指以加快或确保公职人员或与政府有关人员履行例行性、非自由裁量职责为目的而给予的任何小额支付或变相利益。无论金额大小,均予以禁止。 1.4 不当利益: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商业道德及诚信原则,或者未真实、完整入账及披露的利益,包括通过第三方、公益名义或其他掩饰方式输送的利益。 1.5 政府人员:指国家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国有或国有控股/实际控制单位的工作人员、政党机关及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外籍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权的人员。 1.6 关联方:指根据适用法律、会计准则及买方制度认定,与一方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实际控制的企业、受托人等)。 1.7 第三方中介:指供应商或其关联方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委托或合作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经销商、顾问、顾问律师/税务师、检测认证机构、物流服务商、市场拓展与招投标顾问等。 1.8 异常交易:指与交易规模、行业惯例明显不符,或存在现金支付、分拆规避、无合同或无服务交付支撑的费用(如“咨询费”)、虚假或异常票据、支付路径绕行(如支付至员工或非交易相对人账户)等情形的交易。

二、禁止性约定 2.1 供应商及其董事、雇员、受托人和第三方中介不得向买方及其员工、买方关联方或任何政府人员,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第三方、亲友、基金会、学会等)提供、承诺提供或安排任何贿赂、回扣、疏通费或不当利益。 2.2 供应商不得要求或接受来自买方员工或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不当利益,不得与其达成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私下安排。 2.3 任何折扣、返利或佣金,仅限按法律法规及双方制度约定,以书面形式事先约定并在各自账册中真实、完整、准确记录;否则视为不当利益。 2.4 严禁以咨询费、市场服务费、信息费、培训费、赞助或捐赠等名义变相进行贿赂或利益输送;严禁虚开发票、以不真实交易取得抵扣或报销。

三、第三方中介管理 3.1 供应商应对第三方中介开展与风险相称的尽职调查,并与之签署书面合规条款(至少包含反商业贿赂、禁止疏通费、账册留存、审计配合、转委托限制与连带合规责任),并对其行为承担连带或同等责任。 3.2 向第三方中介的所有支付应以对公账户、按合同约定用途支付,并留存业务背景、服务成果与对价匹配的完整证据链;严禁现金支付或向非合同对口主体支付。 3.3 供应商应确保第三方中介未向买方员工、关联方或政府人员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报告并整改。

四、公益捐赠、赞助、商务招待与差旅审批、额度与报备 4.1 与本合同项下交易相关或在交易期间进行的任何公益捐赠或赞助,须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获得买方合规部门书面批准,并确保捐赠对象资质合法、资金去向可追溯且与交易决定无关联;严禁指定受赠人系买方员工、其亲属或受托人。 4.2 商务餐叙与必要商务礼品应当适度、合理,具有直接且正当的业务目的,不得包含娱乐、旅游或其他非业务性活动:

  • 商务礼品限于带有公司标识的普通商务纪念品,且单件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超限禁止。
  • 餐叙费用以必要、适度为原则,单次人均不超过人民币300元;超限须事先取得买方书面批准。
  • 不得报销或支付任何酒会、KTV、高尔夫、疗休养等娱乐性消费。 4.3 差旅安排仅在确属履约所必需时方可进行,遵循经济、必要原则;原则上由各自单位承担本方差旅费用,因工作需要确需对方承担的,须事先书面批准并提供真实、合规票据。 4.4 上述支出均应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指定系统或联系人完成报备,并留存合法票据与业务说明。

五、利益冲突管理与披露 5.1 供应商应建立并执行利益冲突识别与申报机制。供应商或其关键人员与买方员工、买方管理人员或其关联方存在劳动/股权/亲属/业务往来等可能影响公正交易之关系的,应于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披露,并采取回避、隔离或更换经办人员等措施。 5.2 供应商应每年度向买方提交《年度合规与利益冲突披露函》,载明上一年度与本合同相关的折扣/佣金安排、第三方中介使用情况、捐赠/赞助、商务招待与差旅、涉政府接触等合规事项。

