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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探视安排计划(供协议签署或法院确认使用) 一、适用依据与原则 1.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享有探望权、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负有协助义务、在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时可依法中止或限制探望并在原因消失后恢复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各地法院关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最少干扰教育与生活秩序原则的裁判规则。 2. 基本原则: -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时间、方式与频次安排上优先保障宁宁的身心健康与稳定成长。 - 最少干扰原则:不影响幼儿园(8:00—16:00)的规律作息与次日到园。 - 稳定与可执行原则:以固定周期为主、弹性调整为辅,并设置明确的交接节点与补偿机制。 - 平等与协助原则: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下称“监护方”)负有合理协助义务;未共同生活一方(下称“探视方”)在不打扰监护方正常生活与工作的前提下行使探望权。 二、基本情况与定义 1. 子女:宁宁,现就读幼儿园,作息为8:00—16:00。 2. 父母居住:父母分处两城(下称A城与B城)。 3. 工作实际:母亲单休;父亲轮夜班(班表按月排定)。 4. 角色定位:宁宁随监护方在A城生活就读;探视方在B城轮夜班。 三、常规探视安排(基准安排) 1. 月度集中周末探视(跨城条件下的主安排) - 频次与时段:每月两次,以第二个与第四个周末为基准,每次不少于36小时。常态时段为周五16:30—周日18:30。 - 交接节点: a. 去程由探视方负责:周五16:30于幼儿园门口或园方指定交接点接宁宁;如因园方规定不得门口交接,则于园外最近公共场所完成交接。 b. 返程由探视方负责:周日18:30前将宁宁送回监护方住所或双方约定的固定地点,确保次日能按时入园。 - 轮班冲突的顺延规则:探视方如当周末承担夜班,得于当月其他无夜班周末顺延,保证“月不少于一次36小时”的底线;若当月因不可抗力或连续夜班无法成行,则在次月前两周内安排一次连续48小时补偿性探视。 - 城际出行:原则上由探视方完成往返接送。若当次单程路途超过4小时或遭遇恶劣天气/交通管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改为在A城进行当日式探视(不少于8小时),并在当月或次月以连续时段予以补足。 2. 工作日短时接触(同城或短途条件下的补充) - 在不影响入园与次日作息的前提下,探视方每月可在A城安排不超过2次的工作日短时探视(每次18:30—20:00),地点限于公共场所或儿童友好场所,监护方应予以协助。 - 因两城相隔,常规不鼓励跨城工作日短时接触。 3. 每周远程视频联系 - 固定时段:每周三19:30—20:00为视频探望时间(不少于20分钟,原则为30分钟),平台为微信/钉钉/Zoom等双方协商一致的平台。 - 协助义务:监护方应保证宁宁在安静、光线适宜的环境下接入,不以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 - 弹性改期:如因探视方夜班或突发工作任务,最迟于当日16:00前通知监护方并在48小时内补做一次。 四、法定节假日与寒暑假探视(轮换机制) 1. 法定节假日轮换 - 适用节日: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 轮换规则:以公历年份为序,奇数年由父方优先享有全部假期探视,偶数年由母方优先享有,另一方在当年相应节假日不主张集中探视,但不影响常规周末安排的同等替换。 - 假期长度与交接:上述每一法定节假日原则上由当年享有方在该假期第一日9:00至最后一日18:30连续探视;如跨城距离较长,前后各可设24小时机动出行窗口(但次日须保证能正常入园)。 2. 寒暑假安排 - 暑假:探视方享有每年一次10—14日连续探视;寒假:一次7—10日连续探视。奇偶年与法定假日轮换一致(奇数年由父方先选时段,偶数年由母方先选)。 - 排期规则:监护方应于放假前30日提供园方校历,探视方应于放假前20日提出拟定时段,双方于放假前10日完成书面确认。 - 教育与健康保障:连续探视期间,探视方应保障日常作息、学习与健康管理,不得无合理理由改变宁宁主要居住城市与就读安排。 五、排班对接与行程锁定 1. 