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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5, 202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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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正式陈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我受委托方(原告)的委托,在此庭审中代表委托人陈述其主张和立场。基于详实的事实、充分的证据以及依据法律原则,我将证实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违约的事实清晰无疑,且其辩解无事实依据或法律支持,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事实如下:

  1. 合同签订及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1月1日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在2023年4月1日前全额支付款项。而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如约交付全部货物,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且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2. 协商无果:货款截至日期逾期后,原告多次通过邮件和其他途径与被告沟通,要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但无果。
  3. 被告立场与原告起诉:被告不仅未履行合同义务,还明确表示在能力范围内也无法支付。同时,其未以任何书面明确提出合同无效或存在其他抗辩。最终,原告不得不诉诸法律,寻求救济。

本案的争议焦点:

  1. 合同是否有效?
  2. 被告为何违反合同条款?其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3. 被告提出的潜在抗辩(如恶意欺诈、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可抗力因素)是否成立?

二、适用法律与原则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及法律原则:

  1. 《合同法》第60条: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本质上是双方自愿订立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履行。
  2. 《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合同法明确规定,因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3. 典型判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买卖合同效力纠纷案例明确指出,合同经当事人同意订立的情况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拒不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论点与法律分析

(一)合同有效,且必须依法履行

首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双方于2023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书系合法有效:《合同法》第60条明确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条款。合同有效性成立的不容置疑之处在于:

  1. 合同成立要素已满足: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具备明确的买卖标的、货物数量和支付时间约定,形式合法、内容完整,证据包括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文本及双方的履约行为。
  2. 被告接收了货物:上述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交付义务,且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合同效力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被告未履行合同且构成明确违约

被告未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且多次明确表示无力支付。本行为构成典型的违约情形,适用《合同法》第107条。

  1. 被告逾期未付款、拒不履行:已超过2023年4月1日付款截止日期长达六个月,期间原告已提供多次追讨邮件和票据,证明其请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正当性,而被告明确表示无力支付(详见电子邮件证据)。
  2. 法律责任明确:根据法律原则,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追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三)对被告可能提出抗辩的回应及反驳

对方可能基于如下三项辩解试图主张免责,但实际上,这些抗辩点均无法成立:

  1. 关于合同效力的否定(主张存在恶意欺诈)
    被告如主张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行为,则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然而,目前在现有材料中无任何证据支持被告此主张。原告拥有合法合同文本与履约证据。即使有异议,现阶段也超出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追诉期。

  2. 合同不明确或无效的抗辩
    合同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清晰全面,具体条款约定明确而具有可执行性。不明确的主张与事实完全不符,合同效力理应受到保护。

  3. 不可抗力的辩解
    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履行的免责事由,必须满足“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特性。在本案中,被告无任何证据表明合同无法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同时,从被告明确主张“无力付款”的行为看,其原因更多为自身经营不善或其他财务困难,而非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


四、核心证据支持原告立场

  1. 书面合同文本:体现双方意思自治,表明合同内容合法清晰,双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2. 被告明确违约的书面证据:被告的电子邮件提到“无力支付”,构成违约的直接证据。
  3. 催款证明与往来票据:显示原告积极履行合同并多次主张权利,对方无合法抗辩理由。
  4. 证人证言:证人可证明被告承认合同有效且收到货物。

五、结论与请求

依据上述事实、证据及法律原则,原告坚决主张如下:

  1. 确认合同有效性,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应违约金;
  2. 酌定违约罚金标准,根据合同约定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明确损失。为维护法律尊严与契约秩序,恳请法院以公平、正义为准绳支持原告所有诉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XXX
日期:2023年XX月XX日

法院陈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原告的法律代理人,非常荣幸地向法庭报告本案的核心事实、相关法律依据以及对我方立场的系统性论证。我的目标是通过清晰、有条理的法律分析,阐明原告的主张,并充分证明依法支持原告诉求的合理性。