六、账册留存、合规审计、举报与调查协助 6.1 供应商应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财务与业务记录,留存与本合同相关的合同、往来账册、票据、银行流水、审批与合规记录、第三方尽调与服务证据、会议纪要、差旅与招待凭证等,保存期限不少于合同终止后10年或法律规定更长期间。 6.2 买方有权基于合理理由并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委派自身人员或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供应商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进行查验、复制与访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的,按最小必要原则审阅并履行保密义务),供应商应予以充分配合。 6.3 供应商应建立内部举报机制,并确保对善意举报人给予反报复保护。涉及本条事项的任何线索、异常交易或监管询问,供应商应于知悉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并在买方内部调查期间提供人员、资料与系统访问协助。

七、违约与救济 7.1 如供应商或其第三方中介违反本条之任何约定,或存在足以合理怀疑构成贿赂、回扣、疏通费或不当利益之情形,买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 立即暂停相关订单执行、拒绝接收或退回涉案货物/服务;
  • 拒付涉案价款并有权从任何应付账款中抵扣;已付款的,供应商应无条件返还;
  • 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未履行之订单,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 供应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本合同(或涉案订单)总价款的10%;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另行赔偿全部实际损失(包括合规调查、审计、诉讼/仲裁、律师费、差旅费、内部管理成本等);
  • 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合规整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处理、制度完善、第三方替换、培训与审计;
  • 将供应商纳入限制/禁止交易名单,期限由买方根据情节确定。 7.2 若出现本条所述异常交易或内部审批缺陷等合理可疑情形,供应商应对其交易之真实性、必要性与合规性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充分证据;不能证明者,视为违约。 7.3 上述救济不影响买方向有管辖权的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配合调查与主张其他法律救济。

八、政府调查配合与资料披露 8.1 因本合同项下事项被任何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调查、询问或采取监管措施的,供应商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并依法配合调查、提供资料与人员到场。买方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前述机关披露相关合同与合规信息。 8.2 供应商承诺其对外陈述与提交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不以保密为由拒绝依法应当提供的资料。

九、培训、年度承诺与反报复保护 9.1 供应商应为参与本合同履行的员工与第三方中介提供反商业贿赂与利益冲突培训,每年度不少于一次,并向买方提供培训计划与完成证明。 9.2 供应商应每年度向买方出具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年度反商业贿赂合规承诺函》。 9.3 供应商不得对依本条款善意报告问题的任何人员实施解雇、降职、压制奖金、威胁或其他变相报复。

十、适用法与争议解决 10.1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避免歧义,包括民法典合同编、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会计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刑法相关条款仅作为行为边界之参考)调整并据其解释。 10.2 因本条款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争议,由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强制管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持续改进与存续 11.1 随着适用法律或监管要求之变更,任何一方可书面建议对本条款进行合理更新,供应商应积极配合持续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11.2 本条款系独立、可分割条款,因无效或不可执行而被部分认定无效的,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11.3 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持续有效,直至相关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或不再具有实现必要为止。

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说明(为明确双方合意,不构成本合同之外的法律意见)

  • 民事合同规则: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规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之不当利益安排无效,相对方有权解除并主张损害赔偿。
  • 行政监管与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向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或通过第三方影响交易的利益输送,通常认定为商业贿赂;真实、完整入账且依法披露的正当折扣、佣金不属于贿赂。企业建立并有效执行书面合规制度,可作为行政处罚从轻、减轻情节。
  • 刑法规制边界:刑法对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单位/受贿、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等行为设有刑事责任,所谓“疏通费”不因金额小而当然免责,司法实践采取零容忍立场。
  • 司法裁判要点:多起供采纠纷与行政处罚案例表明,商业回扣通常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收益,相关约定无效并需返还;人民法院结合异常账目、现金支付、无实际服务的咨询费、利益输送路径等综合认定变相行贿;在存在明显异常交易与内部审批缺陷时,供应商需提供合规证据自证清白。上述规则为本条款关于“异常交易举证责任”“拒付涉案价款”“合规审计与留存”的制度设计提供依据。

知识产权条款(软件定制开发与技术委托合作)

