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法律先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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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7, 2025更新

汇总指定法律问题的相关先例,提供专业法律研究支持。

为确保检索与论证的精确性,请先确认以下要点:适用法域是否为中国大陆法(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体系),是否限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层级(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抑或可纳入高院、基层法院的生效裁判,以及是否聚焦特定行业(通用供应/原材料/设备/农产品/能源/跨境供应)。在您确认前,先提供法律框架与可适用的裁判规则,并列出在中国大陆司法体系中就“供应合同逾期交付的违约与赔偿”常被援引的权威法源与可检索的代表性案例方向,供后续精准定位与扩充。

一、规范性法源与基本裁判规则(为筛选先例之法律坐标)

  •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与买卖合同编):明确迟延履行构成违约、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约定违约金与法院酌调规则;定金罚则;解除权(包括催告后合理期限届满仍未履行之解除);风险负担与履行地、市价认定;减损义务;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适用边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现行适配民法典的修订版本适用):对买卖(供应)合同中逾期交付的救济路径、市价差额(替代交易或市场价)损失计算、解除后的价差损失计算时点与地点、利息与保管/运输等合理费用、迟延交付引发的顺损收益(可得利益)赔偿的可预见性与证明标准、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与调整等,提供了可操作的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民法典后的总则性衔接):对违约责任的竞合、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并行、解除条件与程序等予以细化。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在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违约金调整的裁量因素、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边界、减损义务等方面,提供统一裁判思路与可供参照的评判标准。

围绕上述法源,司法实践已相对稳定地确立以下与逾期交付直接相关的裁判规则:

  1. 构成违约与解除权
  • 约定交付期限为合同的实质性条款;逾期构成违约。债权人可催告并设定合理宽限期;逾期仍不交付的,可依法解除。
  • 若交付时间系商业本质(如季节性商品、特定项目关键节点供货),严重迟延可直接认定根本违约,债权人无须再行催告即可解除。
  1. 继续履行与并行救济
  • 债权人可请求继续履行,同时主张迟延期间的损失(含仓储、替代购置费用、融资成本、价差损失)与违约金;如救济目的重复,法院将作实质性扣除避免双重赔偿。
  1. 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
  • 直接损失:包括为获得替代标的而支出的合理高于合同价的差额(以履行地、履行期附近的市场价或合理替代交易价为基准)、仓储/运输/检验/保全等必要费用、资金占用利息。
  • 可得利益损失(利润损失):以可预见性与高度盖然性为标准,需证明标的用于再销售/加工的交易链条、稳定的收益率与损失的可量化性;若上游迟延确致下游违约责任,且属可预见,通常可获得支持。
  1. 市场价与时间、地点的确定
  • 未解除:以应当履行时的履行地市场价为基准计算差额。
  • 解除后:以解除时(或合理替代交易时)的履行地市场价为基准;如有真实、合理的替代交易,以替代交易价优先。
  1. 违约金条款与调整
  • 约定违约金通常获支持;若明显过高/过低,可依职权请求调整。常以合同履行阶段、违约程度、损失可预见性、交易习惯、商业合理性综合判断。
  1. 减损义务
  • 债权人应及时采购替代、妥善保全;未合理减损的,相应损失由其自负或酌减。
  1. 免责与风险分配
  • 不可抗力须具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对逾期与损失具备因果关系并尽到通知/证据义务;单纯供应链紧张、成本上升、一般性运输受阻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
  • 情势变更适用严格;仅在显失公平且非商业风险可合理规避的极端情形下调整或解除。
  1. 合同限制赔偿条款的效力
  • 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无效;对间接损失的排除条款在公平合理、明确约定且未违反强制性规定时可能获得尊重,但不得对核心违约责任作实质性免除。

二、与“供应合同逾期交付的违约与赔偿”高度相关的先例类型与可检索的代表性来源 说明:鉴于您尚未指定法域与层级,以下先例类型与来源为中国大陆司法体系中实践中频繁被引用或具有权威性的“可检索路径”。在您确认范围后,可据此精确筛选并提供具体到案号/裁判机关/要旨摘录的清单。

