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遗嘱起草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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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3, 2025更新

根据家庭成员和资产需求,起草精准的法律遗嘱。

示例1

起草说明与法律依据(摘要)
- 适用法律:本遗嘱的起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嘱自由、遗嘱形式、遗嘱执行、必要份额、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效力冲突解决等)、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监护、家庭义务等)、物权编(关于居住权设立条款)以及相关司法实务。遗嘱处分以立遗嘱人对其个人财产及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本人份额的处分权为限。
- 核心规则要点:
  1) 遗嘱自由及形式:遗嘱应依法定形式作出,自书遗嘱应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须有两名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产无利害关系者在场见证并签名;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效力与证据力更高。
  2) 夫妻共同财产:遗嘱对共同财产仅及于立遗嘱人的份额;遗产分割前应先行析出配偶份额。
  3) 必要份额:对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且缺乏生活来源又没有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4) 未成年人财产管理:未成年子女所继承的财产由其监护人依法代管,应与监护人自有财产分开管理,接受监督,仅用于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医疗等合理需要。
  5) 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为特定亲属在特定房屋中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不随房屋所有权转移而消灭,通常可办理登记以对抗第三人。
  6) 遗嘱执行:立遗嘱人可指定遗嘱执行人,执行人有清理遗产、清偿债务、分配遗产、监督管理未成年人继承财产等权限和义务。

遗嘱

立遗嘱人:张晨,男,身份证号码:[填写],住址:[填写],联系电话:[填写]。

一、立遗嘱声明
1. 本人现年[填写]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此遗嘱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未受任何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
2. 本人婚姻状况:与配偶赵玲(身份证号码:[填写])登记结婚至今。子女情况:女儿张可,女,现年8周岁。父亲[如有则填写],母亲王梅(身份证号码:[填写])。
3. 本遗嘱系本人对合法财产(含依法属于本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本人份额)所作之处分。对夫妻共同财产,在遗嘱执行时应先行与配偶依法析产,配偶对其份额的取得不属于继承。
4. 本人此前如曾立有任何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或与本遗嘱相抵触的书面或口头处分,均以本遗嘱为准,前述相抵触部分自本遗嘱生效之日起撤销。
5. 本人去世后,与本人死亡有关的丧葬费用、依法应由遗产清偿的债务及税费,应当优先于遗产分配予以清偿。

二、遗产范围与财产说明(以实际存在且归属明确的财产为准)
1. 市区住房:坐落于[具体地址],权属证号:[填写]。如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遗嘱处分仅及于本人在该不动产中依法享有的份额。
2. 活期存款:开户银行及账号为[银行名称、账号/尾号],以及本人名下其他银行活期账户资金。
3. 家庭车辆:品牌型号[填写],车牌号[填写],登记证书号[填写]。
4. 基金定投:基金账户[基金销售机构/券商名称、账户号/基金代码]项下的基金份额及对应收益。
5. 本人名下其他未在上述逐项列明的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其他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证券资产、数码账户资金、应收款项等),统称“剩余遗产”。

三、遗产具体处分
(一)关于市区住房
1. 本人于前述住房中依法享有的全部份额,在本人死亡后由配偶赵玲取得所有权。
2. 为保障直系长辈居住利益,本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授予母亲王梅对该住房的终身无偿居住权,自本人死亡之日起生效,至王梅死亡或书面放弃居住权之日终止。居住权内容与范围如下:
   - 王梅有权占有并合理使用该住房作为日常居所;不得转租、出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居住权。
   - 住房的日常物业费、水电气等使用性费用由实际居住人承担;房屋重大修缮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依法负担。
   - 该居住权可依法申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赵玲应予以协助办理。居住权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设定抵押、出售等方式妨碍居住权的实现。
3. 若王梅先于本人死亡或与本人同时死亡,居住权不发生或不再发生,住房份额仍按照本条第1款归赵玲所有。