  1. 定义与范围
  • 交付物:指承包商依本合同及其附件/任务书(SOW)为客户开发、配置、集成或提供的一切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目标代码、算法、模型(含训练权重与推理图)、数据结构、脚本、接口(API/SDK/CLI)、配置、文档、设计、流程、测试与构建工件、部署脚本、演示资料、报告、技术规范与任何衍生成果及改进(统称“交付物”)。
  • 背景技术:指各方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已拥有或在本合同项下工作之外独立开发的技术、软件、工具、方法、库、框架、数据、文档及其知识产权,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以客户的保密信息或交付物为依据而独立开发的改进(“背景技术”)。
  • 开源软件(OSS):指依据开放源代码许可证发布的任何组件、库、代码或数据集,包括强相容性/传染性许可证(如GPL、AGPL、LGPL、MPL)及宽松许可证(如MIT、BSD、Apache-2.0)等。
  1. 权利归属与“雇佣作品”
  • 在适用且符合17 U.S.C. §101与§201(b)之“雇佣作品”(work made for hire)条件时,双方同意交付物构成雇佣作品,客户为唯一著作权人;若交付物不属于法定类别或不满足书面确认等法定要件,则以下第3条之现时转让条款适用。该安排符合美国最高法院在CCNV v. Reid及第二巡回在Playboy Enterprises v. Dumas关于“雇佣作品”之限定性要件与书面约定之判示。
  1. 现时权利移转(在此转让/即刻转让)
  • 承包商及其人员、分包方为取得对价之目的,兹在此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即刻并持续地将其在交付物及其一切衍生成果、改进与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及其可分割与不可分割权利、专利与专利申请中的发明权、商业秘密、数据库权、掩膜作品权、邻接权及其他一切可转让之权利)于成果首次创作、开发、固定或生成之时,自动且无须进一步行为地转让与让与给客户,交付即生效;如法律要求特定时间点方可移转,则于该等权利产生或取得时点自动生效。该“现时转让”符合17 U.S.C. §204(a)之书面要件与第二巡回对现时转让优于将来承诺之原则,并与专利法上Stanford v. Roche(美国最高法院)及FilmTec(联邦巡回)关于“do hereby assign/在此转让”自动移转之判例精神相一致。
  • 如任何权利依法不可转让,则承包商在此授予客户对该等权利之专有、不可撤销、全球、已付清、可再许可与可转让之永久许可,并在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放弃其专有性以实现与完全转让等同之经济与控制效果;待法律允许时立即完成转让。
  1. 背景技术与许可回授
  • 背景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仍归各自权利人所有。为使客户得以使用交付物,承包商在此授予客户对为实现、使用、复制、修改、制作衍生作品、整合、公开展示、分发、部署与运行交付物所必需之承包商背景技术的全球范围、永久、不可撤销、已付清、免版税、可再许可与可转让之非独占许可。
  • 客户对自身背景技术不授予任何默示权利;承包商仅在为履行本合同之限度内、在客户书面授权下,非独占、不可转让、不可再许可地使用客户背景技术与保密信息。
  1. 署名与道德权利
  • 客户有权决定是否、何时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承包商或其人员;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名称、商标或标识作市场宣传,除非取得客户事先书面同意。
  •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承包商及其人员、分包方就交付物与衍生成果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或同意不主张任何所谓“精神权利/道德权利”(包括署名权、完整权等)。如法律不允许放弃,则承包商同意不对客户或其受让人、被许可人行使该等权利。
  1. 第三方权利与清除义务
  • 承包商声明并保证其有充分、清晰且可证明之权利链条,以按本条约定进行权利移转与许可,并已取得或将促使取得其员工、顾问与分包方签署的书面成果权利转让、保密与不主张权利协议,确保不发生任何权利保留或反对主张(链条式保证义务)。