班表告知:探视方应于每月20日前向监护方书面告知下月排班夜班表(含具体夜班日期),以便双方于每月25日前锁定下月两次周末探视具体日期与交接节点。 2. 调整机制:锁定后如因工作安排临时变动,发起调整方须于计划开始前72小时通知对方并给出两个等效替代时段;受通知方在24小时内确认其一。72小时内的紧急调整仅限不可抗力或突发疾病。 六、接送与费用 1. 原则分工:探视方承担往返接送与交通费用,确保安全文明出行;监护方配合完成幼儿园门口或约定地点顺利交接。 2. 长途情形:若单程超过300公里或4小时,双方可协商改为“探视方当次往返承担接送,监护方于次次往返承担接送”的轮替方式,或选取中途城市交接,确保宁宁旅途舒适。 3. 旅途安全:优先选择高铁/直达航班等安全、稳定交通工具;长途夜间行车应避免,必要时选择就近住宿。 七、补偿性探视与缺席处理 1. 因宁宁患病、重大天气、交通管制或探视方夜班集中导致当月常规探视无法进行的,探视方在30日内享有一次连续不少于24小时的补偿性探视;法定节假日未能成行的,在当年寒暑假内以等时长予以补足。 2. 无正当理由的拒不协助或擅自拒绝交接,构成对探望权的妨害。受妨害方可要求当月内等时长补偿;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请求对拒不协助一方予以训诫、罚款等法律后果。 八、行为规范与禁止性约定 1. 探视期间双方均应保障宁宁身心安全,避免过度旅行、深夜外出及不适龄活动;不得恶意贬损对方或挑唆对立。 2. 非经书面同意,探视方不得将宁宁带离中国境内或转交第三人长期照料。 3. 重大医疗、意外或紧急情况应第一时间互相通知并优先处置。 九、变更、中止与恢复 1. 如探视存在危及宁宁身心健康的证据(如家庭暴力、严重酗酒、滥用药物等),监护方可请求法院依法中止或限制探望;原因消失后应予以恢复。 2. 因父母居住城市重大变化、学段变更或宁宁身心需要,任何一方可申请变更本安排;协商不成,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调整。 十、争议解决与证据固定 1. 本安排作为父母子女探视协议,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具备提交法院调解或裁定确认的条件时,可申请司法确认以便执行。 2. 双方应保存交接记录、出行票据、视频联系截图等以备查证;发生争议时,协商不成,向宁宁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 谈判版与让步阶梯(供协商时使用) 一、谈判版(主张方案) 1. 频次与时长:坚持每月两次跨城周末集中探视(每次36—48小时),并保证每周三固定视频30分钟。 2. 假期轮换:法定节假日整段归属,奇偶年轮换;寒暑假连续探视分别10—14日与7—10日,优先保证连续性。 3. 接送与费用:探视方承担往返接送与费用;单程>4小时可在同一年度内采用轮替承担或中途交接。 4. 夜班弹性:以月度班表为准,锁定两次无夜班周末;因工作变动可72小时内调期并提供两个等效替代时段。 5. 补偿机制:当月未能成行的,30日内补偿连续24小时以上;法定节假日未能成行的,于寒暑假等时长补足。 二、让步阶梯(从强到弱的依次退让) 1. 第一层让步(轻度) - 将“每月两次周末”在夜班密集月份调整为“1次周末(36小时)+1次当日式探视(8—10小时,A城进行)”; - 视频由固定周三改为“本周三优先、冲突时于本周内任一工作日晚间补做”; - 单程>300公里或>4小时的月份,交通费用按6:4分担(探视方:监护方),或实行接送轮替。 2. 第二层让步(中度) - 周末时段压缩为“周六9:00—周日18:00”;确保每月一次连续不少于30小时; - 法定小长假(清明、端午、中秋)由整段改为每次首日9:00—末日18:30中的“核心24—36小时”,春节、国庆仍保留整段轮换; - 寒暑假连续探视下限调整为暑假7—10日、寒假5—7日。 3. 第三层让步(重度) - 将线下集中探视合并为“每两个月一次长周末(不少于60小时)+每周两次视频(每次20—30分钟)”; - 若班表长期不可预测,以学期为单位由探视方提前1个月提出“3个可选长周末”,监护方择其二确定; - 接送方式统一改为在A城进行当日式探视(每次8—10小时),并在寒暑假延长连续探视以抵偿累计不足。 操作要点与合规提示 1. 以书面确认为准:所有排期、调整与补偿均以双方微信/电子邮件书面确认作为生效依据。 2. 以未成年人利益为最高考量:当探视与宁宁健康、就医或重大教育活动冲突时,优先安排健康与教育,探视顺延并予以补偿。 3. 司法救济路径清晰:若一方无正当理由反复妨害探视,可向法院申请行为履行、责令协助、必要时罚款或司法拘留;情节严重者,法院可在变更抚养、限制探望等层面作出裁判以保障宁宁利益。 以上安排兼顾两城分居、幼儿园固定作息、母方单休与父方轮夜班的客观条件,设置了“固定+弹性+补偿”的结构,便于落地执行并满足法律上对“稳定性、可预期性与儿童最佳利益”的要求。建议双方尽快以书面形式签署,并在必要时申请司法确认以增强执行力。