A. 最高人民法院层级

  • 指导性案例(适用于统一裁判标准,虽非形式法源但具高度参照价值) • 买卖合同领域关于:逾期交付构成根本违约与解除权的行使、解除后的价差损失计算、可得利益赔偿可预见性审查、违约金过高调整之裁量因素等的裁判规则。检索要点:关键词“买卖合同 逾期交付 价差损失 可得利益 违约金 调整 指导性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再审判决 • 涉及设备/原材料供应逾期交付、下游转售链条利润损失支持要件的案例; • 以履行地市价认定与替代交易价优先适用的案例; •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竞合的处理以及“并行但不双倍赔偿”的裁判逻辑。 检索要点:关键词“公报 买卖合同 逾期交付 市场价 履行地 替代交易 利润损失”。

B. 高级人民法院与跨辖区合议庭公报/典型案例

  • 各省高级法院公报或年度典型案例 • 对行业性供应(如钢材、化工原料、集成设备、农产品)的迟延交付损害计算口径; • 对“时间是交易本质”的事实认定(季节性、项目关键路径供货)与直接认定根本违约的裁判。 检索要点:省名+“高院 公报/典型案例 买卖合同 逾期交付 违约金 可得利益”。

C. 专项专题与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指导与会议纪要(含“九民纪要”相关部分) • 就可得利益证明门槛、减损义务、违约金调整提出统一尺度,常被下级法院直接引用作为裁判理由。

三、实务要点导向的案例筛选维度(用于构建您的“先例清单”) 为确保列出之先例能为争点直接赋能,建议按以下争点维度组织案例:

  1. 逾期交付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与解除权生效节点
  • 是否需催告与合理宽限期;何谓“时间为交易本质”的认定要素;迟延幅度与商业后果的证明要求。
  1. 损害范围与计算方法
  • 价差损失:履行期/解除时/替代交易时的市价选择逻辑;履行地的界定方法;证据类型(行业价格指数、交易对账、第三方公证行情)。
  • 利润损失:上下游合同链证明、历史毛利/净利率的可适用性、区分一般收益与特殊收益。
  • 资金占用与利息:计算期间与基准(LPR/合同约定/实际融资成本证明)。
  1. 约定违约金与调整
  • 调整的量化与裁量因素;与损害赔偿并行或择一的裁判思路;“解释合同从严控制重复补偿”的做法。
  1. 减损义务与举证责任
  • 替代交易的及时性、合理性;未减损的后果(比例性扣减)。
  1. 免责事由的抗辩与审查
  •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严格限度;供应链波动、价格飙升的风险归属;通知与证据义务的满足与否。
  1. 限制赔偿条款的效力
  • 排除间接损失条款的适用边界;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可免责。

四、下一步与交付方式

  • 如您确认适用为中国大陆法且优先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与高院层级,我将提供: • 先例清单(建议不少于15个):覆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若干省高院典型案例,各列明案号、裁判机关、裁判要旨、与“逾期交付—违约—赔偿”之对应争点及可引用比对点; • 规则要点对照表:将每一先例所确立的计算口径/证明标准/抗辩边界进行矩阵式对应,便于在诉状、上诉状或法律意见书中直接引用; • 证据与论证建议清单:对应不同争点的证据类型、举证顺序与易错点,辅助将先例转化为可操作的诉讼策略。

请您确认法域与层级范围、所涉行业、是否涉及跨境要素或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以及是否需要聚焦某一具体争点(例如价差损失的计算基准、可得利益赔偿、违约金调整或不可抗力抗辩)。我将据此提交具名且可检索核验的“先例目录”。

说明与范围

  •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裁判“先例”的拘束力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全国性会议纪要及各高院发布的审判业务文件、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以下所列,优先呈现具有统一裁判导向的权威规范性文件与在各地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竞业限制)中被广泛援引的裁判规则与典型裁判要旨,并围绕两大主题:竞业限制条款有效性与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违约金调整)。

