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起诉状生成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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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2, 202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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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明,男,出生年月:暂未提供,民族:暂未提供,职业:暂未提供,住址:杭州市拱墅区,联系方式:138****5621
被告:宜顺数码店(个体工商户),性别:暂未提供,出生年月:暂未提供,民族:暂未提供,职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某电商园,联系方式:暂未提供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退还货款人民币3299元,并承担退货运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邮寄及往返检测产生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2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 交易经过:2025年06月12日,原告通过某电商平台在“宜顺数码店”购买手机1部,价款人民币3299元(订单号:E202506120987)。2025年06月15日原告收货。
  2. 质量问题与维修记录:收货后原告发现该手机频繁黑屏、自动重启。原告于2025年06月16日、2025年06月21日分别与被告沟通,被告建议送检。2025年06月22日及2025年07月03日两次维修后,故障仍未排除。售后维修记录载明“主板故障未完全排除”。
  3. 退货被拒及平台介入:2025年07月0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退货退款,被告以“使用痕迹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原告申请平台介入(工单号:P202507051123),平台介入未果。
  4. 责任与法律依据:涉案买卖合同属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民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所售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且在合理修理次数内仍未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经营者商品质量瑕疵、消费者享有修理、更换、退货及解除合同等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为排除瑕疵所发生的合理费用。被告以“使用痕迹”拒绝退货的理由不能对抗商品自身质量瑕疵及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的事实。
  5. 原告已保留订单信息、与被告的聊天记录、维修单据、视频证据等材料,足以证明买卖关系、质量问题及维权经过。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订单信息及支付记录(订单号:E202506120987,金额3299元):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价款数额及收货时间。
  2. 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原告就质量问题及时与被告沟通、被告建议送检及拒绝退货的经过。
  3. 两次维修/售后单据(日期:2025-06-22、2025-07-03):证明商品存在持续故障及“主板故障未完全排除”的事实。
  4. 平台介入工单记录(工单号:P202507051123):证明原告通过平台维权的情况及被告拒绝退货。
  5. 设备故障视频证据:证明手机频繁黑屏、自动重启的质量问题。
  6. 邮寄及往返检测合理支出凭证(如快递单、交通票据或支付记录等):证明合理费用人民币120元的发生及数额。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明
起诉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民事起诉状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禾五金加工店(个体工商户) 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139****0485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远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某街道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8400元。
  2. 判令被告自2025年07月0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合理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以实际发生并提供相应票据为准)。
  4.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1. 订立与履行情况。2025年04月10日,原被告就不锈钢配件采购达成订单,编号QH-20250410,约定总价人民币68400元,付款条件为“货到30日内付清”。2025年04月12日、04月18日、04月25日,原告依约分三次向被告交付货物,并向被告出具送货单,送货单均加盖被告收货章,被告现场验收无异议。
  2. 催款与对账情况。价款到期后,原告自2025年05月30日起多次催款,被告以“项目尾款未回”为由延付。2025年06月15日,双方进行对账并确认被告尚欠货款余额人民币68400元,同时承诺于2025年06月30日前付清,但此后被告未按承诺付款。
  3. 证据保全。原告已留存订单QH-20250410、三份送货单及收货盖章页、对账单(盖章)、催款函及通话记录等证据材料。

二、法律关系与责任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约供货并完成交付、验收,被告对货物无质量异议,应依约在到期日支付全部价款。被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价款及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依法亦应由违约方承担。

三、诉讼请求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债务到期应当清偿及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利息的规定,结合双方对账确认的欠款事实,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8400元及自2025年07月0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LPR计付的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四、管辖 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高新区,依法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由贵院管辖。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采购单QH-20250410:证明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标的金额及付款期限约定。
  2. 送货单3份及收货盖章页:证明原告已分别于2025年04月12日、04月18日、04月25日完成交付,被告验收无异议。
  3. 对账单1份(盖章):证明2025年06月15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货款人民币68400元并承诺还款。
  4. 催款函与通话记录:证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逾期未付及逾期起算事实。

此致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青禾五金加工店(个体工商户) 联系人:刘女士

起诉日期: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

当事人信息 原告:辰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联系人:法务部,联系方式:[填写电话/邮箱] 被告:衡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89,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联系人:[如知悉填写],联系方式:[如知悉填写]

诉讼请求

  1. 判令确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办公楼租赁合同》(编号:CX-ZL-2024-019)。
  2.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人民币60000元,并自各期租金应付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恢复原状。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 原、被告于2024年7月20日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编号:CX-ZL-2024-019),约定租期自2024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月租金人民币20000元,押金人民币50000元,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为逾期部分按日千分之五计算。合同履行之初,原告已于2024年8月1日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使用。
  2.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25年5月、6月、7月三个月的租金合计人民币60000元未按期支付。原告分别于2025年6月10日、2025年7月5日通过挂号信与电子邮件向被告发出书面催缴及限期履行通知,但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3.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连续两期未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腾退返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现被告逾期未付租金累计已达三期,原告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腾退返还涉案房屋并恢复原状。
  4.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系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符合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和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关于管辖,因本案系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依法由租赁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办公楼租赁合同》(编号:CX-ZL-2024-019):证明双方租赁关系、租期、租金、押金及违约金约定等合同内容。
  2. 房屋交付清单/交付确认材料:证明原告已按约于2024年8月1日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
  3. 催缴函(2025年6月10日、2025年7月5日)及电子邮件发送记录:证明原告已就欠租进行催缴并限期履行。
  4. 挂号信邮寄凭证及回执:证明催缴通知的送达事实。
  5. 现场照片等材料:证明涉案房屋的占用和使用现状。
  6. 租金支付记录及对账单(如有):证明被告2025年5月至7月租金未支付的事实。

此致 租赁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具状人:辰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日期:[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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