小安探视安排计划(供协议/调解/裁判采纳) 一、适用前提与基本原则 1. 适用前提 - 子女:小安(小学在读)。 - 父母:一方为直接抚养方(下称“抚养方”),另一方为非直接抚养方(下称“探视方”)。 - 居住与距离:双方同城居住,直线或通行距离约10公里。 - 作息与秩序:以小学生作息与学业稳定为优先,保证周一至周五规律作息、周末适度活动与充分休息。 2. 基本原则 -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稳定与连续性原则、最少干扰原则、共同抚养责任与合作原则。 - “周末面探+工作日通话”的主轴,兼顾交通半径(10km)与校内学习节奏。 二、术语与交接 1. 交接地点与优先顺序:优先在小安所在学校正门(或指定安静交接点)完成交接;若学校放假或不便,改为抚养方住所或双方约定的公共场所。 2. 交接纪律:准时、文明、无争执;交接时不得向小安灌输不当信息或引发不安情绪;任何迟延超过30分钟,应即时通过既定渠道说明原因并协商调整。 三、探视条款A版(常规每周末制) 1. 周末面探 - 频率与时间:每周末一次,为保证休息与作息稳定,约定每周六10:00至每周日19:30,过夜1晚。 - 接送安排:周六由探视方至学校门口或抚养方住所接小安;周日晚19:30前由探视方将小安安全送回抚养方住所(或双方约定的返程交接点)。 - 学业与作息:探视方应保障完成常规作业,不得安排超强度活动;周六夜间原则上21:00前就寝;周日晚餐后按时返程。 - 课外活动冲突:如与固定校队/社团/培训冲突,以校方或已缴费的固定活动为优先;探视方可于活动结束后继续行使当次探视,时间相应顺延但不超过当日21:00。 2. 工作日电话/视频探视 - 频次与时段:每周二、周四各一次,每次10—15分钟,建议20:00—20:15间进行,以不干扰作业与入睡为限。 - 形式与保障:电话或微信视频均可;通话在保障小安舒适的前提下由抚养方适度在旁监督但不得干预。非必要不录音录像,避免给小安带来压力。 - 临时调整:如遇考试周或学校重大活动,当周电话可减至1次或改至前后周补足;双方提前24小时沟通确认。 3. 节假日与生日(如暂不作全面假期分配) - 原则:节假日及生日优先以周末面探安排为基础;如与当周末重合则并入周末探视,不额外累加。如双方另行约定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轮替分配,优先按新约定执行。 四、探视条款B版(错周周末制,利于深度相处与学校交接) 1. 周末面探(隔周制) - 频率与时间:每隔一周自周五放学后至周日19:30。周五放学在学校门口交接,周日由探视方送回。 - 学业保障:周五晚检查并陪同完成必要作业;周六适度户外活动,周日晚按时返程,确保周一精力充沛。 - 交通与距离:同城10km内,探视方负责周五接与周日送,若遇极端天气或临时交通管制,可改为地铁/网约车结合的方式,抚养方应予以必要配合。 2. 工作日电话/视频探视 - 频次与时段:每周一、周三、周五各一次,每次10分钟,建议20:00开始;遇考试周可减少至1—2次。 - 例外与补偿:如当周已有错周过夜探视,周五晚通话可由探视方当面交流予以替代。 3. 假期柔性条款(可选项) - 寒暑假可在不影响主要托管安排的前提下,由探视方每周增加1次日间探视(10:00—18:00),具体日期提前7日协商;如协商不成,仍按周末错周制执行。 五、共同条款(A/B均适用) 1. 临时调整机制 - 例行调整:双方因公务出差、子女校内比赛、突发疾病等需调整当次探视,应至少提前48小时通过书面(微信)告知并提出两套备选时间;对方应在24小时内明确同意其中一套或提出合理替代。 - 期末考试与大型测评周:可减少一次电话或将周末探视缩短为“周六10:00—周六19:30不过夜”;考试结束后次周优先安排顺延补足一次日间探视。 2. 安全与合规 - 禁止带小安参与存在明显安全风险的活动;乘车须使用安全座椅或安全带;不得酒后驾驶或允许无证人员驾驶。 - 医疗与紧急联络:探视期间如需就医,探视方应即时通知抚养方,重大医疗决策应征求抚养方意见;双方应互存紧急联系人、备用电话与就近医院名单。 3. 教养一致性与非贬损义务 - 双方应保持教育口径基本一致,不得教唆拒绝另一方或贬损对方及其亲属;不得在通话中引发争执或向小安灌输不当成人矛盾。 4. 跨市/出境限制 - 未经抚养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当次探视中将小安带离所在城市;确需跨市,应至少提前7日书面告知并提供往返交通与日程安排,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5. 信息共享与学校沟通 - 双方有权与义务共享学校通知、成绩单、作业重点及健康信息;任何一方均可与学校沟通,但应将要点同步告知对方。 6. 