(二)关于活期存款
在依法清偿债务、税费及办理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就属于本人份额的活期存款按下列比例分配:
1. 赵玲:60%;
2. 张可:30%。该部分应自赵玲为法定监护人名义开立“张可专属财产监管账户”单独管理,仅用于张可的生活、教育、医疗及成长所必需的合理开支;原则上动用本金应经遗嘱执行人书面同意;
3. 王梅:10%,作为其生活照料、医疗支出等之用。
为保障老年生活,如王梅属于法律所称“缺乏生活来源又没有劳动能力且需要扶养”的继承人,本条对其分配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必要遗产份额;若低于该必要份额,应依法予以补足。

(三)关于家庭车辆
本人在前述车辆中的全部权益由赵玲取得。

(四)关于基金定投
本人名下前述基金账户内属于本人份额的全部基金份额及其孳息,由女儿张可取得。其管理与使用规则如下:
1. 在张可未成年期间,由其法定监护人赵玲代为管理,应当与其自有财产严格分离,审慎管理,并每年向遗嘱执行人提供一次书面财产管理报告及相关单据。
2. 基金收益可用于张可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支出;确需动用本金的,应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遗嘱执行人审核同意后为之。
3. 张可年满18周岁(或依法被宣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后,有权自行处分该等基金份额及全部收益。

(五)剩余遗产分配
除前述已明确处分的遗产外,本人其他剩余遗产(含因特定遗赠受领人先于本人死亡而回归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
- 赵玲:50%;
- 张可:40%,未成年期间之管理比照本遗嘱第三条(四)第1、2款;
- 王梅:10%。
上述分配同样受必要遗产份额规则之保障与调整。

(六)替代受益与归并条款
1. 如本遗嘱指定接受遗产或受遗赠之人先于本人死亡、与本人同时死亡或依法丧失继承(受遗赠)资格,其原应取得之份额并入剩余遗产按本遗嘱第三条(五)分配。
2. 若因标的不存在、灭失或权属不明导致特定遗赠无法履行的,其相应份额并入剩余遗产。

四、未成年子女监护与财产监管
1. 监护指定:本人死亡后,女儿张可之第一顺位监护人为其生母赵玲。若赵玲死亡、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或客观上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则由王梅担任备用监护人,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备案。
2. 监护义务与监督:监护人应恪尽职责,依法、善意并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原则管理张可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或与自有财产混同;重大事项(处分本金、改变主要资产形态等)须征得遗嘱执行人书面同意。遗嘱执行人有权就监护人之财产管理行为实施监督,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监督或替代措施。

五、遗嘱执行人
1. 指定赵玲为本遗嘱之首任遗嘱执行人;如赵玲不愿、不能或不适任履职(含死亡、被撤销资格等情形),则由王梅担任遗嘱执行人。若二人均不适任或不愿履职,由本遗产范围内多数继承人共同推选第三人担任,协商不成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指定。
2. 遗嘱执行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清点、封存与保管遗产;调查遗产相关信息;支付与本人死亡相关的合理费用;依法清偿债务与税费;办理夫妻共同财产析产;按遗嘱处分分配遗产;为实现遗嘱目的而处分遗产的必要行为;监督未成年人遗产管理;为遗嘱执行提起或应对相关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3. 遗嘱执行人有忠实、谨慎义务,应就重大处置行为与受益人适度沟通并形成书面记录;执行人必要的合理费用可在遗产中列支。

六、见证与生效
1. 本遗嘱为[请选择其一并据实操作:自书遗嘱/打印遗嘱/拟申请公证遗嘱]。
   - 若为自书遗嘱:本人应当全文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具体日期与地点。
   - 若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本人及受益人无利害关系、且非受遗赠人之自然人在场见证并在本遗嘱末尾签名、注明身份信息与见证日期。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近亲属、公证人员等不得作为见证人。
   - 如办理公证遗嘱,以经公证机构审核出具的遗嘱文本为准。
2. 本遗嘱自本人死亡之日起生效。在本人生前,有权随时依法撤销或变更本遗嘱。
3. 本遗嘱条款如有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无法解释之处,应依照法律规定并以符合本人真实意愿的方式予以补充或解释。

