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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备忘录 致:相关决策方/项目管理团队 发自:法律顾问 日期:[填写日期] 主题:技术服务合同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与适用法条 一、问题与适用范围 本备忘录就技术服务合同(以提供技术知识与技能、实现特定技术目标或交付技术成果为核心标的的合同)中,服务方逾期交付成果(含阶段性成果、文档、源代码、技术报告、验收资料等)之违约构成、责任类型、损害赔偿范围、违约金条款适用与调整、免责与抗辩、解除与后果以及证据与合规要点进行分析。适用法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 二、核心结论 - 在存在明确交付期限或可确定履行时间的前提下,服务方未于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可供受领的交付,即构成迟延履行,应依《民法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如有约定),情节严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相对方得依法解除合同。 - 逾期损害赔偿以履行利益为核心,限于订约时可预见的范围;若双方约定违约金,人民法院可在“显著高于或明显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形下依相对方申请予以调整。 - 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别性在于:交付对象通常包含非实体的技术成果及资料,交付以“可供受领并符合约定验收标准”为要件;相对方对协助义务、受领义务(含按约验收)负有配合责任,其违反可触发受领迟延,影响逾期的归责与损失承担。 - 常见抗辩与免责包括不可抗力、相对方受领迟延或未履行协助义务、合理变更与容时、对方原因导致的接口/数据/场地/人员不可用等;受害方负有减损义务,未合理减损的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请求赔偿。 - 实务上应明确交付清单与标准、里程碑与关键路径、验收规则、违约金(含计算口径与上限)、变更与容时机制、配合义务、不可抗力与免责条款,以降低争议与司法不确定性。 三、主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基本类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 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迟延履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 -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约定及司法调整规则(过高或过低的调整)。 - 合同编关于损害赔偿之可预见规则、减损义务、受领迟延、不可抗力的规定(适用于包括技术服务合同在内的一切合同类型)。 - 合同编“技术合同”有关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别规定(对提供技术服务一方的交付、协助、保密、质量与达标义务及相对方之配合、资料提供义务等的规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版本) - 对技术成果形态、交付与验收、技术目标达成标准、违约金效力、损失计算与举证、因对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事由导致履约受阻的责任分配等作出操作性规则。 - 相关司法解释及裁判规则(一般性) - 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裁判标准、可预见原则与减损义务的适用、受领迟延效力、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竞合的处理等。 说明:为确保准确性,以上条文以民法典明确条款与名称为准;涉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款号及个案要旨,宜于个案中结合最新版本核对适用。 四、法律分析 (一)逾期交付的构成要件 - 到期可归责性:存在明确的交付期限或可确定履行时间(如以达到特定里程碑、完成测试节点为条件)。期限届满时,交付成果尚未达到“可供受领并符合约定验收标准”的状态,即构成迟延履行。交付通常包括成果本体及必要的技术资料、文档、使用说明、源代码/可执行代码、部署或集成支持等,如约定。 - 验收与合格标准:若合同约定“以验收合格为交付完成”,则应以合同或行业标准(如SLA、性能指标、兼容性、稳定性、接口协议)为判定依据;无约定的,以交易习惯与合同目的推定。 - 定期合同与根本违约:若时间为合同之要素(定期合同),逾期通常更易认定为根本违约;是否构成解除事由取决于是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民法典第563条)。 (二)违约责任的类型与竞合(民法典第577条) - 继续履行与补救措施:包括赶工补交、缺陷修复、版本回退与再交付、指派或更换团队等。 - 损害赔偿:以填补履行利益为原则,范围包括因逾期导致的停工待料、生产推迟、上线延迟造成的合理利润损失、替代性交易的价差、额外管理/测试/集成成本等;以可预见原则、因果关系与合理性为限。 -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若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可按约主张;如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一般遵循择一适用(避免双重罚则的重复惩罚)。无约定违约金时,仅能依法主张损害赔偿。 - 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或催告后仍不履行时,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解除后进行费用结算、成果与资料返还或交付、知识产权与保密义务持续等后果处理。