情势变更与修订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启动修订:任一方主要居住地变更导致通行距离超过30公里或单程通勤超过60分钟;小安升学导致课表与作息显著调整;一方长期夜班或外派导致原安排难以实现。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更探视方式。 六、执行与救济 1. 配合义务与记录留存 - 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交接、擅自减少通话次数或变相干扰通话,另一方可固定证据(聊天记录、通话截图、学校出入记录等),先行律师函或调解,仍不改正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行为保全。 2. 紧急救济 - 遇到严重妨害探视或出现足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受害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行为保全措施,并请求责令对方停止妨害、配合交接或在必要时改为监督探视。 七、法律依据与裁判参考(法条/判例占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占位:探望权]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必要时法院可就探望的方式、时间作出具体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占位:未成年人最利益]条、第[占位:父母共同抚养义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占位:探望方式调整与中止]条、第[占位:拒不协助的救济]条。 - 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第[占位]号:确立“时间可执行、地点可执行、责任可执行”的刚性条款设计思路,强调“稳定作息+细化交接”的可执行性。 - 地方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要点第[占位]条:同城短距离优先学校交接、周末过夜兼顾周日晚返程。 八、调解对比稿(便于选择与签署) 1. 调解稿(和解式表述,便于达成共识) - 共同目标:双方确认以小安身心健康与稳定成长为最高目标,在平等与尊重基础上落实“周末面探+工作日通话”。 - 选择A或B:经协商,现选择【A版/每周末制】或【B版/错周制】执行;如实际运行满3个月后需优化,双方可在当月内优先协商微调。 - 协商机制:出现冲突时,先由双方以微信书面沟通,48小时内给出两套可行备选;必要时可邀请学校社工或居委/妇联参与调解。 2. 裁判要素稿(可执行式表述,便于法院裁判或强制执行) - 探视时间节点:A版(每周六10:00至每周日19:30)/B版(隔周周五放学至周日19:30),逾时视为未履行。 - 交接地点与责任:学校正门交接为第一顺位;探视方负责接送;遇不可抗或突发事由,可改至抚养方住所,抚养方应予配合。 - 工作日通话:A版(周二、周四20:00—20:15);B版(周一、周三、周五20:00—20:10)。抚养方应保证小安如约接通,不得无故干扰。 - 违约与救济:任一方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干扰探视/通话的,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行为保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签署与生效 - 本探视安排计划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作为调解协议或民事裁判文书内容的,依相应法律效力执行。 - 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有利于小安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附:操作清单(建议) - 交换紧急联系人、校医/就近医院名单、常备药清单与过敏史。 - 建立固定沟通群(含双方与必要亲属),仅用于时间安排与紧急通告。 - 每次交接时携带学习用品、校卡与随身衣物清单;探视结束前检查作业完成情况。 说明 - 上述条款A/B可在调解时二选一或结合采纳;建议先行A版运行3个月,如周末课程安排密集或需要更长亲子时段,再切换至B版隔周制。 - 法条/判例以“占位”表示,签署或提交法院前请由律师结合最新《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当地裁判规则补全具体条文与案例编号,确保引用准确与可执行性。