七、争议解决
与本遗嘱相关之争议,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及遗嘱执行人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人死亡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八、附则
1. 为便于执行,本人授权遗嘱执行人向相关金融机构、登记机关、监管机构调取与本人遗产有关的一切信息与凭证。
2. 本遗嘱所涉权利义务之履行,若需办理权利登记、账户过户、资金划转等手续,相关权利人应互相配合并提供必要文件。
3. 本人建议就本遗嘱进行公证,并于重大家庭结构、财产状况或法律政策发生重要变化时及时评估并必要时修订遗嘱。

立遗嘱人(签名或盖章):张晨
日期:    年    月    日
立遗嘱地点:[填写]

见证人一(打印遗嘱适用):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签名:           日期:

见证人二(打印遗嘱适用):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签名:           日期:

附件:财产清单(建议列明并更新)
- 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 银行账户清单及余额证明
- 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 基金账户对账单/持仓证明
- 其他相关财产凭证

执行与合规提示(务请注意)
- 建议选择“公证遗嘱”,以增强效力与可执行性。若以自书或打印方式订立,请严格遵守形式要件,否则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 涉及居住权的设立,建议由受益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以确保对抗第三人。
- 本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仅处分本人份额;执行时应先行完成析产,再行继承分配。
- 如母亲王梅符合必要份额保护条件,本遗嘱为其预留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所定必要份额;若不足,应依法予以补足。

示例2

以下为李宁遗嘱之专业草案。为确保效力与可执行性,建议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或至少由两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受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现场见证签署并留存影像记录。本草案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监护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则进行拟制,兼顾经营性资产的延续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李宁遗嘱

立遗嘱人(以下简称“本人”):李宁,男,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立遗嘱声明与撤销条款
1. 本人基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特立此遗嘱,以处分本人死亡后遗产的归属及管理。
2. 凡与本遗嘱相抵触之先前任何遗嘱、遗嘱附录或遗嘱性处分,均全部撤销。

二、婚姻与共同财产声明
1. 本人与配偶周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为合法婚姻关系存续中之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先行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理与分割,本遗嘱仅处分本人于共同财产中属本人之份额及本人之个人财产。
2. 本人之法定债务、税费及遗嘱执行等必要费用,均应优先以遗产清偿后,再按本遗嘱分配。

三、遗产范围与清单
本人遗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某小型企业60%股权(企业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以下称“目标企业”)。
2. 基于持有上述股权而产生的,已宣告但未发放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以及于本人死亡时已经形成的红利、分红、盈余分配等可得利益请求权(俗称“对公账户分红收益权”之相应民事请求权)。
3. 以本人名义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如附件清单所列)。
4. 本人名下个人银行存款(开户行、账号、币种、金额详见附件清单)。
5. 本人作为投保人的商业保险权益,包括保险金请求权(限不存在或已失效之受益人指定情形),及与保险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红利等权利(具体保单见附件清单)。
6. 其他依法属于本人之动产、不动产及知识产权等。