一、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先例”(统一裁判规则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23条、第24条:明确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地域与业务范围应当合理、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负有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义务;劳动者违反约定可约定支付违约金。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 核心裁判规则(要旨):
    • 未约定补偿标准的处理:存在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但未约定补偿数额或标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继续履行或劳动者已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确认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合理补偿;通说与实务采纳的参照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见下述2020年全国纪要的“3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则)。
    • 未支付补偿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补偿的,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对未支付补偿期间的违约金请求一般不支持。
    • 竞业限制与违约金并行:约定合法有效且劳动者违反的,用人单位可请求劳动者依约支付违约金,并可请求行为保全/继续履行(禁令)以制止持续性违约。
  1. 《全国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组织,2020)
  • 虽非司法解释,但在全国法院被普遍采纳,具有高度统一裁判作用。与竞业限制相关的要点:
    • 有效性构成要素:主体限于劳合同法规定;地域、业务范围、客户范围应与用人单位实际竞争利益相适配;期限不超过两年;对价(补偿)须按月支付。
    • 未约定补偿标准的补救:劳动者已履行或用人单位主张履行的,补偿按月不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 未支付补偿的救济:用人单位累计三个月未支付补偿的,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解除前期间的补偿可主张补发,解除后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如合同未约定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拟解除的,应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或按约定标准)作为解除代价。
    • 违约金调整:约定违约金显失公平或明显过高的,依民法典第585条予以调整,考量因素包括劳动者职位与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约定期限/范围之合理性、用人单位支付补偿的数额与持续性、违约程度、实际损失与获益等。
    • 关联公司/集团公司:竞业限制的“竞争对手”应以同业同类或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为限,不当然扩张至全部关联企业;需有明确约定且与保护合法商业利益具有关联性与必要性。
    • 行为保全:在证据显示存在持续性或紧迫性违约风险时,可依法采取行为保全(禁止从事特定竞争行为),与违约金责任不构成冲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
  • 提供违约金调减的一般法依据: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结合上开纪要列明的考量因素适用)。

二、各高院与重点地区裁判规则/解答(实务中常被援引的“准先例”)

  1. 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疑难问题解答》(近年版本)
  • 要旨:
    • 未约定补偿标准:参照“3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则确定;
    • 三个月未支付补偿的解除权:支持劳动者依法解除;
    • 单方解除的额外补偿:未约定的,参照额外三个月标准;
    • 过宽范围之处理:对地域、业务范围明显过宽的,倾向作部分无效/限缩适用;
    • 违约金调减:结合补偿金额、期限、岗位敏感度、实际损失等综合调减。
  1. 上海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若干问题解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历年)
  • 要旨:
    • 竞业限制地域应与用人单位业务覆盖/市场范围相匹配,跨省或全国性限制须证明合理性;
    • 未约定补偿标准的处理与“30%规则”一致;
    • 违约金畸高调减与部分无效的适用;
    • 支持在必要情形下的行为保全与信息系统取证。
  1. 广东高院《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答》《关于审理竞业限制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历年)
  • 要旨:
    • 明确三个月未支付补偿之解除规则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额外补偿;
    • 对客户/供应商层面的“非招揽条款”与竞业限制的差异与并行适用;
    • 对显失公平违约金的幅度调减、分段计算(按实际违约期间计责)。

说明:各地高院文件名称与年份存在版本更新,具体援引时应以最新公开文本为准。上述规则在各地裁判文书中被反复引用,反映出高度稳定的裁判取向。

三、典型裁判要旨(围绕有效性与违约金)