乐乐探视安排计划(监督探视方案)—草案 一、目的与法律依据 - 为在信息有限、双方情绪对立的背景下,确保未成年人乐乐之最佳利益,兼顾探视权与监护安全,特制定本监督探视方案。 -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离异后未成年子女与非同住父母保持联系之权利及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探视等保护性措施之规定,结合个案风险与可行性拟定。 - 本方案旨在可直接提交家事调解或人民法院确认并作为执行依据;未被司法文书确认前,双方亦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遵守。 二、名词定义与角色分工 - 未成年人:乐乐。 - 抚养方:现阶段与乐乐共同生活、承担主要日常监护职责之一方(以下简称“抚养方”)。 - 探视方:与乐乐不同住、依法享有探望权之一方(以下简称“探视方”)。 - 监督方:乐乐之外祖父母,承担在探视期间的全程在场监督与安全保障职责(以下简称“监督方”)。 三、探视方式与期限(短时监督探视) - 适用期间:自本方案生效之日起12周为初期监督期;第6周进行中期评估,第12周进行期末评估,必要时据评估结果调整。 - 频次与时长(固定):每周一次,每次2小时。 - 建议时间:每周六10:00—12:00;如与乐乐学习、就医或重要学校活动冲突,可在当周内协商改至周日同一时段,且须于原定探视前48小时以书面方式确认改期。 - 地点(中立、可监督):以儿童友好且具备公开性、可视频监控之公共场所为宜(如街道综治中心亲子空间、社区家庭服务中心、图书馆少儿阅览区、具监控的室内活动场所),由双方与监督方书面确认;原则上不在任何一方住所内进行。 - 人员限制:探视期间除上述三方及必要之乐乐照护人员外,不增列第三人。确需增加者,应至少提前72小时书面告知并取得书面同意。 四、固定交接点与交接规则 - 固定交接点:由双方与监督方书面确认具备视频监控的公共机构门厅或治安良好公共场域(如派出所接待大厅、街道综治中心门口等),以降低冲突风险并便于事后查证。 - 错时无接触交接:为避免直接冲突,实行错时交接机制: 1) 抚养方于探视开始前10分钟将乐乐交由监督方; 2) 探视方于整点到达并由监督方将乐乐交接给探视方; 3) 返还时反向进行,探视方提前5分钟将乐乐交予监督方,抚养方于整点接回。 - 物品交接清单:监督方在每次探视开始前与结束后核对并记录乐乐随身物品(衣物、水杯、药物与医嘱、学习用品等),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 准时原则与等候:宽限时间10分钟。逾期未到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说明;连续两次(含)以上无正当理由迟到或缺席,触发评估与纠正机制(见第十条)。 五、监督职责与安全规范 - 监督在场义务:监督方全程在同一空间范围内可视、可随时介入,确保乐乐人身、心理安全;涉及如厕等必要隐私环节可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适度拉远距离。 - 干预与终止权:如出现乐乐明显焦虑、身体不适、探视方不当言行或其他安全隐患,监督方有权当场口头警示并记录;情节严重时可立即终止当次探视,并在2小时内书面通报双方。 - 禁止性行为规范:探视期间严禁体罚、辱骂、胁迫、诱导性讯问、灌输对另一方及其家属之负面评价、酒后或药物影响下探视、擅自录音录像发布至网络或传播;确需拍摄合影,须征得监督方同意且仅供家庭留存。 六、电子沟通与非现场联系 - 固定远程联系:每周二、周四19:30—19:50进行视频通话,由抚养方在安静环境中协助接入,监督方可在初期观察;探视方应尊重乐乐作息与作业安排。 - 紧急联系:涉及健康、安全之紧急事项可随时电话沟通,并于事后24小时内形成书面纪要备查。 七、沟通守则(适用于双方成人及监督方) - 书面为主:双方就探视事务之沟通以单一书面渠道进行(建议确认为同一通信软件与群组),避免多渠道重复与误解。 - 内容限于事务:沟通限于时间、地点、健康、学习与必要安排;不得夹带人身攻击、情绪性指责、挑衅性语言或与案件无关之议题。 - 期限与格式:一般事项24小时内回复;紧急事项1小时内回应。事项明确具体、用语客观,中性描述事实,避免主观推断。 - 保密与合规: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沟通内容对外发布或用于非本案之目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会议纪要制度 - 启动会议:首次探视前举行一次短会(线上或交接点简短会议),确认本方案核心条款与操作流程。由监督方或双方共同认可之第三方(如家事调解员/律师)主持。 - 例行纪要(每次探视后当日内完成):监督方负责形成《监督探视纪要》,包括: 1) 日期、时间、地点、在场人员; 2) 活动概述与乐乐情绪、互动情况; 3) 任何风险事件/纠纷及处理; 4) 下次探视计划与需准备事项; 5) 各方签名或书面确认。 - 月度小结与评估:每4周由监督方牵头形成《月度评估报告》,就依从性、乐乐适应情况、安全事件、沟通质量作出评价与建议,并于第6周和第12周组织评估会(可线上)。 九、跟进清单(执行要点) - 探视前:时间地点确认、物品打包清单、必要药物与医嘱、应急联系人与保险信息、乐乐当周作息与禁忌提示。 - 探视中:遵守监督指引、控制强度与节奏、避免高刺激或高风险活动、适度拍照留痕(不对外传播)。 - 探视后:交接清单核对、反馈乐乐健康与情绪、记录问题与改进事项、确认下次安排。 - 沟通检查:是否在期限内回复、是否存在不当言行、是否需要第三方调解介入。 - 资料留存:纪要、清单、影像资料(如有)妥善保存,供评估与必要时司法审查使用。 十、违约与纠正机制 - 一般违约:迟到、未按格式沟通、轻微不当言语等,由监督方记录在案并提出书面提醒;连续两次发生者,增加一次临时评估会议并可减少当次探视时长。 - 重大违约:无正当理由缺席、擅自带离固定区域、在乐乐面前贬损对方、威胁性言行、疑似酒后探视、传播隐私等,立即中止当次探视,并在72小时内进行专项评估;必要时调整为更严格监督或暂缓探视,并可向家事调解/法院申请行为令或变更措施。 - 证据与处置:所有违约由监督方在纪要与证据材料中载明;若协商无果,可提交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强制执行相关条款。 十一、阶段性调整与升级/降级标准 - 升级条件(放宽监督或增加时长):连续8次探视无重大违约且乐乐情绪稳定、监督方评估为低风险;可将单次时长延至3小时,或增加至每周2次;连续12周稳定后,可在家事调解或法院主持下评估是否改为白天非监督探视。 - 降级条件(强化监督或暂停):发生重大违约、安全事件、乐乐强烈排斥且经心理专业人士评估不宜继续原强度者;可缩短时长、改为更严格场地/人员限制,必要时短期暂停并配套亲职教育或心理疏导后再评估。 - 专业支持:如出现持续沟通失败或儿童适应困难,可引入家事调解员、儿童心理咨询师或亲职教育课程,相关安排由评估会议决定。 十二、费用与交通 - 交通安排:各方各自承担至固定交接点的往返交通;监督方陪同产生的必要交通与场地费用,双方按各50%比例分担,或由法院/调解协议另行确定。 - 临时变更产生的额外合理费用,变更主张方承担;双方共同同意的,按约定分担。 十三、应急与健康管理 - 医疗优先:探视期间若乐乐出现身体不适,监督方有权即时终止并就近就医,同时通知双方;就医资料在24小时内共享。 - 药物与过敏:抚养方须在探视前书面提供药物清单与过敏信息;探视方应严格遵医嘱,不得擅自增减药物或食用过敏源。 - 突发事件报告:重大事件(受伤、失踪、严重对峙)应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并附初步事实与处置经过。 十四、保密与未成年人保护 - 任何一方不得将涉及乐乐个人信息、健康状况、学习成绩、影像资料用于与本案无关之场合或对外发布。 - 涉及公开披露或媒体接触,应事先书面征得另一方与监督方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效力、变更与争议解决 - 本方案经双方与监督方签字确认后生效;经家事调解或人民法院调解/裁判确认的,依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 变更程序:非紧急事项的变更应提前7日以书面提出,经书面同意后实施;紧急事项按应急条款处理。 - 争议解决:优先提交社区家事调解或双方共同认可之专业调解员调处;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裁判或行为规则令。 签署页(略) - 抚养方(签字/日期): - 探视方(签字/日期): - 监督方(外祖父母)(签字/日期): - 备注:双方确认固定交接点、固定探视时段与通信渠道之附件一;沟通守则确认书附件二;监督探视纪要模板附件三;跟进清单附件四。 附:监督探视纪要模板(要点) - 基本信息:日期、时间、地点、在场人员 - 活动概述:主要活动、时序安排 - 儿童状态:情绪、互动、进食/休息情况 - 事件记录:冲突/风险/干预措施 - 结论与建议:是否按计划完成,改进事项 - 下次安排:时间、地点、准备清单 - 确认:监督方/抚养方/探视方签名 本方案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核心,兼顾冲突降级与证据可追溯性,建议尽快提交家事调解或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以利规范执行并为后续阶段性调整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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