四、特定遗赠与分配安排
(一)关于目标企业60%股权及经营性权益
1. 基本处分规则(有限公司情形):如目标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我将本人名下之60%股权中40%遗赠与配偶周洁,20%遗赠与子李川(200__年__月__日出生,现年12周岁)。自本人死亡之日起,上述股权对应之股东权利(表决权、分红权等)由受遗赠人承受,惟子李川为未成年人,其股东权利由其法定监护人依法代为行使;涉及重大经营事项之表决,依本遗嘱第六条由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依最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行使或协调。
2. 备选规则(合伙企业/个人独资情形):如目标企业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依法本人死亡引致之合伙人退伙、继承人入伙及清算/结算应依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企业章程处理。本人指示:在符合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由配偶周洁承继本人于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权益;如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配偶或子女入伙,则应依法就本人出资份额进行结算,结算所得款项按本款第一目(有限公司情形)所载40%配偶、20%子女的比例承受。
3. 已形成之分红请求权:凡于本人死亡前已经依法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但尚未支付的分红、红利或其他可得利益之请求权,归入遗产并随股权受让比例同向分配(配偶40%、子女20%)。
4. 与陈远之经营协同:陈远为目标企业之合伙人/共同股东。为维护企业持续经营与商业信用,本人作出如下遗嘱性指示:
   - 在不违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前提下,由遗嘱执行人与陈远协作,确保日常经营不断档,维持管理团队与关键客户、供应商关系稳定。
   - 如配偶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拟在本人死亡后三年内转让所承继之全部或部分股权/出资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陈远享有依法定或章程约定的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以双方协商或经具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立的公允价值为准。
   - 本条属遗嘱性管理与和解指示,并不排除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强制性法律规范之适用;如发生冲突,应以法律及章程/协议为准。

(二)关于注册商标
1. 本人名下注册商标(详见附件)整体遗赠与配偶周洁所有。
2. 为保障目标企业品牌延续,上述商标自本人死亡之日起,由配偶周洁以排他许可方式无偿授权目标企业使用,授权期限为本人死亡之日起至少十年,具体许可条件由遗嘱执行人拟定并由配偶签署;许可期满后,配偶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另行合理约定。
3. 遗嘱执行人应协助办理商标权转移与许可备案等手续。

(三)关于个人银行存款
本人名下个人银行存款,于清偿债务、税费及遗产管理费用后,按以下比例分配:50%归配偶周洁,50%归子李川。子李川所得部分由其监护人专项管理,用于其生活、医疗与教育支出。

(四)关于商业保险
1. 如相关保险合同已指定受益人且该指定有效,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处理,本遗嘱不改变该受益人指定;如需变更,须依保险法以书面通知保险人方生效。
2. 如相关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无效或受益人先于本人死亡导致受益人缺位的,本人之保险金请求权并入遗产,按本遗嘱第五条之剩余遗产规则分配;涉及现金价值、红利等合同性权利亦同此处置。

(五)其他及剩余遗产
除上述特定财产外,本人其他一切遗产(包括将来发现之财产及本遗嘱未及处分之财产),在清偿债务、税费与遗产管理费用后,由配偶周洁与子李川各按50%比例承受。

五、对“必要份”与特定扶助之说明
如存在对本人负有扶养义务且无法独立生活、无生活来源之人,本人同意依法为其保留必要份。该必要份之范围与数额由遗嘱执行人参照法律规定与具体需要确定,并于分配前优先保障。

六、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
1. 本人指定配偶周洁为遗嘱执行人并兼任遗产管理人。周洁不愿或不能履职时,由陈远为备用遗嘱执行人,仅在与目标企业经营直接相关之事项上行使临时管理与执行职责,直至人民法院指定或利害关系人推选产生新的遗产管理人为止。
2. 遗嘱执行人权限包括: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代表遗产参与诉讼/仲裁/调解;处理、保护和必要处分遗产;依法清偿债务与税费;办理股权、商标等权利变更登记与许可备案;按本遗嘱分配遗产;为保护未成年继承人的利益,对与目标企业相关的重要事项行使临时表决或委托表决权。
3. 利益冲突回避:陈远作为目标企业之合伙人/共同股东,受托行使遗嘱执行职责时,对涉及自身利益之交易应依法进行回避,须经配偶周洁书面同意并以公允条件实施;重大事项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独立评估意见。

七、未成年子女之监护与财产管理
1. 本人确认配偶周洁为子李川之法定监护人。若周洁先于本人死亡、丧失或被限制监护资格或无力履职,本人提名陈远为李川之备用财产管理人,仅限管理、使用、处分为李川利益所必需之财产,接受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监督;关于李川人身监护之最终确定,依法律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由有管辖权之机关/法院裁判或依照近亲属协商处理。
2. 子李川承受之遗产,不得用于与其成长、教育无关之支出;在其年满18周岁前涉及重大处置(如股权转让、抵押、重大投资等),应征得遗嘱执行人同意,并以公允价值为限。