一、案件概述与原告主张

本案为因产品质量瑕疵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2023年6月15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一件标价为1,000人民币的产品(电器产品)。原告在产品与厨房电路正常连接并按照说明书规范使用的情况下,该产品因质量问题引发火灾,导致厨房部分烧毁,直接造成财产损失金额估计为30,000人民币。火灾事后,产品已经过权威质量检测机构的检验,出具了技术鉴定报告,确认起火原因是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导致。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产品质量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以及相关法律原则,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
    该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所涉产品属于被告出售的消费品,依据检测机构报告,产品存在构成本次火灾的缺陷,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适用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该条明确规定,“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条进一步强调,消费者的利益受损时经营者对赔偿责任已明确规定,包括赔偿直接损失额,与本案损害范围的核心事实直接契合。
  3. 判例依据
    2018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商品缺陷导致火灾”的判例,明确确立在类似侵权情形下,举证已然证明产品缺陷且该缺陷为火灾直接原因时,经营者承担全部维修和赔偿责任。本案事实与该案高度相似,足以引导法庭对于责任承担的法律认定。


三、详细论证与理由

1. 本案事实与法律要件的契合性

(1)产品存在可归责于被告的缺陷

针对产品质量问题,本案中火灾现场照片、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均证明了涉案产品存在明显设计或制造瑕疵,引发短路起火。本证据直接、明确地反映了该产品瑕疵是火灾的近因

被告作为该产品的合法销售者和利益承担方,有义务确保其销售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然而本案中,被告明显未尽到对产品质量的合理注意义务,对其行为因过失或故意违反商业准则,应承担侵权和损害赔偿责任。

(2)火灾系正常使用产品过程中发生,与非人为操作无关

原告对涉案产品的使用行为完全遵循说明书,证据材料包括原告签署的购买收据、合同和说明书证明产品安装和使用皆符合要求。不存在所谓因“用户操作不当”引发问题的情形。被告若在庭审中主张“操作失误”,将完全背离已证实的事实,亦无证据支持。

(3)财产直接损失的合理性

根据火灾专家现场勘查,本案损失仅为厨房起火间接引发的烧毁损坏,未涉及原告邻居或其他第三方财产,责任范围清晰明确。以火灾当日及事后保存的损毁照片、火灾勘查记录和原告列明的修复费用估算清册为依据,30,000元的赔偿诉求明确合理。


2. 对潜在反驳主张的回应

(1)针对“用户操作不当”的反驳

被告可能试图通过推卸责任,将火灾原因归于原告的操作不当。然而,从证据链中:

  • 火灾鉴定报告书明确描述了“涉案产品短路引发故障”,且事故未涉及人为改动或违规操作。
  • 原告提供的安装与使用记录完整、合规。
    基于举证内容,可以排除人为操作因素的介入,被告此主张无据可依。

(2)针对“火灾修复中二次责任”的反驳

被告若主张火灾发生后因维修、搬迁等次生责任导致扩大损失,在法律逻辑上无法成立:

  • 根据认定产品缺陷为火灾主因的法律原则,相关责任即传递至导致主因的被告。
  • 即使火灾导致的后续修复损害存在,其扩展均以初始损害为基础,构成单一侵权链条,与二次责任完全分离。

四、支持原告主张的关键证据

以下关键证据已提交法庭,并有力佐证原告事实与请求的正当性:

  1. 火灾现场照片:显示涉案产品起火源与起火位置一致;
  2. 产品检测报告:经权威检测机构确认产品内构短路属设计缺陷;
  3. 购买凭证与合同/票据:证明原告确系正规合法的购入人,免除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争议;
  4. 损失清单与火灾修复记录:合理列明修复成本,完整提供损失依据。

五、结论与请求

综上所述,尊敬的法庭,本案核心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被告未尽注意义务销售存在缺陷产品,须依法承担侵权与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 被告赔偿原告财产直接损失30,000元;
  2. 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我们相信公正司法必将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感谢审判长及法庭各位成员聆听!

