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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5, 202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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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书

协议基本信息

  • 协议标题:关于《采购与供货合同》(编号:CK-GH-2024-018)之仲裁协议书(补充协议)
  • 当事人信息:
    • 甲方(购方):鸿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F3K21Q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88号A座
      • 法定代表人:赵林
      • 联系人:刘宁(采购经理)
      • 电话:13800001256
      • 邮箱:procurement@hongyi-tech.example.com
    • 乙方(供方):泽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U12X97T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一路99号
      • 法定代表人:李岚
      • 联系人:王强(销售总监)
      • 电话:13900004567
      • 邮箱:sales@zelu-auto.example.com
  •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条款

  1. 仲裁事项明确描述:

    • 本协议所涉仲裁事项为因《采购与供货合同》(编号:CK-GH-2024-018)之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赔偿及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
    • 既有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就80套高速工业标签打印机的交付与验收、余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计算(以合同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5%/年,自2024-07-20起算”为准)、合同继续履行及本案仲裁与合理维权费用承担等争议。
  2. 仲裁机构指定:

    • 首选且唯一仲裁机构为深圳国际仲裁院(Shenzhe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SCIA/深国仲”),由其依法受理并管理仲裁程序。
    • 替代性约定:如因非争议实体原因(例如机构客观不能、依法不得或明确拒绝受理)导致SCIA无法受理,本案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并管理。本替代性约定仅在前述情形发生时生效,不影响本条款之确定性及有效性。
  3. 仲裁规则适用:

    • 适用受理机构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以案件立案之日有效版本为准);规则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
  4. 仲裁地确定:

    • 仲裁地(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广州市,广东省。
    • 如因替代性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地仍为广州市。
    • 听证地点可在广州市或经仲裁庭决定采用线上方式进行。
  5. 仲裁语言约定:

    • 仲裁语言为中文。
  6. 仲裁员选任方式:

    • 采用独任仲裁员方式。双方应在受理机构发出选任通知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从受理机构仲裁员名册中协商选定独任仲裁员;协商不成的,由受理机构依其规则指定。
    • 如任何一方基于案件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申请采用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依规则预交相应费用,经受理机构决定可以改为三名仲裁员组成,组成方式依受理机构仲裁规则执行。
  7. 仲裁费用承担:

    • 仲裁费、专家费、证人费、保全与鉴定等程序性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庭可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分配。
    • 双方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与翻译费、差旅与投递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具体金额与分配由仲裁庭裁量。

特别约定

  • 保密义务:

    • 除依法必须披露或为执行裁决所必需外,双方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以及仲裁相关参与人员,对涉及本案的材料、证据、开庭情况、合议意见与裁决内容等应承担保密义务。
  • 效力条款:

    1. 本仲裁协议为对《采购与供货合同》(编号:CK-GH-2024-018)第19条(争议解决)的变更与替代;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原约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争议解决条款即不再适用,由本仲裁协议完全取代。
    2. 本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状态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被确认无效、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仲裁协议均继续有效。
    3. 本仲裁协议对已发生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争议均适用。
    4. 如任一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与可执行性(可分割性)。
  • 临时措施与保全:

    • 任何一方可依据法律及受理机构规则,通过仲裁机构转请或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
  • 适用法律:

    • 本仲裁协议及与之有关的非争议性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通讯与送达:

  • 履行不影响条款:

    • 在仲裁进行期间,除仲裁庭另有决定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双方应继续按照合同可履行部分履行义务。
  • 调解与和解:

    • 仲裁过程中,双方可自主和解或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双方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裁决书。

签署部分

  • 甲方(购方):鸿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 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供方):泽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 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意事项

  • 本仲裁协议属独立书面仲裁协议,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应符合有效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
  • 为确保仲裁机构及仲裁地的确定性,已采用“SCIA为首选、广仲为明确替代”的单一机构/替代安排,请勿再并列新增其他机构或法院选择,以免影响协议效力。
  • 建议双方在签署后及时将本协议提供给受理机构备案或在立案时一并提交,并确保送达地址与邮箱真实有效、保持畅通。
  • 仲裁费用需按照受理机构规定预交;双方可结合争议金额准备相应证据材料、对账凭证、票据与往来邮件等,以便仲裁程序高效进行。
  • 本文本为仲裁协议范本用途,具体适用以受理机构规则及法律规定为准。

仲裁协议书

协议基本信息

  • 协议标题:劳动争议仲裁协议书(适用于云井数据有限公司与张某之争议)
  • 当事人信息:
    • 用人单位(甲方):云井数据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JX9T32H
      •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66号B座
      • 法定代表人:周博
      • 联系人:顾琼(人力资源经理)
      • 联系电话:021-55581234
      • 邮箱:hr@yunjing-data.example.com
    • 劳动者(乙方):张某
  •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仲裁条款