八、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本遗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遗嘱有关的争议,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人死亡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九、可分割性条款
本遗嘱任何条款被确认无效、不发生效力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确属无效部分,由遗嘱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及本遗嘱之基本意旨进行调整与执行。

十、生效
本遗嘱自本人死亡之日起生效。

立遗嘱人签名(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一:____________(签名/按手印)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见证人二:____________(签名/按手印)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见证声明:两名见证人均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本遗嘱之受益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已现场见证立遗嘱人阅读或由他人宣读本遗嘱全文,确认立遗嘱人系在清楚、理智、自愿之状态下签署本遗嘱,日期、地点及签署属实。

附件:遗产清单(示例模板)
1. 目标企业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本人持股比例、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关键条款复印件。
2. 股权证明文件: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历次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3. 分红权益材料: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应收未收分红明细。
4. 注册商标:注册证、注册号、类别、有效期、许可合同/质押情况。
5. 银行存款:银行名称、账户、币种、余额、存单/流水。
6. 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保单号、险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现金价值、受益人指定文件。
7. 其他财产:不动产证、车辆登记、著作权登记、电子账户与数码资产清单等。
8. 债务与负担:借款合同、抵押/质押资料、未决诉讼或仲裁情况。

重要执行提示(为执行便利所作说明,非遗嘱正文)
- 建议办理公证遗嘱,以增强效力与可执行性。
- 股权/出资份额继承应同步检视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之继承、优先购买权与股东资格条款;如章程对继承有限制,依法应由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以合理价格受让,否则不应阻却继承。
- 商标权转移与许可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应备案。
- 保险受益人之变更须在生前书面通知保险人方生效;遗嘱仅在受益人不存在或受益权失效时及未另行指定时,方能对保险金请求权产生影响。
- 未成年子女财产重大处分须以其最大利益为标准,并遵守监护、民法典相关规定,接受必要监督。

以上草案已尽可能将经营性财产的延续性、家庭成员保障与法律可执行性相协调。建议结合实际资产资料、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保险保单逐项核验后定稿,并在公证处完成公证或严格依照法定形式完成签署与见证。

示例3

以下文本为周岚遗嘱的正式草案,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继承、婚姻家庭、物权及监护的强制性规范,明确区分可处分的遗产范围,对配偶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进行平衡,并设置遗嘱执行与未成年人份额的管理与监督条款。为确保效力,请依照法定形式签署并建议办理公证。

周岚遗嘱(打印遗嘱)

一、立遗嘱人基本情况
1. 立遗嘱人:周岚,女,身份证号:[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2. 立遗嘱人确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系在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下立此遗嘱,未受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知悉并理解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之法律后果。

二、家庭成员情况
1. 现配偶:高平,身份证号:[___________]。
2. 前婚所生女:周青,女,现年16周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
3. 现婚所生子:周禾,男,现年6周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三、遗产范围与可处分份额
1. 婚前房产:位于[地址/不动产证号___________],产权人为本人,属本人婚前个人财产,依法作为本人遗产处置。
2. 婚后共同存款: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银行存款及理财等资金。本人仅就依法归本人所有之份额(原则上为该等共同存款总额的二分之一,除非已有书面约定或有证据另行分割)进行处分。
3.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依法可以继承的余额部分作为遗产处置。
4. 养老金账户:本人名下依法可被继承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依法可继承的余额、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账户中依法可继承的余额),作为遗产处置。对依法不得继承的待遇或权益不在本遗嘱处分范围内。
5. 其他个人财产:本人依法享有的其他个人动产、不动产、债权(含应收款)、数字账户与虚拟财产权益中依法可继承的部分,均属遗产范围;但依法不得继承或不属于本人所有之财产不在处分之列。