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证明与限制 - 范围与原则: - 履行利益为主,含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约时可预见的范围(可预见规则)。 - 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未合理减损扩大之部分不得获赔。 - 证明重点: - 逾期事实与期间:以合同期限、里程碑、交付记录、验收单、往来函件、会议纪要、代码提交记录、上线窗口等证明。 - 损失:以损益表、订单/广告投放/运营计划与实际差额、第三方替代服务费用、差旅/测试/设备租赁单据等证实;对可得利益需证明其可得性、合理性与与逾期的因果关系。 - 因果关系与可预见性:在订约背景、行业惯例、项目计划中体现上线窗口/投产节点之重要性可增强可预见性证明力。 (四)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与调整(民法典第585条) - 设计与适用: - 技术服务实践中常约定按日/周计的逾期交付违约金,常以阶段价款的一定比例递增,并设总体上限以避免被调整。 - 可约定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并行,或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孰高适用;如无明确约定,则违约金通常具有替代损害赔偿的预定功能,但不当然排斥另行主张超过部分(须有明确约定或具备法定条件)。 - 调整: - 显著高于损失时,违约方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显著低于损失时,守约方可请求增加至实际损失的合理水平。 - 裁量因素包括合同性质与交易背景、项目进展与履行程度、逾期时长与过错程度、损失证明充分性、市场利率与行业风险分配习惯等。宜设置合理比例与上限以提升条款可执行性。 (五)抗辩与免责事由 - 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事件导致迟延,违约方可在法定范围内部分或全部免责,但应及时通知并合理减损。纯粹内部管理或资源调配不足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 - 受领迟延与协助义务违反:相对方未按约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测试环境、接口、场地、审批或未按约进行验收构成受领迟延或协助义务违反,导致无法按期交付的,违约方责任可减轻或免除,相对方需承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与风险。 - 需求变更/范围膨胀(Scope Creep):经确认的变更应触发工期与价款相应调整;若相对方拒不签署变更单但事实变更已实施,可根据证据认定合理顺延。 - 共同过错与过失相抵: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六)解除与后果处理(民法典第563条及合同编通则) - 解除条件与程序:迟延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义务的,守约方可解除;解除宜采用书面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定期合同可直接解除但仍建议保留催告证据以稳妥。 - 解除后: - 结算:按履行阶段结算已完成的合格成果;不合格或未交付部分不予计价;预付款按未履行部分返还并可主张利息或违约金/损害赔偿。 - 成果与资料:按约定的知识产权与成果归属条款处理;未支付相应价款情况下之权利开放或许可应依合同决定。保密义务一般不因解除而终止。 - 追偿:可就逾期导致的合理损失继续主张;已约定违约金的,依约结算并视情申请调整。 (七)争议解决与证据要点 - 关键证据: - 合同文本与技术附件(范围、标准、里程碑、交付清单、验收标准、违约金、变更机制)。 - 项目计划、周报/里程碑达成记录、测试与验收文档、问题清单与修复记录(Bug List/Issue Tracker)、版本管理与提交记录(如Git日志)、环境与接口开放记录。 - 变更单、会议纪要、邮件/IM沟通留痕、对对方协助义务的催告与配合请求、不可抗力通知与证据。 - 损失证明与减损措施材料。 - 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持续迟延下的起算需结合具体交付节点与损失发生时间认定。 五、合规与合同管理建议(风险防控) - 明确交付与验收:以清单化/指标化方式定义成果与验收标准;设定里程碑与关键路径,约定验收沉默规则与默认合格条件。 - 合理违约金条款:分阶段、按日/周计费并设上限;约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如“孰高原则”)及与定金的竞合处理。 - 变更与容时:设置变更流程(提交—评估—批准—调整工期/价款);对于相对方延误配合的,明确顺延规则与费用补偿。 - 协助义务与受领条款:细化对方的资料、数据、环境、接口、人员配合与验收时限;约定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与风险转移。 - 不可抗力与政策变动: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与程序;约定通告义务、应急方案与合理减损。 - 证据留存与项目治理:落实过程化留痕;设置争议预防会议与预警机制;对关键节点进行三方/公证化确认(如必要)。 六、结论 在技术服务合同项下,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为基础,并受技术合同特别规则与相应司法解释的调节。判断的关键在于:(1)是否构成到期可归责的迟延;(2)迟延是否影响合同目的与解除权;(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竞合与调整;(4)相对方协助与受领义务的履行状况;(5)可预见原则、减损义务与证据充分性。建议在合同订立与履行阶段即通过明确标准、可执行的违约金条款、完备的变更与容时机制、严格的证据留存,以降低迟延争议的裁判不确定性并提高权利实现的效率。 注:为确保严谨性,涉及具体条款号与个案适用、司法解释的版本与条文宜结合最新官方文本进行逐条核对。如需,就贵司现有模板条款与在履项目出具逐案审阅与优化建议。