  1. 仲裁事项明确描述:
    • 双方一致同意将因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全部劳动人事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包括但不限于:
      • 确认甲方于2024-09-10对乙方的解除行为违法/无效并请求变更离职证明记载;
      • 乙方请求裁决甲方支付拖欠工资(目前暂计自2024-06起3个月,合计人民币84,000元,具体以审理认定为准)、2023年度绩效奖金(暂计人民币60,000元)、依法应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以审理认定为准);
      • 乙方请求裁决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或代通知金(具体数额以审理认定为准);
      • 乙方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适用或解除并处理相关经济补偿事项(如有);
      • 乙方请求补足在职期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差额(如存在);
      • 其他依法可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与本劳动关系相关的争议请求;
      • 请求确认并由甲方依法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必要支出(依相关规定确定)。
  2. 仲裁机构指定:
    •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现阶段由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上级/指定机构依法受理(以实际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准)。
  3. 仲裁规则适用:
    • 仲裁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现行有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工作规程及受理机构的具体程序规定。
  4. 仲裁地确定:
    • 仲裁地为上海市;具体办案地点以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为准。
  5. 仲裁语言约定:
    • 仲裁语言为中文。
  6. 仲裁员选任方式:
    •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指定、回避及更换,依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一般适用独任仲裁;确需合议的,依该委员会规则进行。
  7. 仲裁费用承担:
    • 仲裁费用依法律法规及受理机构的收费规定执行;依法不由劳动者负担的费用不由乙方承担。仲裁裁决可就费用承担作出处理。

特别约定

  • 保密义务:
    • 双方对因本案仲裁所涉及的劳动者隐私、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薪酬信息及非公开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为维权、履行法定义务或仲裁/司法程序所必需,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 送达与联系方式:
    • 双方同意仲裁期间可采用邮寄、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程序性文书。前述“地址/电话/邮箱”为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仲裁机构,否则按原地址送达视为有效。
  • 证据与电子数据:
    • 双方同意可以电子方式提交、交换证据材料(含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绩效评估截图、工资流水、离职通知邮件、社保缴纳记录、加班审批表等),其证明力依法律及仲裁机构规则认定。
  • 保全与执行:
    • 在仲裁前或仲裁中,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相关法律办理。
  • 终局性与救济:
    • 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执行;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不予执行的,按法律规定办理。
  • 协议效力条款:
    • 本仲裁协议为双方就本案及因劳动关系产生之争议的独立仲裁条款,与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相互独立。与《劳动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未约定部分,沿用原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之效力。
  • 适用范围与时间:
    • 本协议适用于已发生的争议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终止后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相关争议。

签署部分

  •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意事项

  • 关于机构选择:我国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将劳动争议提交至商事仲裁机构(如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常不被认可,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受理。本协议已按劳动争议法定机构予以明确。
  • 关于管辖与仲裁地:一般以用人单位住所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机构。为避免管辖异议,协议明确以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委员会受理,并指明上海为仲裁地。
  • 关于仲裁请求表述:协议中列明的请求类别不构成对实体权利的预断,具体数额与事实以证据和仲裁裁决为准。
  • 关于程序与规则:劳动仲裁程序与商事仲裁存在差异,仲裁庭组成、仲裁费、时限、调解程序等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办案规则为准。
  • 关于证据:劳动者保留的合同、考勤、绩效、工资流水、离职通知、社保记录、加班审批等均可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方式与形式以办案规则为准。请注意妥善保密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 关于送达:为提高效率,协议约定电子送达,但当事人仍应关注仲裁机构的正式送达方式与时间节点。
  • 关于不公平条款的避免:本协议未对法定权利作出排除或限制,不设定对劳动者不公平的举证、费用或程序性负担。
  • 关于效力:本仲裁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已在劳动合同中存在争议条款,本协议与其共同构成争议解决安排,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本文本仅为仲裁协议范本之生成与完善,不构成具体法律咨询或个案建议。建议在签署前由双方内部合规或专业人士进行形式审阅。

仲裁协议书

协议基本信息

  • 协议标题:关于《软件算法许可协议》(2023-11-01)之争议仲裁协议书
  • 当事人信息:
    • 许可方:昊研智算软件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Q2M87P
      •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88号C座
      • 法定代表人:高越
      • 联系人:许岚(法务经理)
      • 电话:010-62101234
      • 邮箱:legal@haoyan-soft.example.com
    • 被许可方:海辰创新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
      • 注册编号(UEN):2021XXXXXA
      • 注册地址:10 Anson Road, #21-01, Singapore
      • 授权代表:LIM WEI HAN
      • 联系人:Irene Tan(Legal Counsel)
      • 电话:+65-6123-4567
      • 邮箱:legal@haichen-innov.example.sg
  •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仲裁条款

  1. 仲裁事项明确描述:

    • 双方一致同意,凡因《软件算法许可协议》(签订日期:2023-11-01,授权标的为“VisionML-Embed”算法库,许可地域为全球,期限三年)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违约、终止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解决。该等争议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效力与权利范围之确认(包括许可范围、地域、期限、署名与来源标识义务、报表与审计义务、再许可限制等);
      2. 知识产权相关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使用权、许可合规、侵权/不当使用、未经许可的再分发或向关联方/ODM/第三方提供嵌入包的行为之认定);
      3. 价款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
      4. 持续履行、停止侵权/停止未经许可再分发、恢复/纠正署名与来源标识、报表与审计配合等非金钱性救济;
      5. 与争议有关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以及仲裁与合理维权费用的承担。
    • 仲裁庭有权作出金钱与非金钱救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令、确认之诉、特定履行、禁令、持续性义务之执行命令、声明性裁决及费用裁决。
  2. 仲裁机构指定:

    • 首选仲裁机构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HKIAC”),由HKIAC依其当时有效的《HKIAC管理的仲裁规则》管理并进行仲裁。
    • 备选安排:仅在HKIAC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无法受理之情形下,双方同意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按其当时有效仲裁规则管理并仲裁;如SIAC亦无法受理,再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按其仲裁规则管理并仲裁。备选机构适用时,仲裁地相应为该机构所在地。
  3. 仲裁规则适用:

    • 适用HKIAC当时有效的《HKIAC管理的仲裁规则》(包括紧急仲裁员规则、合并与并案、追加当事人等相关条款)。如适用备选机构,则适用该机构当时有效之管理规则。
    • 为便于救济与效率,双方同意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紧急救济不影响双方向有管辖权之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的权利。
  4. 仲裁地确定:

    • 仲裁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如适用备选机构,则为该机构所在地)。仲裁地法院对本仲裁程序享有监督权。
  5. 仲裁语言约定:

    • 仲裁语言为中文与英文。双方可使用中文或英文提交文件、进行开庭与陈述;必要时由仲裁庭决定翻译安排与承担方式。对中文与英文文本不一致之理解,以仲裁庭决定为准。
  6. 仲裁员选任方式:

    •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两名当事人指定之仲裁员共同推选首席仲裁员;如在HKIAC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推选,则由HKIAC依其规则指定。
    • 如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可采用独任仲裁员,则由HKIAC按其规则指定独任仲裁员。
  7. 仲裁费用承担:

    • 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机构费用、仲裁员费用、翻译与记录费用等)由仲裁庭在裁决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裁量分配。原则上,败诉方应承担主要仲裁费用,但仲裁庭可根据胜败比例或当事人之诉讼行为合理调整。
    • 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证据收集与取证费用、审计与鉴定费用、翻译费用、保全及担保费用、必要的差旅与会议费用等)由仲裁庭根据公平原则与案件实际裁量决定由负担方承担。

特别约定

  • 保密义务:
    • 除为执行裁决或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有管辖权监管机关要求外,双方对仲裁之存在、进程、材料与裁决内容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仲裁员、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亦应遵守保密。
  • 临时措施与保全:
    • 不影响仲裁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该等申请不视为违反或放弃本仲裁协议或对仲裁管辖权之异议。在仲裁地为香港之情形下,双方认可适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措施的安排》及香港有关临时措施的法律规定。
  • 追加与并案:
    • 经仲裁庭或仲裁机构依适用规则同意,得将与本协议争议密切相关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公司、实际控制或受控实体、共同履行或参与相关事实之主体)追加为当事人,或对基于同一或相关合同/事实的多案进行合并或并案审理。
  • 电子证据与送达:
  • 适用法律(仲裁协议)与可分割性:
    • 本仲裁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与执行受香港法律管辖(如启用备选机构,则为该仲裁地法律)。本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与主合同其他条款之效力不相牵连;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或终止,不影响本仲裁协议之效力。
  • 优先适用与持续效力:
    • 本仲裁协议为双方就争议解决机制之完整约定;如与双方先前就仲裁之约定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对在签署日前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之争议均适用,并在主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直至争议最终解决。
  • 其他约定:
    • 双方确认仲裁庭有权签发任何其认为适当且法律允许的救济,包括对持续义务(如报表、署名标识、停止未经许可再分发等)的执行命令及禁令救济。
    • 本协议可签署多份文本并可采用电子签署/扫描件/副本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部分

  • 当事人签字盖章:
    • 许可方:昊研智算软件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 被许可方:海辰创新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意事项

  • 本协议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首选,仲裁地为香港,与双方既有约定保持一致;若启用备选机构,仲裁地将随机构变更,请在实际签署时核对并保持一致性。
  • 仲裁语言设为中英文并行,有利于跨境处理,但可能增加翻译成本;可在实际案件管理会议中由仲裁庭进一步明确翻译及费用分配。
  • 为确保送达顺畅,请在签署前核验证件地址、邮箱及联系人信息,并于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及仲裁机构。
  • 如需对仲裁员人数(独任或三人)作成本与效率平衡,可由双方在签署时协商固定为独任或保留由HKIAC决定之空间。
  • 涉及保全与紧急救济事项,请准备相应材料以便及时申请;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与仲裁庭之管辖。
  • 本文本为规范化仲裁协议文本范本,具体适用以实际签署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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