四、具体遗产处分
为平衡配偶居住与未成年子女长期利益,依民法典关于遗嘱与居住权、共同财产及未成年保护之规定,特作如下安排:

(一)婚前房产
1. 所有权:由本人前婚女周青与现婚子周禾按份共有,份额各50%。两子女应于本人死亡后依法办理继承及变更登记。
2. 居住权设立:为保障现配偶居住利益,于该房屋上为高平设立居住权,期限为其终身,自本人死亡之日起生效。高平享有对该住宅合理、必要的占有与使用以满足居住生活之需要,但不得转让、继承或将该居住权用于营利性出租。居住权应依法登记方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费用由遗产承担。
3. 房屋重大处分限制: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周青与周禾就该房屋所有权的重大处分(如出卖、抵押)应征得居住权人高平的书面同意;如确需处分,应为高平妥善安排同等居住条件,相关费用从处分对价中优先支付。

(二)婚后共同存款中本人份额的处分
在依法先行析产、确定本人在夫妻共同存款中的份额后,对该份额按下列比例处分:
1. 其中60%遗赠给高平;
2. 余下40%由周青与周禾各受领50%(即各占本人份额的20%)。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依法可继承余额
1. 50%归高平;
2. 50%由周青与周禾各受领50%。

(四)养老金个人账户中依法可继承之余额
1. 50%归高平;
2. 50%由周青与周禾各受领50%。

(五)其他个人财产
1. 本人一般生活用品、首饰及个人物品(不含明显用于投资或收藏之贵重物品),由高平取得。
2. 其他未在上文明确列明之本人个人财产,若属投资性财产或可分割财产,由周青与周禾按份各50%受领;若属不可分割之特定物,应由遗嘱执行人综合公平性与变现便利原则组织变现后按上述份额分配价款。

(六)代位与转归条款
1. 如高平先于本人死亡或与本人同时死亡,按上文应归其的份额由周青与周禾各按50%承受。
2. 如周青或周禾先于本人死亡或与本人同时死亡,则由其子女(如有)依法代位承受该应得份额;如无代位继承人,则该份额归存活之另一子女所有。

五、未成年人份额管理与监督
1. 受领与管理原则:周禾、周青在未满十八周岁前因本遗嘱取得的财产,原则上由其法定监护人依法代管,资金仅得用于其生活、教育、医疗及培养之必要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2. 监督与信息义务:为防止管理不当,本人指定遗嘱执行人对未成年受益人份额的管理进行监督。未成年受益人的法定监护人就大额支出(单笔超过受管资产10%或人民币5万元,二者孰低)应事前征求遗嘱执行人书面意见;紧急医疗除外,但应事后合理说明。
3. 分期交付:现金类资产可按年度生活、教育实际需要分期支付;未成年受益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遗嘱执行人监督一次性或分期将剩余财产移交本人直接管理。
4. 若监护人存在侵害、重大不当管理或明显违背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之情形,遗嘱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或采取财产保全、行为禁止等措施。

六、债务、税费与必要份额
1. 债务清偿顺序:本人死亡后,先以遗产支付丧葬费用、依法应缴税费与本人生前合法债务,再按本遗嘱分配遗产。
2. 必要份额保留:如有依法应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之继承人(如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者),应在上述分配前为其预留必要份额;不足部分由各受遗赠人按其受领比例同比例扣减。

七、遗嘱执行人
1. 本人指定高平为遗嘱执行人,有权为实现本遗嘱之目的处理遗产、清偿债务、提存争议份额、参与不动产登记及公积金、养老金等账户的继承办理,并履行对未成年人份额管理的监督职责。
2. 候补执行人:如高平不愿、不能或依法不适格担任遗嘱执行人,则由周青在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担任遗嘱执行人;在其未成年期间,由其他依法有资格的近亲属协商推选执行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申请指定。
3. 遗嘱执行人可以依法获取为办理遗产所必需的信息与资料,并可从遗产中合理列支办理遗产事务的必要费用。