法律备忘录 收件人:管理层与合规委员会 发件人:法律合规部(数据与隐私事务) 日期:[填写日期] 主题:个人信息出境新规的影响评估与整改优先级 一、执行摘要 - 2024年3月22日施行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下称“2024跨境流动规定”)在不削弱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前提下,对既有出境合规路径(国家网信办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设定若干豁免情形,并引入小额豁免阈值,显著优化了部分业务场景的合规负担。 - 然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PIPL”)关于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PIA)、充分告知、单独同意(如无法定例外)以及对境外接收方的持续监督义务并未被豁免,且对触发安全评估的数量门槛、CIIO与“重要数据”的监管要求保持不变。 - 建议以风险为导向的两轨整改策略:一方面迅速止损并补齐高风险出境场景(超量传输、敏感个人信息、未签署标准合同且无豁免、境外远程运维访问等);另一方面,针对有望适用豁免或标准合同路径的场景,通过数据盘点、数量核算和场景分流,压缩需申报安全评估的范围,提升合规效率。 - 近、中、长期分别落实:短期(0–30天)完成数据流梳理、数量统计和豁免适用性判定;中期(30–90天)完善PIPIA、签署标准合同并备案或启动安全评估申报;长期(90天以上)完善合同体系、年度复核与再评估机制、跨境技术安全控制与供应商治理。 二、事实与业务背景(假设性概述) - 我司存在多类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包括:境外SaaS与云服务使用、集团共享服务中心数据访问、跨境结算与客户服务、员工人力资源信息托管、第三国供应商远程维护访问等。 - 涉及个人信息类型包括基本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交易与行为数据、终端标识、定位数据、员工档案,个别业务涉及敏感个人信息(如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生物识别、未成年人数据)。 - 出境方式既包括主动传输,也包括境外远程访问或调用,均属于“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监管口径。 三、适用法律与监管框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DSL,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CSL)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以下简称“安全评估办法”)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及其标准合同文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以下简称“标准合同办法”)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以下简称“2024跨境流动规定”) -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60实践指南)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推荐性国家标准) - 行业配套规则(如汽车数据、金融、电信等领域数据出境特别规定,如适用) 四、新规要点与合规路径变化 1) 基础路径未变 - 合规路径仍为三选一:安全评估(由网信部门组织)、标准合同(签署并备案)、认证(通过专业机构认证)。 - 下列情形通常触发安全评估:CIIO或处理“重要数据”的出境;处理超过一定规模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在一定统计期内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特定数量阈值的个人信息或敏感个人信息。安全评估有效期通常为2年,情形变化或到期前需重新申请。 - 符合规模门槛的非CIIO且未触发安全评估情形,可选择标准合同路径;标准合同生效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并提交PIPIA报告。 2) 2024跨境流动规定的主要优化 - 豁免若干常见、必要或低风险场景的程序性要求,典型包括: a. 为订立或履行与个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如跨境购物、机票酒店预订、签证申请、国际汇款等)。 b. 为开展人力资源管理、依据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实施所必需。 c. 为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所必需。 d. 小额豁免:在自然年累计跨境提供个人信息数量未达到规定小额阈值的,免于办理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或认证。 - 注:上述豁免系对“路径义务”的优化,并不当然免除PIPL项下的信息告知、安全保障、数据主体权利保障、跨境合同性安排与PIPIA等义务。企业仍应建立证据链证明适用性与必要性。 3) 仍需重点关注的合规要求 - 提供境外前的PIPIA:评估出境目的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与风险、境外接收方能够保障个人权益的能力、跨境后数据安全风险与应对措施等。 - 告知与同意:向个人充分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与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类型、个人行使权利方式及途径等;在不存在PIPL第十三条法定例外时,应取得“单独同意”。对未成年人及敏感个人信息,适用更高保护与单独同意要求。 - 合同控制与持续监督:无论是否豁免路径义务,均建议通过数据处理协议、标准合同或等效条款,对境外接收方设定用途限制、再转移限制、安全措施、泄露通报、配合权利请求与监管检查等义务,并建立审计与退出机制。 - 远程访问等同出境:境外人员对境内系统的查询、下载、可视化访问等,通常被视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纳入同等合规审查。 五、影响评估与场景分流(框架) - 数据盘点与映射:明确每一出境数据集的来源、类型(含是否敏感、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数量(以自然年累计口径核算)、目的、频率、方式(主动传输/远程访问)、境外接收方与所在法域、是否再转移。 - 法规适配测试: 1) 是否为CIIO或涉及“重要数据”(如是,优先考虑安全评估;同时关注数据本地化义务)。 2) 是否达到触发安全评估的数量门槛(个人信息或敏感个人信息累计规模)。 3) 是否符合标准合同适用条件(规模限制、非CIIO、无重要数据)。 4) 是否满足2024跨境流动规定的豁免情形与小额阈值。 5) 是否存在行业特别规定要求更高门槛或额外审批。 - 合法性基础与同意策略:逐场景匹配PIPL第十三条合法性基础;无法适用法定例外的,取得单独同意并保留证据。 - 技术与组织安全:加密与密钥管理、访问控制与最小化授权、日志留存、跨境脱敏/去标识化、备份与灾备、漏洞管理、第三方风险管理。 六、整改优先级(风险导向) 优先级一(立即处置,0–30天) - 已在进行且无合法路径支撑的出境活动,尤其是: a. 触发安全评估门槛但未申报通过; b. 涉及敏感个人信息、大规模用户、未成年人或行踪轨迹、生物识别、金融账户等高风险类别; c. 境外服务商或集团境外团队对核心系统的远程访问而未签署有效数据保护协议、未完成PIPIA或未落实访问控制。 - 立即措施:暂停或降载传输;实施临时技术限制(冻结导出接口、收敛字段、阈值限流);启动紧急PIPIA;出具补充告知与补签契约文件;为无法中断的关键业务制定过渡性管控与时间表。 优先级二(加速整改,30–90天) - 符合标准合同路径的场景:完成PIPIA,签署标准合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属地网信部门备案;修订对外采购条款与集团内部数据共享协议,确保与标准合同衔接。 - 有望适用2024年豁免的场景:固化“必要性”与“小额统计”的证据链,完善对个人的告知与(如需)单独同意文本,建立留痕和年度复核机制,防止累计超限。 - 行业特别规则覆盖的场景(如汽车数据、金融数据):根据行业口径补充专门评估与报备。 优先级三(体系化建设,90天以上) - 安全评估申报:对确需安全评估的场景准备申请材料(申请表、自评报告、合同条款、安全保护制度、应急预案等),关注有效期与变更触发的重新评估义务。 - 认证路径探索:对长期、稳定且可标准化的集团内转移或供应链场景,评估采用跨境认证的成本与收益。 - 治理与监控:建立年度PIPIA与数量阈值滚动核算机制;供应商分级管理与审计;数据主体请求跨境协同流程;应急演练与通报机制;培训与问责。 七、关键操作要点与合规清单 - 数量口径与阈值管理:建立自然年维度的出境人数累计台账,分别统计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动态识别是否跨越小额豁免、标准合同与安全评估的边界;对多个系统与业务线做统一去重核算。 - PIPIA要点(至少涵盖):出境目的必要性评估;数据最小化与保留期限;对个人权利的影响与减轻措施;境外接收方的合规能力、数据安全能力与所在法域风险;再转移控制;跨境后数据泄露、篡改、滥用的风险与处置预案;采用的技术与组织措施及其有效性证明。 - 合同与再转移控制:对境外接收方约定目的限定、再转移审批、分包商管理、等效保护义务、泄露通报时限、配合监管检查、合同终止后的删除或返还;对于链路复杂的多方传输,要求穿透式义务与审计权。 - 远程访问合规:对境外访问账号实施临时令牌与细粒度授权;强制VPN与多因子认证;访问日志与水印;禁止批量导出与本地缓存;对高风险字段设置脱敏与遮盖。 - 告知与同意:在隐私政策与二级弹窗中单独列示境外接收方清单、目的与方式、类别与敏感性、退出与撤回机制;对未成年人获取监护人单独同意并校验。 - 证据与留痕:保存PIPIA报告、同意记录、合同与备案凭证、访问日志、年度核验记录,以备监管抽查。 八、时间表建议 - 0–2周:完成数据出境活动清单、数量测算与初步路径判定;对高风险出境采取紧急限控。 - 3–6周:出具场景化PIPIA;完善告知与同意文案;起草并谈判标准合同或等效数据保护条款。 - 6–12周:完成标准合同备案或提交安全评估申请;对豁免场景完成合规留痕与制度固化。 - 3–6个月:完成供应商审计、跨境技术加固、内部培训与年度复核机制落地。 九、结论 - 新规为“必要、适度、低风险”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提供了更灵活的路径,但并未降低PIPL核心义务。企业应以“业务必要性+最小化+证据链”为主线,优先止损高风险场景,充分利用豁免与标准合同路径,审慎推进安全评估,构建可持续的跨境合规运营能力。 主要法律依据与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及标准合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 -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TC260实践指南)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 - 行业配套规定(如适用) 注释与提示 - 重要数据的范围以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目录与认定为准;如涉及,通常优先适用安全评估并从严管理本地存储。 - PIPL第40条关于非CIIO处理者的数据本地化阈值需由主管部门明确具体标准;在未明确前,应结合规模与风险审慎评估与沟通监管。 - 对时间窗与数量阈值的统计,应以最新有效规范的具体表述执行,并在内控制度中固定统计口径与校验流程。 - 本备忘录为通用框架意见,具体项目应进行场景化事实核查与法律适配,并在必要时与属地网信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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