  • 有效性审查的核心标准
    • 主体适格:限于高级管理/高级技术/其他保密岗位;对普通岗位一般不支持竞业限制。
    • 合理必要:地域、期限(不超过两年)、业务/客户范围应与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保护需要相匹配;对明显过宽部分作限缩或认定部分无效。
    • 对价存在:未约定或未支付补偿的一般不支持用人单位对持续履行或违约金的主张;但劳动者已履行的,可按规则补发。
  • 补偿与未支付的后果
    • 未约定补偿标准:适用“3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补偿基准;
    • 累计三个月未支付补偿: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解除后不再承担义务。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未约定的,需额外支付三个月补偿作为解除代价。
  • 违约金约定与调整
    • 支持依约主张违约金,但以“保护合法商业利益”为边界;
    • 调整标准:若明显过高,结合岗位敏感度、期限与范围、补偿水平、实际损失、违约获益、过错程度予以适当下调;对畸高(显失公平)的,可大幅调减至与损失相当或与补偿相匹配的合理区间。
  • 救济方式的竞合
    • 违约金与行为保全(禁令)并不冲突;如存在持续性违约风险,可申请行为保全以制止竞争行为,同时请求违约金/损害赔偿。
  • 关联企业与“竞争对手”的界定
    • 竞业限制对象应与用人单位存在真实竞争关系;简单以“集团/关联公司”一概而论通常不被支持,需有明确约定与合理必要性基础。
  • 与商业秘密侵权的竞合
    • 竞业限制违约与商业秘密侵权可并行主张;若能证明秘密被使用或披露,赔偿与禁令力度相对更强;若不能证明秘密侵权,仍可依据竞业限制约定独立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的幅度会受合理性与必要性审查。

四、检索与引用建议(办案与写作实务)

  • 优先引用层级:
    1. 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
    2. 最高法解释(四)关于竞业限制补偿、解除与违约金的条款;
    3. 2020年全国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补偿标准“30%+不低于最低工资”、三个月未支付补偿的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额外三个月补偿、违约金调减要素等);
    4. 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调减);
    5. 目标审理地高院最新业务文件/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要旨,作为地区性补充规范。
  • 案由与主张组合:
    • 用人单位:违约金+继续履行/禁令+不正当竞争(如适用)+返还不当得利/损害赔偿(证据充分时)。
    • 劳动者:对价未约定/未支付的抗辩与解除、过宽范围/期限/对象的无效或限缩抗辩、违约金显失公平/明显过高的调减。
  • 证据要点:
    • 用人单位:保密性证明、岗位敏感度、竞争关系证明、补偿支付凭证、损失与违约获益证据;
    • 劳动者:补偿未支付/低于标准、范围过宽的市场与业务证据、实际任职岗位及未接触秘密证据。

五、提示

  • 由于司法文件版本更新与各地实践存在差异,办理具体案件时应:
    • 以最新司法解释与2020年全国纪要为主轴;
    • 检索目标法院辖区内的高院答复/纪要与近三年裁判文书中的“裁判规则”与“类案”;
    • 围绕“合理必要性+对价+限缩解释+违约金调减”的四个焦点构建主张或抗辩。

如需,我可根据您的具体地区与行业,进一步检索并整理该辖区近三年涉及竞业限制有效性与违约金的典型判决(含案号、裁判要旨、引用法条与调减幅度)以供引用。

为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与可核查性,先请您确认以下范围要素:

  • 适用法域:是否限定为中国内地(人民法院体系)?
  • 案由范围:是否仅限消费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合同之诉(例如网络购物、平台服务协议)及其衍生的侵权之诉(例如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瑕疵商品导致损害)?
  • 先例类型偏好:是否优先列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全国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互联网法院(北京/杭州/广州)年度案例,或各高级法院参考性案例?
  • 时间范围与平台类型:是否聚焦近五年与主流平台(如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美团、饿了么、微信小程序等)有关案件?

在得到上述确认前,先给出研究框架和可立即适用的裁判规则要点(含明确法条依据),并说明后续将据此补充并“逐案”列出先例清单(含案名、案号、裁判机关、要旨与可检索来源)。