八、其他条款
1. 撤销与变更:本人此前所立一切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及与本遗嘱内容相冲突之书面或口头表示,均以本遗嘱为准。本遗嘱如与本人此后所立的新的有效遗嘱相冲突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2. 生效时间:本遗嘱于本人死亡之日起生效。
3. 可分性条款:本遗嘱个别条款被确认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或无法履行,不影响其他条款之效力;能以调整解释而有效者,应优先作出有利于实现本遗嘱整体目的之解释。
4. 适用法律:本遗嘱之订立、效力与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九、签署
立遗嘱人(签名/指印):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声明
本人等依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本遗嘱之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近亲属,亦与本遗嘱处分有财产利害关系。见证过程中,立遗嘱人意识清楚,自愿签署本遗嘱。我们见证了立遗嘱人的签名/指印及签署过程。

见证人一: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
见证人二: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
见证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说明与执行指引(供操作参考,不属于遗嘱正文)
1. 形式与效力:民法典已对遗嘱形式作出列举性规定。打印遗嘱须有两名以上具备见证资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方为有效。自书遗嘱应全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日期;公证遗嘱并非当然优先于其他形式,但公证可显著降低争议,建议携带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财产权属凭证及本稿办理公证。
2.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遗嘱仅对立遗嘱人自身份额有效。婚后共同存款应先行析产;如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重大增减,按约定或证据处理。
3. 居住权登记:为确保配偶居住权的对抗力,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费用、税费由遗产列支。
4. 养老金、公积金:各地经办机构对提取继承材料有细则,通常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或生效法律文书等。遗嘱执行人可统一协调办理。
5. 未成年人保护:本遗嘱设置管理与监督安排系在不违反监护人法定职责前提下附加之管理义务与监督机制,旨在实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如发生严重管理不当,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民政或人民法院申请救助。
6. 必要份额: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法律要求保留必要份额。若发生该情形,应先行预留,再依遗嘱分配。
7. 更新与保管:财产状况变化时,宜更新遗嘱并注明新旧效力衔接。建议留存于公证处、律师处或银行保管箱并告知遗嘱执行人存放位置。

提示
为确保最佳法律效果及落地执行,建议即携本遗嘱草案与权属材料,委托律师复核并至公证机构出具公证遗嘱;同时备附财产清单(房产证、银行账户、公积金及养老金账户信息等)以供执行。

适用用户

首次立遗嘱的城市家庭

梳理家庭成员与资产,明确受益人与备用受益人,生成执行人和监护人条款,导出签署与见证注意事项,当天完成可用草案。

中小企业主与合伙人

为股权、公司账户与知识产权设定传承安排,设计控制权过渡与管理人,预设员工关怀与备用条款,降低经营中断风险。

重组家庭与再婚人群

区分婚前与共同财产,平衡前婚子女与现配偶权益,设置房产居住权与分期给付,减少潜在争议。

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

指定监护人与备用监护,规划教育与生活费用支付规则,结合信托或分阶段继承,保障孩子持续照料。

跨境家庭与海外资产持有人

以指定语言生成文本,统一多方理解;列出不同地区常见见证与公证要点;整理多币种资产清单备查。

律师助理与法律服务从业者

快速产出结构完善的遗嘱草案,作为与当事人沟通底稿;按个案需求批量调整条款,显著缩短修改轮次。

独居老人或长期病患照护安排者

安排日常照护资金与宠物托付,指定关键联系人与应急处理顺序,附加医疗意向说明引用条款,减轻家属压力。

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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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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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推荐执行人、监护与见证要素,配套生效条件与备用安排,减少反复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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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置风险提示与合规清单,涵盖见证、公证、保管与更新频率,显著降低效力风险。
支持指定语言与语气输出,适配跨境家庭沟通,一份文本各方易读、易确认、少误解。
围绕遗产税与赡养责任等关注点,提供多方案条款示例,便于权衡成本与家庭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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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版本化修订与变更记录,家庭结构或资产变动时快速更新,确保文本始终匹配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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