此致
敬礼
原告方代理人:

2023年 xx 月 xx 日

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陈词:企业劳动合规主张

尊敬的仲裁员:

开篇陈述

本案系因申请人(某员工)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而引发。申请人主张其于2023年7月被被申请人非法辞退,并以此为由提出仲裁申请。然而,我们坚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解约行为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且基于明确证据与合规程序进行,不存在违反相关劳动法律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在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终止劳动合同。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以及被申请人在决策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以下陈词将充分证明,公司解约行为合法、合规,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应判决支持被申请人立场。


主体部分

一、被申请人解约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具备正当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有权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充分证明申请人存在多次严重违规行为,解约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

  1. 明确且依法设立的企业规章制度
    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制定了经全体员工一致知晓并确认的企业规章制度,并送交申请人确认签署。该文件明确列举了不当行为及相应处理规定,包括对屡次违反规定者以解约处理的条款。

    • 证据:全体员工确认签署的《企业规章制度》复印件、规章制度公示记录。
  2. 申请人严重违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提供了针对申请人10次违规警告的完整证据记录,包括书面警告通知、具体违规行为说明及申请人签署的确认回执。其中多次违规行为已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如擅自离岗、违反岗位操作流程等。

    • 证据:警告通知复印件,邮件收发记录,会议纪要等。
  3. 事前已合理、充分告知申请人违规事实及后果
    被申请人多次通过书面警示、管理会议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其行为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劳动关系解除后果,履行了企业应尽的合理提醒和警告义务。

    • 证据:相关告知信函、会议纪要、公司管理流程的内部记录。

二、被申请人充分遵循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 程序合法性符合劳动部规章要求
    按照劳动部规章的企业解约审核流程,被申请人在解约前严格履行了必要程序:

    • 对申请人违规事实阅核属实;
    • 提前履行书面通知,并向公司管理层及工会确认无异议,确保解约依据完整、透明;
    • 通过直接投递书面通知确保告知到位。
    • 证据:书面通知,工会确认函,递送记录。
  2. 已充分保障申请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被申请人在解约前多次听取申请人就违规行为的解释,并在公共管理会议上给予其申辩机会,体现了公平与程序正义。申请人对违法行为并无合理辩解。

    • 证据:管理层会议纪要记录、申请人的陈述摘要。

三、相关判例支持被申请人的解约合法性

《某省劳动争议仲裁年度案例》中,某公司因员工严重违纪并提前履行警示说明后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确认合法。本案与该判例高度相似,双方的争议焦点同样集中于解约理由及合规程序。仲裁委的意见表明,在规章制度明确、警示充分、程序合法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行使解除权具有法律正当性。

四、对申请人可能的反驳及回击

  1. 申请人质疑警告记录真实性的主张不成立
    被申请人提供的警告记录均有申请人书面签字确认,且保留了邮件发送记录,足以证明警告内容的真实、可信。

  2. 申请人声称行为并未明显违规无法成立
    被申请人规章制度中明确列举的行为规范具有清晰指引,申请人多次的违规表现均与规则冲突,显然已构成严重违纪。

  3. 关于未适当告知的指控无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带有明确警告和后果提示的文件及通知均有记录,这一事实毋容置疑。


结论

综上所述,申请人非法辞退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提供了完整且清晰的证据链,证明其解约行为基于合法正当理由,并严格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相关程序性要求。同时,本案存在多项判例支持,进一步确立被申请人立场的合理性与法律正当性。

在劳资争议中,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是仲裁的核心目标。然而,遵守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是劳动关系维系的基础。申请人屡犯规章制度,并忽视被申请人多次友善警示,自酿解约后果。被申请人在此案中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均无可争议。

为此,我们请求仲裁委裁定支持被申请人立场,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用人单位依法管理的权利与劳动法治的公平平衡。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
(签字)
2023年 __ 月 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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