  • 承包商保证交付物不侵犯或盗用任何第三方之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且不会违背任何合同、保密义务或开源许可证义务。
  1. 开源合规(SBOM、许可证相容性、替换与补救)
  • 组件清单与通知:承包商应在每次交付时向客户提供完整且可机读之软件物料清单(SBOM)(含名称、版本、来源、许可证、依赖树、已知漏洞与修复建议),并随附所有必需的许可证文本、版权声明与NOTICE文件。
  • 许可证相容性: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在交付物中引入任何会触发交付物整体或其关键模块须以相同许可证开源、或须公开源代码、或限制商业分发的强传染性/网络传染性开源许可证组件(包括但不限于GPL、AGPL及类似条款)。承包商应确保所用OSS与客户预期分发、云部署、SaaS提供、嵌入式交付及再许可方式相容。
  • 补救措施:如任何OSS或第三方组件的使用可能引发侵权或合规风险,承包商应自费及时提供合规替换、取得相应授权或对相关功能进行改写,确保不降低交付物的核心功能、性能与安全性。如承包商未能于合理期限内补救,客户有权自行组织补救并向承包商追偿相关合理费用。
  • 记录与审计:承包商应建立并保存开源合规流程与记录,并在客户合理通知下配合审计与安全扫描。
  1. 源代码托管与访问触发
  • 承包商应按客户指示与行业惯例,将交付物之完整源代码、构建脚本、编译与部署工具、必要的第三方依赖与文档存入双方认可的独立托管机构,并按每次发布或重大变更及时更新。
  • 访问触发条件: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客户有权从托管机构获取全部托管材料,并自动获得全球范围内、永久、不可撤销、已付清、免版税、可再许可与可转让的权利,以为客户业务目的而使用、复制、修改、维护、支持、改进、内部与必要范围内的外部分发:(i) 承包商实质性违约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未能补救;(ii) 承包商停止业务、破产、清算或无法提供维护支持;(iii) 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履行必要的维护、修复或安全补丁义务且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
  1. 专利申请与协作义务
  • 现时转让:对于交付物中或据此产生的可专利发明、发现、改进与设计,承包商及其人员、分包方在此即刻并持续地将其现有与未来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申请权、优先权与主张权)自动转让给客户;承包商应配合客户申请、维持、分案、继续审查、复审与执行相关专利,签署一切必要文书并提供证词。该安排与专利实践中对现时转让自动生效之判例原则一致(参见Stanford v. Roche)。
  • 费用与署名:客户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或维持专利,费用由客户承担;承包商人员可按客户决定署名为发明人(若符合法律要件)。
  1. 许可范围与保留
  •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客户对交付物享有独占、全球、永久、不可撤销、已付清、免版税、可转让与可再许可的全部权利,含任何介质与任何利用方式。承包商不保留任何与交付物相关之权利或反向主张,亦不得对客户主张作者继续性权利或撤回权。
  • 为避免疑义,承包商可在不侵害客户权利、未使用客户保密信息且不复制交付物表达的前提下,独立为他人开发通用理念、技能与经验(residuals),惟不得由此绕开本合同之不披露义务。
  1. 保密与竞业限制的边界
  • 保密:承包商应严格依据双方保密协议与本合同对客户保密信息与未公开交付物予以保护,仅为履行合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逆向工程、反编译或利用保密信息从事竞争行为。
  • 竞业边界:本条并不禁止承包商在不使用客户保密信息与交付物的情况下,独立从事与客户领域相同或相近的服务;但承包商不得招揽客户关键员工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客户与其客户/合作伙伴关系,期限与范围以法律允许且合理必要为限。
  1. 违约、救济与违约金
  • 特定履行与禁令救济:承包商承认交付物与其知识产权对客户之独特性与不可替代性,客户就承包商实际或威胁性违约有权请求禁令、特定履行与其他衡平救济,无须提供保证金或仅提供最低法定保证金。
  • 违约金(如适用):若双方书面约定特定违约金,双方确认其为对可能损失之合理预估而非惩罚性条款,并意在于纽约州法下可执行(参见Truck Rent-A-Center v. Puritan Farms及JMD Holding v. Congress Financial)。若法院认定其属惩罚性条款,则在最大允许范围内予以调整并仍保留其他救济。