一、法律框架与争点聚焦

  1. 管辖(民事诉讼)
  • 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民诉法)。
  • 合同纠纷特别管辖:合同履行地法院亦有管辖;买卖合同履行地通常为收货地(民诉法解释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 侵权纠纷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涉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司法解释)。
  • 合意管辖:当事人可书面约定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消费者场景下,格式条款中将管辖集中于特定地法院的有效性,受“有实际联系”“不得排除消费者法定选择”“不得显失公平”等规则制约(民诉法、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
  1. 举证责任(实体与程序)
  • 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民诉证据规定)。
  • 电子数据证据:平台订单、聊天记录、交易流水、后台日志、IP、收货扫描记录等为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形成过程的可追溯性与保全链条至关重要(民诉证据规定关于电子数据条款)。
  • 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平台/经营者)对显著影响消费者权利义务的条款负提示与说明举证责任;未尽义务导致不利后果(民法典第496条)。
  • 平台注意义务与“知道或应知”:网络侵权、消费欺诈情形下,平台对在接到通知后的处置、商家资质审查、风险管理的履行情况负主要举证责任;未妥善保存交易数据可能承担不利证明后果(电商法、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民诉证据规定关于举证妨碍/不利推定)。
  • 食品药品、安全瑕疵等特殊领域: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对“经营者主观过错”与“明知/应知”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结合专门法(如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平台责任条款适用裁判规则。

二、裁判规则共识(可直接用于检索与论证) A. 管辖

  • 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收货地通常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快递签收地、消费者在订单中确认的收货地址、物流到达扫描记录等可作为认定依据。
  • 平台用户协议中的合意管辖条款,如系格式条款且将争议集中至平台所在地法院,若与争议无实际联系、或实质上剥夺消费者的便利诉权,常被认定无效;即便有效,也不得排除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法定管辖。
  • 涉网络侵权(如“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评价干预、删除差评等)可在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消费者终端所在地、账号使用地、被侵害权益显著体现地,均可能被采纳为“结果发生地”。

B. 举证责任

  • 平台对交易数据、后台记录、商家资质留存与核验、风控处置流程等负有更高程度的举证与配合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灭失关键电子数据的,法院可作不利推定。
  • 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包括管辖、证据规则、免责、限制权利等),平台需证明已采取合理方式作显著提示并按照对方要求作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生效力。
  • 在“退一赔三/十”等惩罚性赔偿主张中,消费者需就“商品存在法定瑕疵/违法情形”“购买事实”“损害后果/赔偿基数”举证;平台若抗辩“仅为居间服务者”,需就未参与销售、已尽到审核/管理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事实完成举证,否则可能与入驻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或相应补充责任。

三、先例类型与推荐检索路径 为便于后续提交“逐案清单”,建议按以下脉络检索与编排(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人民法院公报、三大互联网法院官网‘典型案例’专栏检索核对):

  1. 最高人民法院层级
  • 指导性案例:涉及网络买卖合同履行地认定、格式条款提示说明、合意管辖有效性、网络侵权“知道或应知”标准、电子证据审查规则的案例要旨。
  • 公报案例:刊载过关于网络购物合同履行地为收货地、电子数据证据采信标准、消费者格式条款无效的公报裁判。
  1. 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北京、杭州、广州)
  • 管辖与协议条款效力:审查平台用户协议中合意管辖、仲裁条款对消费者的约束力,尤其对“显失公平/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无效认定。
  • 电子证据规则:订单/后端日志/区块链取证/可信时间戳/证据保全的采信路径、举证妨碍与不利推定的适用。
  • 直播电商与平台责任:对平台明知或应知、资质审查义务、“先行赔付”条款效力的裁判规则。
  1. 各高级法院指导性/参考性案例
  • 浙江、北京、广东、上海等地高院在电商与平台案件方面积累较多,可检出关于:收货地管辖、格式条款有效性、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举证分配、平台与商家连带责任的裁判。

四、交付方案(请确认后执行)

  • 第一阶段:在上述范围下,列出10—20个权威先例(优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并补充互联网法院与高院典型案例),每案提供:基本信息(案名、案号、裁判机关、裁判日期)、争点与裁判要旨(聚焦管辖/举证)、适用法条、检索路径(官方链接或可核查线索)。
  • 第二阶段:结合您拟办理或研究的具体案情,提炼适用的“管辖抗辩思路/举证方案”,并形成可直接用于诉状/代理意见的论证段落与引证格式。

如您确认适用法域为中国内地并同意优先收录最高法与互联网法院的案例,我将据此提交第一批先例清单(含可核查来源与要旨)。

示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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