  1. 赔偿与责任上限
  • 赔偿:承包商应为客户、其关联方及其董事、高管、员工、受让人与被许可人因以下主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赔偿、费用与合理律师费提供全面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i) 交付物或其使用、提供、分发或运营涉嫌侵犯、盗用第三方知识产权或违反OSS许可证;(ii) 承包商或其人员、分包方违反保密义务或数据安全义务;(iii) 违反出口管制或制裁法律;(iv) 人员雇佣与分包用工关系引发之索赔。承包商之补救不应以移除或停用交付物的实质功能为代价,除非客户书面同意。
  • 责任上限:除非因(i) 承包商的赔偿义务;(ii) 违反保密义务或数据安全义务;(iii) 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iv) 个人伤害或有形财产损害;(v) 违反出口管制法律而引发的责任,上述情形不受限外,其余情形承包商就本合同项下的累计责任以客户在违约发生前十二(12)个月为相关服务实际已支付费用为上限。对利润损失、营业中断、数据丢失等间接或后果性损害的排除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排除之范围或前述不受限情形。
  1. 出口管制与跨境合规
  • 承包商声明其遵守美国出口管制、再出口与制裁法律,包括但不限于EAR(15 C.F.R. §730等)、ITAR(如适用)、OFAC制裁、反抵制规定及相关限制,并不得向受限国家/地区、受限当事方或用于受限用途(如军用、WMD)直接或间接提供交付物、源代码、加密功能或技术数据,除非获得合法授权。
  • 承包商应向客户提供必要的出口分类(如ECCN、加密分类报告、自分类或SNAP-R备案信息)及支持文件,并在法律或分类变化时及时更新与补救。
  1. 员工与分包方的文书与链条式保证
  • 承包商应确保其员工、顾问、分包方及其人员在参与本项目之前,已与承包商签署书面协议,明确:(i) 成果“在此转让/即刻转让”给承包商并由承包商转让给客户;(ii) 放弃或不主张道德权利;(iii) 保密义务与开源合规义务;(iv) 不得保留任何对交付物的权利。承包商对前述权利链条承担完全、持续之保证责任,并对任何缺陷造成的损失负责。
  1. 未尽文书、追认与授权
  • 未尽文书与追认:无论是否另行签署后续文书,本条下的现时转让与许可已于权利产生时自动生效。承包商应(并促使其人员、分包方)在客户合理要求下,及时签署、配合与交付所有必要文书、授权与文件,以完善、登记、备案或执行客户之权利;如承包商未在合理期限内配合,承包商在此不可撤销地指定客户及其授权代表作为其代理人,以限于上述完善目的的范围和必要程度代为签署相关文件,法律禁止范围除外。
  • 追溯确认:如任何司法辖区要求就未来成果另行签署转让文件,承包商应在客户通知后即予补签并确保分包链条同步补签,且该等补签对先前已自动生效之权利不构成限制。
  1. 无默示许可与保留
  • 除本条明示授予外,不存在任何默示许可、禁反言或其他理论产生之权利。承包商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客户对交付物之使用、改进与商业化。
  1. 法律依据与解释
  • 本条款据美国合同法与著作权法制定,参考并遵循:17 U.S.C. §101、§201(b)、§204(a)关于雇佣作品与转让之书面要件及现时转让之效力;纽约州与第二巡回有关“雇佣作品”须符合法定类别且须书面约定之判旨(如Playboy Enterprises v. Dumas;CCNV v. Reid之原则);对于专利发明之“现时转让”自动生效之规则(Stanford v. Roche;FilmTec之原则);以及纽约州关于违约金合理性与可执行性之标准(Truck Rent-A-Center;JMD Holding)。
  • 管辖法律:本知识产权条款受纽约州实体法管辖并依其解释,而不考虑其冲突规范;但不排除适用之联邦著作权与专利法律。
  1. 交付即生效
  • 为避免疑义,本条款下的“在此转让/即刻转让/立即转让”于交付物或其相关权利在任何司法辖区内首次创作、开发、固定或交付时自动生效,无需额外对价或进一步行为;交付日期并不限制较早发生之权利自动移转时间点。
  1. 存续
  • 本条项下有关权利归属、许可、保密、开源合规、赔偿、责任限制、出口合规、托管访问、未尽文书与适用法律之条款于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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